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征求意见稿)

 制度目录 1、 人事科工作制度 2、 职员招聘制度 3、 职员岗前培训制度 4、 职员调动(配)制度… 5、 年度考评制度 6、 职员福利管理制度 7、 保健制度 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聘用制度 9、 行政管理干部聘用制度 10、 优异人才管理制度 11、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考评制度 12、 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13、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4、 考勤制度 15、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16、 离休、退休管理制度 17、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8、 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19、 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20、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人事科工作制度

 1、 在院长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 依据医院编制要求,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依据岗位性质,制订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职员调配,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3、 按时完成多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立即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多种原始统计资料。

 4、 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负责职员聘用及聘后管理工作。

 5、 负责职员考评、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用工协议签署、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帮助工会做好职员生活福利工作。

 6、 负责职员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7、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8、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二、 职员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内人员 1、各部门、科室每十二个月年底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制订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领导讨论确定全

 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2、依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根据区、市颁布《机关公开招聘人员措施》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2、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内外公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实、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和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三、职员岗前培训制度 1、新毕业参与工作职员,必需接收上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培训工作。

 3、岗前培训关键内容:法律法规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卫生方针及政策教育、医德规范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医院情况介绍等。

  4、岗前培训结束,受培训人员必需写出书面小结,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

 四、职员调动( 配) 制度

 ㈠调入

  1、调入者必需符合本院职员聘用条件。

  2、调入者必需符合人事调动或职员调动条件。

  3、申请调入者必需向人事科提交其本人相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计划生育证实、身份证(全部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立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等,由人事科依据条件和要求,会同相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向调出方协商借阅档案。符合拟进入条件,由进入科室主管部门进行必需业务考试或考评,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长决定是否调入。如为引进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必需含有相关条件,提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需档案重建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㈡调出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同意,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手续。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不然按旷工处理。

 ㈢院内调动

  职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多种原因调整岗位,如为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报人事科立案;如为其它科室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由院办公会议决定,人事科具体操作。

 五、年度考评制度

 1、年度考评是职员晋升、聘用、奖惩、解聘和调整工资待遇

 关键依据;依据国家人事部颁发《机关工作人员考评暂行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考评暂行措施》,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年度考评。

 2、 年度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标准。

 3、 医院成立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院领导、纪委、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后勤设备管理科等责任人组成,人事科为考评小组常设机构,纪委派员参与整个考评过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职员考评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定。

 4、年度考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5、年度考评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六、职员 福利管理制度

 1、医院成立职员福利小组,组员由院领导及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会等部门责任人组成,福利小组依据需要不定时召开会议,研究职员福利待遇问题,对特殊困难职员提出补助申请进行审议;日常事务管理由工会负责、人事科帮助。

 2、医院按国家要求为职员办理对应社会保险险种、每十二个月为职员进行一次健康检验。

 3、工作年限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第二年起按要求享受带薪年假。

  4、符合条件在职职员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工会会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5、职员因病住院者享受慰问补助(如同一病种住院者每十二个月仅限一次)。

 6、在编职员独生儿女入托可享受一定补助。

 七、保健制度 1、医院成立职员保健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

 科、人事科、预防保健科相关部门责任人和保健医师等组成,负责职员预防医疗保健、年度体检等工作。

 2、医院职员就诊:应先挂号再到保健医师处诊治,专科疾病则由专科医师诊治;非工作时间,由门诊值班医师诊治;如因病情需要,保健医师可邀请相关医师帮助诊治。

 3、职员病假证实:可分别由保健医师或门诊值班医师依据病情需要开具,专科病须由专科主任和保健医生署名(具体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和医院考勤制度实施)。

 4、在编职员院外就诊:除急诊外,职员未经同意在院外就诊者均视为自费;如病情需要,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诊专科(副)主任医师和医务科同意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立案,方可到外院诊治。院外就诊或因急诊产生医疗费用,须由保健医师署名、医务科和人事科审核、院领导同意后才可按要求报销。

  5、非在编职员就诊:按社会医疗保险等相关要求实施。

 6、职员因病住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保健医师和医务科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立案,持审批单出院时作公费结账。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用工作实施考、评、聘分开。

  2、申聘人员必需经过国家、省、市要求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依据上级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由

 本单位自行制订;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4、人事科具体承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5、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用意见后,人事科将聘用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依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6、医院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需在要求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不予受理。

 九、中层干部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标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部德、能、勤、绩进行全方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聘用:由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由党委聘用,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用。

 2、二级科干部聘用: 由人事科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用。

 3、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责任人和纪委副书记,须经过局组织人事处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各级干部一律实施聘用制,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由人事科依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中层干部经院党委讨论、二级科干部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相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施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凡经考察或民主评议不能胜任本职员作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十、医院优异人才管理制度

 1、根据《同心县人民医院优异科技人才管理措施》所列遴选条件,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医院优异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异科技人才者,管理周期为 2 年;单位、个人按管理措施中管理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异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纪检、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职管科等相关科室责任人为组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十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评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与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需进行考评定级,考评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取得双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硕士)

 及以下毕业生,实施十二个月见习期,期满后于下十二个月度进行考评定级。

 3、取得硕士学位毕业生和取得博士学位毕业生,不实施见习期,分别于六个月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评定级。

  十二、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劳动协议管理工作,促进依法推行劳动协议,保护医院和职员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

 签署劳动协议 1、凡本院在编劳动协议职员及非在编职员均应签署劳动协议。

 2、自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协议。

 3、劳动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医院和职员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 30 天;协议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协议或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协议推行 1、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推行劳动协议所约定义务,负担对应责任。

 2、劳动协议变更:医院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

 定内容。变更劳动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医院和职员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期满或《劳动协议法》要求劳动协议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协议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提前通知:医院解除劳动协议,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员本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并于第三十日办理离院手续。如劳动者提前离院,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方全部工资等候遇。

 (2)医院解除劳动协议、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医院按要求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实,通知劳动者按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立案登记。

 十三、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职员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广州市卫生局要求《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除局管人事档案外,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职员,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3、职员每十二个月年度考评、晋升、学历变动、工资变动、奖

 励、处分等材料均应立即归入本人档案。

 4、人事档案查管理标准: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人事档案。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必需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情况时,需经党委责任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3)档案管理人员必需注意保密,不得和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5、人事档案转送、查借阅手续:

 (1)凡查阅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必需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本单位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必需是本单位管理干部部门。查阅时也必需办理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3)本人要求复印自己档案中资料,须经人事科科长审核同意,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主管人事档案领导同意方可复印。

 (4)调出职员档案要立即转相关单位,并索取回执。

 (5)调入人员人事档案,应立即向调出单位催要,并登记编号归入档案室。

 十四、考勤制度

 1、每位职员必需认真实施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事科负责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实施。

 3、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职员考勤登记,职员每日出勤情况由考勤员统一在考勤表登记;各部门考勤员每个月 5 日前立即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交人事科。

 4、职员用假,必需按要求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5、法定节假日及多种假期范围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实施。

  十五、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职员请假休假由本人填写用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主管部门、人事科责任人同意,二级科以上责任人和关键假期须报院领导审批。

 (二)职员利用休假离开广州市 3 天以上,须经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批和立案,二级科以上责任人须报院领导审批。

 (三)多种用假要求及给假范围 1、婚假 婚假 5 天,晚婚假 10 天,累计 15 天,不包含节假日。

 2、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或儿女)死亡时,经过审批后,可给 5 天丧假,不包含节假日,不可分开使用。

 3、事假 职员因特殊原因请事假,必需根据用假审批程序办理,最多不能超出六个月。同意事假权限:

 ⑴请事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责任人审批;

 ⑵请事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⑶请事假二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批后报院领导审批。

 4、产假 ⑴女职员生育儿女产假为 90 天(包含产前休假 15 天),晚育假15 天(24 周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办理了独生儿女手续休假 35 天,三项累计共 140 天;剖腹产另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

 ⑵女职员产假期满后,单位标准上不一样意休哺乳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需按用假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⑶达成晚育条件男职员能够享受 10 天看护假,包含节假日。

 (4)哺乳时间:女职员抚育未满周岁婴儿者,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两次哺乳时间(包含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5、病假

  职员休病假,必需由保健医生依据病情开具病假单,专科病须由专科主任和保健医生署名。病假 3 天以上要报主管部门和人事科审批,10 天以上报院领导审批,1 个月以上须由院保健委员会审批。

 6、年休假 工作 2- ,享受 5 天年休假;工作 11-20 年,享受 10 天年休假;工作 21 年以上,享受 15 天年休假。

 职员休年休假,2 天内由科室责任人同意,3 天以上由主管部门

 和人事科责任人同意,二级科以上责任人须报院领导审批。

 7、计划生育假 上环假 3 天;取环假 1-2 天;人流假 14 天;中期引产休假 30 天;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后休假 21 天;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后休假 7 天。

 8、探亲假 未婚职员十二个月一次探父母 20 天;已婚职员四年一次探父母20 天;夫妻分居职员十二个月探亲 30 天。

 十六、离、退休职员管理制度

  1、医院离、退休职员由人事科属下离退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管理。

 2、职员达成法定退休时间由人事科办理退休等手续。

 3、每十二个月由人事科会同相关部门计划组织对离休职员进行春节、中秋节节日慰问;定时或不定时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上门走访,发觉问题,立即和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处理。

 4、离、退休职员患病、住院诊疗或生活碰到较大困难,由退管办负责组织立即探望,并依据单位相关要求帮助其处理问题。

 5、离、退休职员病故,应立即慰问家眷,并按要求做好抚恤金和丧葬费结算。

 十七、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社会保险相关要求,凡医院职员均应参与社会保险。其中正式在编职员必需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职员必需缴纳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缴费:医院正式在编职员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职

 员缴纳社会保险,其缴交费用按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本院未达成上十二个月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部分职员及新入职职员,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市公布职员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医院根据国家要求为参保职员缴费,个人缴费部份,医院替换社保部门从参保职员工资中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按各险种要求缴费基数及百分比征收。全体职员按百分比征缴失业保险;在编劳动协议职员及非在编职员缴费险种包含: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城镇职员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保转移:依据《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措施》(国措施[ ]66 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措施》(宁府办[ ]76 号)等国家和区市相关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要求,医院为符合条件职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十八、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1、在编职员在本院按要求就医享受本院公费医疗待遇;除急诊外,未经同意在院外就医者均视为自费。

  2、在编职员退休后经申请能够办理公费医疗证,享受对应等级公费医疗待遇。

 3、 符合要求职员家眷经职员申请后能够按要求办理公费医疗证或“半缴费医疗证”。

 十九、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1、定时进行人事数据统计和维护,确保数据和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2、对人员进出、退休等增减情况应立即登记,做好信息库调整。

 3、每十二个月年底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立即做好人事数据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二十、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本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

 2、激励职员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儿女为晚育。

 3、职员结婚登记后三个月内到人事科登记立案。

 4、女职员计划内怀孕按要求办理准生证后到人事科立案。

 5、生育儿女后在二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6、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降低非意愿妊娠,各部门计划生育责任人应指导育龄职员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一个儿女职员,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儿女,一方首选结扎方法。

 7、育龄职员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方法,女职员参与单位组织查环、查孕检验;男职员参与计生函调检验,严禁替换她人参与孕情检验;不参检者,扣发当年计划生育奖金。

 8、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分管责任人员培训等任务。

 9、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0、职员实施晚婚,增加婚假十日;实施晚育,增加产假十五日。

 11、职员接收节育手术,享受国家要求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合并计算假期。在要求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12、已办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职员,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1)每个月发给独生儿女保健费 5 元至儿女十四面岁止。

 (2)产妇除享受国家要求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3)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3、严禁医生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病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禁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判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实。

 14、流感人口持计生证方可用工,对没有计划生育证实流感人口育龄职员,不招聘雇用。

推荐访问:管理制度 职责 人事
上一篇: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卫生部
下一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选择研究其它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