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卫生系统讲稿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法学]卫生系统讲稿

  ----省卫生系统讲座

  郭鹤

  2006年6月19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

  很高兴能够应邀与医疗卫生系统的同志们一起来探讨、学习预防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问题。商业贿赂问题既是个新问题,又是个老问题。近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日趋严重,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应该来说,商业贿赂犯罪不是新罪名,是指一类犯罪,是发生在商业经济领域的行贿和受贿犯罪。今天,我只能将我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及一些学习体会向大家汇报一下。下面,我从五个方面与大家做共同探讨。一是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和部署。二是商业贿赂的概述。三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四是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五是如何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犯罪。

  一、

  我国开展集中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和部署

  (一)开展集中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

  今年我国开展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在经济领域暴露出了很多深层次问题,都跟商业贿赂有关。特别是2004年到2005年两年间,我国经济领域贿赂案件频频曝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牵扯其中,引起了法律、经济各界广泛关注,对我国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例如: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公司解雇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存在大量商业贿赂行为;2004年4月,美国朗讯公司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商业回扣;2005年4月,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因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2005年3月原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被迫辞职,原因是一家美国公司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

  特别是震惊中美的“德普”的贿赂案发生后,更引起我国各方面的关注。这里我把有关“德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大家作个介绍: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美国德普公司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美国司法部认为,天津德普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因此美国德普公司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罚金超过480万美元。

  大家听完这个案件,可能会有些好奇: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目的当然是为了拿到大单。目的一旦达到,则不但为美国公司挣到了大钱,间接地也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即使有什么负面作用,败坏的也是中国的商业环境,美国法律为何要如此监管?但是,美国人并不是这么看待商业贿赂行为。早在1977年,美国就已正式出台《海外反腐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该法规定,对涉嫌的个人,可以处5年徒刑,并终身禁止从事涉案行业。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行为受到严厉的约束,一旦事情败露,相关公司要么主动到案,请求当局的宽恕;要么舍车保帅,清除一批涉案人员以自保。此次天津德普事件,涉案的美国公司就是主动到案,最后和美国司法部门达成罚款协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获得商业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公平,美国就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的对象是外国的官员。当然,有人会说按另外一种思路,如果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行贿,则大家也会形成另一种公平,但在美国人看来,这样的公平最终会毒化美国的商业环境,对美国的长期发展不利,所以为美国人所不取。

  而真正让中央下定决心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导火线”,是源于去年底,天津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程宝库教授在对我国现阶段商业贿赂充分的调查分析后,于2005年完成一项有关商业贿赂的科研课题。该科研成果通过大量事实论证,历数了商业贿赂对经济发展的种种危害,表明如果不对商业贿赂这一经济发展“瓶颈”加以治理,必然会阻碍经济发展,甚至造成我国的经济危机。

  为此,中央从去年底开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部署工作

  (二)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一系列部署

  05年12月18日,在中纪委等四部委的指导下,南开大学举办了“反商业贿赂研讨会”;

  05年1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要集中开展商业贿赂治理行动;

  06年1月5日,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06年工作重点;

  2月15日和24日,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温家宝总理两次召开会议部署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受贿赂的的行为,切实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各部门反腐败的重点。

  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成立了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2个部委。

  06年3月2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启动和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06年3月30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部分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何勇强调,治理商业贿赂要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

  卫生部提出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中央高层的一系列动作都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各地集中治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今年3月,我们省委、省政府也以省纪委牵头进行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治理活动,各相关部门也相继动了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的措施,

  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们检察机关也响应这一号召,反贪等部门积极查处在六个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预防部门也积极参与预防工作,于今年1月1日开通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对外公开查询,我们处还编了一本商业贿赂警示教育读本,从理论上帮助各系统、各部门明析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

  二、

  商业贿赂的概述

  (一)什么叫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在法学概念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商业贿赂的狭义定义,只包括商业行贿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在部门规章中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概念,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八条又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应该应用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由于行贿与受贿关系紧密,相生相克,互为存在,如同一对孪生兄弟、连体怪胎,无法分离。因此,商业贿赂应当包括行贿和受贿两方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商业贿赂界定为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1996年12月16日5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中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一个国家的任何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个国家的任何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提出、允诺或给予任何款项、礼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官员或代表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的不正当报酬;一个国家的任何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个国家的任务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或个人要求、索取、接受或收取任何款项、礼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官员或代表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的不正当报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做出类似的规定,同样涵盖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此次中央提出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将商业贿赂确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和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在概念上是包涵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

  因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商业贿赂应作广义解释的,即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谋取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对方财务或其他利益,以使对方违背职责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作为违背职责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故意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这是区别于其他贿赂行为的重要特征。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金融贷款、产权出让、土地批租、政府采购等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和领域。

  2、商业贿赂行贿方具有为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都是故意行为。行贿方谋取的商业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非正当的。具体而言,就是为了达到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等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引诱交易,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达到排挤其他目的。

  3、主体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行贿方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贿人是“对方单位和个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是私营企业或个人。

  4、贿赂内容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回扣。但目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主要方式有:1、授受现金和其他物质利益的实物回扣;2、接受高消费招待、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3、为对方解决住房、调动工作、招工招干、提拔职务、出国留学;4、为对方包租手机、装修住房;5、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6、其他非物质的利益如“性贿赂”等等。

  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回扣与折扣、佣金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

  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重要表现形式,是指卖方为了让买方购买自己的产品,双方商定,由卖方按买方购货数量多少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一部份价款。它是商品生产的发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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