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五华县促进经贸发展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五华县促进经贸发展综合奖补政策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紧抓“一带一路”发展机遇,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程度。结合《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华府办函〔2018〕196 号)文件要求,结合五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用途 2018-2020 年由县级财政统筹市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五华县促进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进出口扶优扶强奖、吸收利用外资奖、企业物流扶持奖、商贸企业上规奖等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期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经贸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等。
第四条
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时间为 2018-2020 年期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第二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开拓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项目 设立企业参展专项资金,对参加由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的,每次展会给予每家参加企业展位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等的资助标准如下:
(1)参加省内展会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交通运输费资助 1 万元,差旅费 3000 元;给予每家观展企业差旅费 3000元。
(2)参加省外展会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交通运输费资助 2 万元,差旅费 5000 元;给予每家观展企业差旅费 3000元。
(3)参加香港、澳门、台湾展会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交通运输费资助 3 万元,差旅费 7000 元。给予每家观展企业差旅费 3000 元。
(4)参加国外展会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资助 5 万元,差旅费 1 万元。
(5)公务人员差旅费按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六条
进出口扶优扶强奖
1.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地在五华,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以当年度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数为依据计算奖励资金。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奖励规则如下:
(1)进出口总额 1000-5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按每进出口 1 美元奖励 0.01 元人民币; (2)进出口总额在 5000-10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按每进出口 1 美元奖励 0.02 元人民币; (3)进出口总额在 1 亿美元以上(含 1 亿美元),按每进出口 1 美元奖励 0.03 元人民币; (4)每家企业奖励上限 1000 万元。
第七条
吸收利用外资奖 对企业在当年单个获得商务部认可的吸收利用外资,奖励规则如下:
(1)对在五华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 1500 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2)对世界 500 强外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在五华当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再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物流扶持奖 为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活跃五华工业经济,奖励规则如下: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产值均超过 5 亿元的企业,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 20%给予物流开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物流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商贸企业上规奖 为支持民营经济平稳发展,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拉动作用,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规则如下:
对注册地在五华,且为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核发办法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次年 3 月底前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申请并报交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参展企业在展会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有关资料,经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审查计算,由县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上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
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并作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促进经贸发展政策措施是我县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县经贸加快发展、做大开放型经济总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各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对经核查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受奖(资助)企业,除应全额退还奖励金外,视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为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应及时将上述政策措施传达到相关企业,增强经贸企业发展信心,努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经贸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与《五华县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 年)》(华府办函〔2018〕196 号)配套实施,至兑现 2020 年应奖补
项目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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