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林业局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21 点击:
附件:
XX 林业局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备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
设备维护和修理的管理
第四章
设备调拨的管理 第五章
设备报废的管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林业局设备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设备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保证林业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备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
全局各单位的设备由林业局安全设备科统一进行管理。全局各单位设备的验收、使用、维修、改造、调拨、转让、租赁、报停、报废必须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安全设备科,安全设备科审核后上报林业局,待林业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林业局安全设备科负责全局各单位的设备管
理工作,适时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服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林业局安全设备科对全局各单位的设备实施设备寿命周期内全过程(设备的验收、使用、维修、改造、调拨、转让、租赁、报停、报废)管理;并负责组织全局各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
第四条
全局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和技术状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台账、卡片。
对新购置的设备由安全设备科、计划财务科和企管审计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接收单位方可使用,使用时要保证有责任人。各种设备未经安全设备科、计划财务科和企管审计科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造、调拨、转让、租赁、报停和报废,一经发现,单位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每年年末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及帐、卡、物相符。并根据当年设备的增减变化情况,每年各单位上报一次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同时上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各一份),上报时间是一季度末。
第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对其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操作证》上岗,凭证操作,并上报安全设备科备案。
第六条
操作人员应掌握“三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熟记维护设备的“四
项要求”。
第七条
设备要实行专人使用管理的办法,明确设备的具体责任人,班子成员绝不许批准同意交于他人操作使用,否则造成损坏的由该设备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八条
设备具体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技术规程,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
第九条
生产淡季对车辆实行封车节油,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的要求,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第十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经济损失一般在 0.2 万元—1 万元,为一般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经济损失一般在 1 万元—2 万元,为重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经济损失一般在 2 万元以上,为特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林业局安全设备科,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分
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大或特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林业局并限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林业局安全设备科。
第十二条
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章
设备维护和修理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档案。
第十四条
全局各单位设备需要中修、大修时,由本单位先向安全设备科出具报告,安全设备科对其设备进行审核鉴定后,由林业局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特种设备的维修须经过专业部门技术鉴定后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改造。
全局各单位要继续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充分发挥利用好现有设备和专用修理设备的生产能力,通过技术革新和挖潜,逐步扩大修旧利废品种和数量,节约修理资金,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全局所有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一律执行
出车命令单制度,出车命令单注明出车时间、任务、目的地、行车里程。
出车命令单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出车命令单要与加油本一致。安全设备科将不定期对全局车辆出车命令单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全局所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差额部分单位领导承担 10%、驾驶员承担 30%。
全局各单位要建立车辆管理使用档案,确定负责人。车辆管理使用档案要建立运行记录,要把出车时间、收车时间、出车任务、目的地、行车里程、当次油脂消耗、维修费用等具体情况全面记录下来。
第四章
设备调拨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避免设备的流失,维护林业局的利益,全局各单位不得擅自将设备借于他人,要严格按照设备调拨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设备的调拨:设备的调拨必须经林业局研究决定后由安全设备科统一进行调入或调出。调入和调出单位凭安全设备科的《设备调拨命令》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设备报废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改造,淘汰高能耗的设备,不断地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继续加强对报
废设备的管理。全局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经常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设备上报林业局,经林业局研究决定后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安全设备科组织开展的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活动,安全设备科将以此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单位、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予经济惩罚。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继续执行《内蒙古 XX 林业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它经济损失处理办法》(毕林字〔2007〕108 号)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单位设备的使用管理。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第二十二条
原《XX 林业局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毕林办发〔2010〕11 号文件)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正式作废。
推荐访问:林业局 设备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