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一、传唤、拘传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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