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合作计划项目管理计划办法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1-03-04 点击: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

  合 作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二零一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总

 则 ................................................................................ 3 二、资质使用范围 .................................................................... 3 三、合作方式 ............................................................................ 3 四、合作单位/人资格审查与确认 ........................................... 3 五、风险防范 ............................................................................ 4 六、管理费标准与收取 ............................................................ 7 七、合作单位奖励 .................................................................... 8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品牌价值和打造核心竞争力,利用公司现有资质,开拓关联行业市场份额,支撑集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资质使用范围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矿山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二级资质、机电安装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铁路运输户头。

 三、合作方 式 合作方式可采用战略合作、项目合作或股份合作形式。

 (一)战略合作即双方达成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就资质使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权益关系; (二)项目合作即就单个项目(或几个项目)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单项合作协议,一项一签方式进行; (三)股份合作即双方在互相认知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共识,共同组建合作公司,共同开拓市场和资源共享,承担风险与收益方式。

 四、合作单位/ 人资格审查与确认 一、合作单位资格条件 (一)工商注册并与使用资质关联的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社会信誉; (三)经营业绩 1000 万元/年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整的组织机构、持证人员和人脉资源; (五)具有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二、合作个人资格条件 (一)从事与资质使用关联行业 10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备市场的自我拓展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社会人脉网络关系; (四)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和资信; (五)具有长期稳定的劳务资源、业务职称人员;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

 三、资格认定 合作单位/人递交申请后,由集团资质使用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确认合作与否。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税务登记证原件; (七)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近三年); (八)有效的财务资信(近三年); (九)设备、资产状况; (十)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十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施工作业人员情况; 五、风险防范 一、合同管理

 根据合作单位/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或工程概况,由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专人对信息进行复核或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资质使用领导小组。

 根据信息反馈及资质使用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参照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

 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执行工程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办法。

 三、工程质量、进度管理 参照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合同要求或工程管理中心相关办法执行。

 四、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 合作单位/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

 五、劳务管理

 (一)合作单位/人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执行劳务用工管理; (二)及时按规定办理劳务人员的相关保险事宜;

 (三)加强用工管理,严格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四)必须执行用工安全教育;

 (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

 六、保修及维修管理

 (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 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二)合作单位/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

 (三)若合作单位/人在保修期内不按业主要求进行维修,业主举报至公司的,公司组织进行维修。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双倍扣罚合作单位/人的保修金。

 七、资金管理 (一)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账户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资金收拨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缴纳相应费用后,回拨合作方。

 流程为:合作方提出书面申请→合作方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中心会计审核→财务中心经理签字→办理回拨 八、纳税管理 (一)在公司注册地的合作项目,纳税管理按照税务临时户管理,即合作方从地税部门窗口按照开票金额缴纳相应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后,取得代开发票及完税证明。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指导; (二)在公司注册地以外合作项目,不需要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参照(一)执行; (三)按照合作协议明确的风险承担原则,为规避公司涉税风险,合作方根据年度开票结算额将差额税金(合作项目在未开具外经证前应承担工程结算额 2.5%的所得税,公司提供外经证后,开具发票时只需在当地地税局按照开票额预交 0.2%企业所得)作为纳税风险抵押,于资金回款时按比例留存公司,待汇算完毕项目完工后,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控中心对项目的账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后,按照审查结果退付合作方纳税风险金。

 (四)合作方应建立纳税情况备查统计,按照项目分期纳税情况及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按照固定表单模式进行统计,定期向集团财务中心报送电子表单; (五)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控管理中心需对合作方施工项目的财务核算建账情况及应纳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以规避公司纳税风险。

 九、财务管理 (一)按照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建账核算管理。定期编制

 财务报表,并按照公司财务中心规定于次月2日前报送。合作项目财务报表纳入业务板块合并范围; (二)合作方应将项目会计年度核算账簿、凭证、报表、外经证(复印件)及完税证装订成册备查; (三)合作项目财务核算资料待项目完工后档案移交集团管理。

 六、管理费标准与收取 合作单位/人上交费用由工程管理费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两部分组成,并根据行业、区域、工程规模、资金状况、风险评估等费用提取系数不同,收取比例在内部经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一、管理费标准 (一)矿建工程 1、总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按 3%收取; 2、总造价在 500-10000 万元按 2%收取; 3、总造价在 10000 万元以上,按 1.5-2%收取; 4、露天剥离按总造价 1.5-2%收取。

 (二)安装工程 1、矿山机电设备及管网安装按工程总造价的 3%收取; 2、土建设备安装、防腐、管线等零星工程总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4%收取; 3、土建安装总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 2%收取。

 (三)土建工程 1、总造价在低于 1000 万元按 4%收取; 2、总造价在 1000-10000 万元按 2%收取; 3、总造价在 10000-15000 万元按 1.5%收取; 4、总造价在 15000 万元以上按 1%收取。

 (四)房地产开发 按销售额的 1%取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浮动)。

 (五)铁路户头 按销售额 0.3%—2.5%取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浮动)。

 二、管理费收取 (一)工程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按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交纳比例,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缴纳; (二)管理费总额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为准按收取比例进行结算。

 三、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参照《合作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七、合作单位奖励 一、对合作单位/人所在项目取得自治区级奖项的,公司给予合作单位/人管理费

  5 万元 予以奖励并授予集团诚信合作伙伴荣誉; 二、合作单位/人所在项目取得国家级奖项的,公司给予合作单位/人管理费

 10 万元

 予以奖励并授予集团特殊贡献奖荣誉。

 附件 1 合作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 安 全 生产 风险抵押金 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合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内部经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各合作单位安全质量管理,维护集团品牌影响力,合作双方应以互惠共赢的经营理念,共同推进集团品牌建设,避免因安全质量、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双方利益,最终达成双方长期的实质合作关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战略管控型管控单位。

 第三条

 收取和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监督和管理,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合同与工程量的确认。

 第四条

 收取标准

 1、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或项目部 40 万元(一个合作伙伴只限三个项目,三个项目以上,每增加一个,风险抵押金增加 10 万元)。

 2、矿建分公司或项目部 80 万元(一个合作伙伴只限三个项目,三个项目以上,每增加一个,风险抵押金增加 20 万元)。

 3、土建项目每个项目部交纳风险抵押金 20 万元。

 第 五 条

 使用范 围

 1、合作单位负责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逃逸的。

 2、合作单位在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事故查处、善后处理费用的。

 3、拒不办理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或保额不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制办理投保或补足相应保额。

 4、合作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拒不支付事故抢险费用或事故受伤人员医疗费等费用的,公司可以从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清偿所需费用,并按规定扣减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合作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或未配齐保证安全生产装备的,公司安监部门责令整改而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的,安监部门强制代为配备、配齐、相关费用从该施工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

 6、合作经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 1 人扣减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 万元,每增加一人扣减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0万元。

 7、各合作单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必须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8、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方式和数额按内部经营合同的规定进行交纳。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负责追缴,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3、合作单位持续施工经营期间,合同工期内未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一个合同工程按缴纳标准长退短补。

 4、合作单位施工工期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的,按照工期调整缴纳标准,调整后的差额通知合作单位补缴(退还)风险抵押金。

 5、合作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享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权利。

 6、安全风险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7、合作单位因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者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处理善后事故动用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低于应缴纳标准时,必须在 3 个月内按其应缴纳数标准额予以补齐。

 第七条

  抵押金的退还

 1、合作单位因自然关闭、非安全生产因素的政策性关闭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由合作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计监察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无任何遗留问题且由分管领导批准后,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合同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后,下一工程不再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计监察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无任何遗留问题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工程管理费未按标准交齐的,在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按差额进行扣减。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工程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第 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后施行。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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