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实施策略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论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步伐、内容、具体操纵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根本步伐和事情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要领,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步伐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事情流程: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退查补证

 调解定案

 制作审理陈诉

 税务行政处罚见告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局长 审批

 稽查审理实施

  增补稽查

 同意定案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局长 审批

 归档

 信息 反馈

 图 图 5 5- - 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一节

 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构造的专门机构凭据规定的职责和步伐,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惩罚决定的历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付包管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包管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种种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惩罚的公平、公平,掩护百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分吸收稽查实施部分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事情历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分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分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分在接到稽查实施部分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切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视察是否终结。对视察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陈诉》、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分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分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分未作出增补稽查陈诉的,审理部分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凭据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分应审核是否切合不立案的标准,对到达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鞭策稽查实施部分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分在担当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分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切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分应退回稽查实施部分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分送审的案件全部切合审理要求,审理部分必须受理。稽查实施部分送审时应填写交代单;送审、吸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查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并在交代单上签名盖印,明

 确责任。对稽查实施部分送审的案件,审理部分应实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 审理部分应确定专人卖力案件的审理。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分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审理部分卖力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干系大概有其他干系可能影响公平审理的,应实时调解审理人员。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干系或近亲属干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畴

 凭据税务稽查查处疏散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畴包罗: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东西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到达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明稽查东西有违反税收执法规矩行为的案件。

 三、审理步伐

 稽查审理步伐是指执法规矩规定的稽查审理方法、顺序和时限。案件的审理历程,一般凭据审理受理、审理人员摆设、审理

 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理结论的步伐进行。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凭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条理: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分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陈诉》,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到达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分提请稽查局团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陈诉》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陈诉》中认定的被查抄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执法规矩及其稽查历程中的法定步伐、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涉税案件审理内容见图 5-2)。

 步 事 证稽查审理内容

 执法依处理惩其他

 数 主

 图 图 5 5- - 2 稽查审理内容图

  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罗:

 (一)稽查东西主体审查 对稽查东西主体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查抄通知书》、《税务稽查陈诉》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东西的名称是否准确、完整、一致。

 (二)步伐是否正当 对步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步伐的正当性 在稽查审理时,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东西的步伐是否正当;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切合规定步伐,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备。

 如《稽查事情规程》规定,调取稽查东西的账簿资料时,应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就地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实施稽查时,要先取得确凿的证据质料,定性后制作《税务稽查陈诉》,而不能定性在前,取证在后。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确保税务稽查实施切正当定步伐。

 2.手续的完整性 审查法定手续,是要审查稽查实施历程中应治理的相关手续是否切合规定和要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稽查事

 情规程》对调取账簿资料、视察取证、查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步伐和强制执行步伐等应治理的手续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包管各项应治理的手续都能切合规定,包管案件的查处质量。

 3.步伐的时效性 审查步伐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稽查实施历程中是否凭据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行政执法规矩对行政步伐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 30 日内退还。

 (三)事实是否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陈诉》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执法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看法,是指为人的认识所反应且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一事件的客观内容;而“执法事实”是一个法学看法,是指执法范例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执法干系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情况。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某一具体事实看作客观事实与执法事实的重合体,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复兴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只要稽查人员能够依靠正当取得的证据,证明涉税案件中引起税收执法干系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执法事实,

 即可到达为涉税案件定性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就是“执法事实”作为裁决依据的。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事情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执法事实是否清楚。

 如果涉税案件当事人实施了税收违法运动,一定要采取种种手段,一定要涉及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一定要产生违法的结果,一定会留下相关的陈迹。这些手段、单位和人员、结果和陈迹组成了当事人税收违法的客观事实。而当事人客观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能否得以认定,要害看稽查人员能否得到正当、完整、充实、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切合执法规矩规定的税收违法的组成要件,即其税收违法的执法事实是否存在。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凭据法定的步伐、标准,运用逻辑规矩、自然规矩和经验规矩对种种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产生的时间、所在、情节、结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执法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让执法事实尽可能地切合客观事实,包管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四)证据是否确凿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要正当、完整、充实、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主证与佐证之间的逻辑干系以及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关联性,包管证据确凿有效。

 (五)数据是否准确 数据可以从量的方面来反应某一事物的真实性。涉税案件的事实一般都可以通过大量的数据反应出来,这些数据包罗客观事物的数量多少,现象之间的数量干系,数量变革的规律以及事物性质变革的数量界限等。稽查实施环节中,由于征纳双方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稽查人员获取的数据不一定全部真实有效,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凭据有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干系,对反应案件事实的所有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对计税依据主要审查数据的来源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汇总数据统计是否正确,是否切合相关税种征税范畴的规定等。对税款盘算主要审查税种确定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已缴纳税款的统计是否正确,应补缴税款的盘算是否正确等。

 (六)适用执法是否准确 适用执法规矩是否准确,干系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惩罚,也是稽查审理的主要内容。在稽查实施历程中,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执法的庞大性,以及稽查人员对执法规矩理解上的差别等因素,往往可能导致适用税收执法规矩不当。因此,在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用以认定和处理惩罚涉税问题的执法规矩依据,包管执法规矩运用的准确性。

 审查适用执法规矩主要包罗:一是适用的执法规矩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执法规矩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范例引用执法规矩,是否列明执法规矩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执法规矩的位阶引用是否切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 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罗税务文书、证据质料及其他质料三类。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陈诉和证据质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尤其是证据质料,既包罗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包罗否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证据质料繁多庞大,是资料审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步伐性资料(来往文书等)也是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审理清楚。总之,在审理时必须注意,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完整齐全,正当有效。

 (八)文书是否范例 税务稽查文书记录了稽查实施的全历程,反应了稽查执法的范例水平。

 对文书的审核主要包罗:一是执法规矩规定在税务稽查各环节应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完整地使用,是否完整地归入稽查案卷;二是是否范例地制作稽查文书,如书写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等;三是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切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九)处理惩罚意见是否恰当 拟定的处理惩罚意见是否恰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陈诉》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惩罚意见是否恰当。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东西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惩罚案件的要害。对差别性质的涉税问题,有差别的处理惩罚规定。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惩罚才华恰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罗:一是证据确凿的执法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执法规矩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惩罚意见的依据主要包罗: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结果;三是稽查东西在违法行为中应包袱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惩罚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东西以往执行税法的体现;稽查东西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纠正错误的体现等。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惩罚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惩罚恰当。

 五、证据的审理

 证据是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惩罚的底子,是税务稽查事情质量的重要包管。因此,认真审理证据,对维护国度利益和掩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审理的根本要领

 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要领对证据的关联性、正当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正当、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根本要领主要有:

 1.逐证审查 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

 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是由若干个单个证据组成的,如案件中的单个证据失实,就会影响整个案情的认定。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凭据单个证据的特点及其形成历程等加以审查,确认其相关性、正当性、真实性。譬如,审查书证时,要注意其来源、制作历程,查察是否伪造,纵然是公牍文书,也要借助技能判定等手段审查其明确的出处,以及印章是否伪造、内容有无窜改。审查证人证言,重点是要审查证人各方面的情况,包罗与本案当事人的干系、小我私家品质、证人感觉、影象、表达的主客观条件等,还要审查证言来源、调取证言的步伐等。对稽查人员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质料的审查,要注意其执法手续和记录的实施历程,并了解勘验、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责任心等。

 2.比力印证 比力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大概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差别证据,加以比力比较,相互证实,协调一致。

 有比力才有辨别,比力是对证据的静止视察比对,也可以通过办案中质证大概是重复询问、辨认来进行。例如将有疑点的账簿、凭证与当事人报告、证人证言等比较核查;将判定结论与当事人的报告等结合起来进行阐发;将证明有关税收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结果和情节(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数额及其他情节)的差别证据一起加以审查、比拟等等。比力时,要注意制止主观上的偏向,注意排除其他种种可能性。通过比力印证,从中找到和发明种种证据的异同点,判明它们的真伪及是否具有证明力;如有问题和疑点,应进一步采取步伐查证。

 3.综合阐发 综合阐发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这是在逐项审查和比力印证两种要领的底子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逻辑锁链和事实整体,看哪些环节有问题,哪些环节欠缺证据。特别是间接证据,在最后的综合阐发和推理历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是辨别真伪,决定取舍;对涉税案件综合审查,是查明案情,作出结论。

 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必须以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为底子。因为对个别证据的查证属实,不便是就能正确判明案情,还必须联系其他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才华最后判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综合审查,首先要排列组合证据,在把种种证据凭据证明东西分别排列成证据组以后,先将同组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审

 查,看同组证据质料是否相互支持,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和相互排斥等情况。确定它们的证明偏向是否一致,各自与案件事实有无实质性的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这样既可以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可以查明证据的充实性。然后,再把全案各证据组聚集起来,综合审查各证据组之间有无矛盾,证明偏向是否一致,有无相反的说法,能否得出唯一无二的结论。

 以上要领在差别涉税案件中可有所偏重,交错和分步运用。但是,只有伶仃的证据大概仅到达归纳综合性简直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实例 5 5- -1 1

 证据的相互印证

 6 2006 年 年 4 4 月 月 7 17 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凭据发票协查的事情要求,对担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医疗器材公司进行了查抄。通过查抄,该公司管帐账户上的货款支付、货品 入库及发货记录、发票取得等方面均属正常,无法取得突破。于是,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了视察询问,在询问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是从销货方外的第三方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国税构造申报抵扣了增值税。但仅以该询问笔录就定性该公司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显然是以伶仃的证据定案,当事人就很可能在听证、复议或诉讼等步伐中推翻以前口供。因此,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凭据在稽查实施历程中发明的相关线索,顺藤摸瓜,依法对有关的业务员、堆栈保管员、财务人员等实施了视察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 取得了该公司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支付手续费的相关凭据,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供及虚开方国税构造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正当、完整、充实、确凿的证据支持了稽查实施所认定的担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种种证据的审理 1.书证的审理 在证据中,书证是最主要的证据,审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书证的产生历程。如该书证是何人、在何种情况下制作,制作时有无外在压力(如胁迫等)和其他因素(如欺诈等)的影响等。又如对偷涉税案件中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和虚假的纳税申报,要审查是财会办税人员擅自所为,照旧在单位领导授意大概强迫下所为,这对认定直接责任人和追究执法责任的东西十分重要。

 (2)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有伪造大概变造的内容等。对付书证的内容,应就有关的要点,特别是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部分,要仔细审查。只有认真审查书证记录的内容,准确掌握它所表达的思想,才华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的巨细,作出正确的判断。

 (3)审查书证的获取历程。如书证是谁提供的,大概在什么时间、所在、条件下获取的,书证的原生存处或出处的情况等。书证的来源可能较多,有的是从经营场合提取的,有的是从当事人的经营场合查获的,有的是当事人大概其亲属被迫交出来的,有的是其他单位(人)提供的,有的是稽查人员转抄大概复制的

 等。书证的来源差别,决定了其可靠水平的差别。但岂论属于何种情况,除了审查书证的真伪以外,还要审查取得的书证是否切正当定步伐。

 (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干系。审查判断书证,要联系其他种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发明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阐发,究其原因,求得正确的结论,直到确认书证所反应的内容与涉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公道,才华采取,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凭据。

 2.物证的审理 物证比力遍及,通过对物证的阐发,辨别每一物证的真伪及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无实际意义和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

 物证的审理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历程的始终,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物证的正当性。一是物证的来源必须正当、客观、正确,审理人员审理物证,必须注意追根溯源,审明其原始出处;二是物证的取得必须正当,注意物证取得的要领及取得的步伐是否正当。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应着重审查物证形成的原因,发明物证时的客观情况,是否为原物,若是复制件大概照片的,是

 否与原物相符,物证提供人与当事人的干系等。物证的特点是比力牢固,它所反应的事实一般不易产生变革。但问题是物证必须是原物,这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是不是伪造、变造的。要弄清涉税案件当事人是否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处罚,伪造现场,扑灭物证,大概栽赃陷害,移祸于人等。同时还要注重审查物证的特征。查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时间、条件的变革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失真、变质等对物证真实性的影响。

 (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审查物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物证与事实的联系。对付物证审查来说,证据的相关性尤为重要。只有同案件有相关性的物品、陈迹大概其他实在物,才会储存有关案情信息,也才会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通常不具有相关性的客观实在物都没有证明力,如果把这样的客观实在物看成物证来使用,就不可制止地造成错案。因此,收集到的物件、器具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审查物证时必须查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审查物证时,要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

 3.视听资料的审理 视听资料是运用电子、激光、核能等现代科学技能,主要通过电子盘算机贮存资料和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的资料等,以原声原貌再现案件情况,大概以反应现代科技的仪器、设备来显现事物的客观事实。视听资料的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配景 ①要对资料形成的时间、所在和周围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否是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比如,对付录音资料,就要查明被录音人的谈话是在正常情况下自愿讲的,照旧在生命大概其他方面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所讲的。对付录像资料则应查明,被录像人的种种行为是否在受到威逼大概诱迫的情况下作出的。

 ②要查明录音、录像等资料是对原始的声音和现象的直接录制,照旧转录的。如果是转录的,就要查明转录的具体原因和在什么情况下转录的,是完整的转录照旧片断的转录等。

 (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历程 对付稽查人员利用技能设备直接录取的视听资料,应审查在录取这些资料之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须要的手续;对付通过现场查抄、扣押等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要审查进行查抄和扣押是否切正当定的步伐。这是为了查明收集证据的历程是否切合执法的要求,以便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录音、录像资料都存在着因被删节、剪接而失实的可能。电子盘算机储存的资料,也可能因被变更输入大概输出的数据,窜改帮助信息存储装置等而失实。因此,在审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视听资料有无被删截、剪接、窜改的情况。

 ②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反应了案件事实及其证明力的巨细。

 ③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本案其他证据的内容产生矛盾,就要注意,尽管视听资料是同先进科学技能相联系的,但它存在着利用先进科学技能窜改、伪造其内容的可能性,因而要具体查明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断言,同视听资料产生矛盾的其他证据是虚假的大概禁绝确的。

 4.现场查抄记录的审理 现场查抄记录是稽查人员依照法定步伐进行勘验、查抄运动的如实记录,是比力客观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现场查抄记录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如记录中文字部分、照相部分、画图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反应了现场或其他勘验查抄东西的概貌;记录的每一部分内容是否详细、具体等。

 (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如现场、物品、器具等是否被破坏大概伪造;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大概生理状态有无伪装大概变革;记录中记录的物证、书证等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是否吻合;记录中记录的情况,与当事人供述或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3)审查记录的记录是否准确。如记录中的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有关数字是否准确;有无暗昧不清的文字大概主观推测的内容;照片、画图等是否清晰、切合要求。

 (4)审查记录是否切合执法要求。如稽查人员有无正确行使勘验、查抄的职权;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参加;稽查人员、记录制作人和见证人是否签名盖印等。如果查明稽查人员未遵守法定职权步伐,大概认为现场查抄记录记录的内容有疑问,经向稽查人员了解仍不能得到澄清时,就有须要要求复验、复查。

 (5)对现场查抄记录的审查,也不能伶仃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比拟阐发。

 审查判断现场查抄记录,还应重视对现代科学技能的运用,如掌握录像技能,识别记录中录像剪辑的质量,运用电子盘算机等先进手段查验阐发笔录中的数据资料等。审理人员如果具有这方面的科学知识,无疑将有助于对现场查抄记录作出正确的判断。

 5.判定结论的审理 判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是科学内容与执法形式的统一,是客观详细的说明与一定明确的结论的统一。随着科学技能的生长,税收领域的违法手段越发诡秘化、庞大化、专业化,运用判定结论揭露和证实违法事实,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判定结论是科学的结论,其证明力应该是很强的,但也应该看到,提出判定的专门性问题种种百般,有的十分庞大,判定历程又会受到种种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有时难免产生偏差和错误,导致判定结论的不正确。因此,对判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也要作全面细致的审理:

 (1)审查判定人的判定资格。判定结论是判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后提出的,可靠、正确与否,与判定人是否具备解决该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应用技能密切相关,这是判定人能否作出正确判定结论的主观条件,也是权衡判定人是否有合格的判定资格的重要条件。对付判定人,除要认真审查其判定资分外,还要注意审查其同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干系大概近亲属干系,在判定历程中是否受到别人大概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有上述干系、情况,就有可能影响公平、正确的判定。

 (2)审查判定结论所依据的质料是否充实和真实可靠。判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判定所必须的可靠的质料,又对这些质料进行深入的阐发研究,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判定结论。如发明判定结论所依据的质料不充实大概不真实,就应当认为缺乏凭据而不可靠。纵然所送质料富裕,但判定人不是凭据这些质料作出判定结论的,也应认为没有凭据而不可靠。

 (3)审查判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实,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在审查判定结论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比拟阐发。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为解决案件内涉及科学技能和专门业

 务的某些具体问题而作出的结论,只能用来认定案件中的个别大概部分事实,而不能据以认定全部案件事实。要认定整个案件事实,还必须有其他证据,把这些证据与判定结论进行综合比拟阐发,既能对其他证据进行辨别,也有利于发明判定结论的问题,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比拟阐发发明矛盾时,务必查清是判定结论有问题,照旧其他证据有问题。对可疑的判定结论,应重新判定大概另行判定。总之,在办案中既要重视判定结论,又不要完全受之约束,更不可不加审考核实就盲目采信。

 6.证人证言的审理 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由于证人感知的涉税案件事实会受种种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从感知到向稽查局报告又有一个历程,另有可能受到他人的滋扰,其所提供的证言,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或部分虚假的。因此对付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经过认真审理,才华对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人证言在涉税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很大,尤其在缺乏完整的书证、足够的物证、当事人又矢口否定的情形下,证人证言能够资助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对证人证言的审理主要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干系 证人证言按证人的身份分别,可分为三类;

 ①与当事人经营运动有联系的利害干系人的证言,如与进货、销货等经营业务有关人员的证言,财会人员的证言,纳税单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提供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情况的证言等。

 ②直接从事征管事情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

 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大概直接干系,但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妨碍征税公事事件的现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前面两类证人证言的配合特征是:证人对被查人的情况比力熟悉,反应问题的证言一般可作为佐证证据。但因证人身份及作证时间差别,其证言难免会有不对或收支,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仇等干系,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大概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如果对此失察,就容易产生误判。证人证言是否可靠,不能依证人与当事人的干系而定,而应取决于证人是否如实报告了他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另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其他不切合执法规矩规定的证人资格要求的情况存在,如证人是否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大概诉讼参加人等。

 (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证言是以证人叙述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审查其内容应着重阐发其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以及它所反应的事实。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无论是捏造事实,照旧夸大大概缩小涉税案件情节,总难免露出破绽。所以,当发明证言内容有疑点和矛盾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公道的判断。要审明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照旧听他人报告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一般来说,前者较后者要真实。对听他人报告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其有无失实的可能。

 (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就是要审查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依照执法规矩的规定,百姓年龄不敷 14 周岁和精神病人病发期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包袱执法责任。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在确认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对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7.当事人报告申辩质料的审理 报告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保障其正确行使。但是应当看到,当事人作为税收执法干系的主体,其报告申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参加者,从而有条件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责任者,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干系,因此很可能从自身的利害得失出发,在报告申辩中夸大大概缩小案件事实,甚至可能歪曲事实真相,存心作

 虚假报告。因此,对当事人的报告申辩的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只有切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才华作为认定和处理惩罚案件的依据。审查报告申辩的主要包罗以下内容:

 (1)审查动机与目的 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报告申辩的,其报告申辩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对付当事人在税务稽查中所作出的认可,也要审查。因为,尽管当事人认可对自己倒霉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当事人通常不会宁愿说谎言来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所作出的认可是由于误解,大概是受到他人的威胁、压制和欺诈而作出的情况。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所作的报告申辩。

 (2)审查报告申辩内容 审查当事人报告申辩的具体内容,核实其是否与案情相符,便是否切合本案的产生、生长、变革和结果的来龙去脉,是否合情公道,有无可疑和可反驳之处。

 (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干系 审查当事人的报告申辩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阐发,看它们所反应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发明有矛盾时应进一步增补证据,大概通过查证的要领加以解决,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审理部分实施案件审理运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运动,直到《审理陈诉》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 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陈诉》及有关资料后 ,应当在 10 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盘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构造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参考表式见表 5-1),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表 表 5 5- - 1

  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申请第

 次延期)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 税 人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性质

 稽查实施部分

 下达任务日期

  年

 月

 日

 规定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延至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延期 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理部分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 批示

 年

  月

  日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构造非本案视察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署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署理人的报告申辩、质证运动的总称,是国度以执法形式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听证的本质是赐与当事人一个报告自己意见的时机,这种时机实质上是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干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与税务构造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借助于公然的、执法所认可的步伐形式才华发挥实际的效果。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利于税务构造全面客观地查清税收违法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使税务行政处罚创建在公然、公平、正当的底子之上;有利于淘汰税务行政争议,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百姓对税务构造的监督,强化税务构造内部的自我约束。

 一、税务行政处罚见告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见告,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步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构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见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惩

 罚意见,未正式作出税务处理惩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见告书》(见表 5-2),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报告、申辩。如当事人采取口头报告、申辩方法的,应做好《报告申辩笔录》(见表 5-3)。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分应当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则进入听证步伐。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见告书》送达当事人时,应治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表 表 5 5- - 2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见告书

  税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见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执法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二、你(单位)有报告、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报告、申辩或自行提供报告、申辩质料;逾期不进行报告、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

  表 表 5 5- - 3

 报告申辩笔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报告申辩内容:

 页 报告申辩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听证步伐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步伐。凭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步伐实施步伐(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步伐必须切合下列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见告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构造书面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构造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构造对百姓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大概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涉税案件,稽查局必须凭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度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步伐实施步伐(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组织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听证通知 税务构造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表 5-4),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所在、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实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定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质料。

 表 表 5 5- - 4

  税务局( 稽查局)

 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听通〔

  〕

  号

 : 凭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构造指定的非本案视察人员主持;国度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步伐实施步伐(试行)

 》第七条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构造卖力人指定的非本案视察机构的人员主持。

 凭据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卖力人指定非本案视察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当,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视察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干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会参加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 至 2 人)署理,但应治理委托署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有放弃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税务构造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说、提出有关的证据、提出回避、最后报告等。与案件有利害干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包袱相同的义务。税务构造视察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虽然的参加人,不然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说。视察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职位平等。须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判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通告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度秘密、商业秘密或小我私家隐私不公然进行外,一般都应公然进行。税务构造应事先将案由、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所在向社会通告,允许群众旁听。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颁发意见。

 (五)听证笔录 听证的全部运动应由记录员就地制作《听证笔录》(见表5-5 和表 5-6)。在听证会中,视察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报告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质料、辩说质证等历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大概不对的,应允许其增补大概纠正,并在增补大概纠正处押印。

 表 表 5 5- -5 5

 录 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当事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事情单位:

  职务:

  现住所:

 视察人员姓名:

 委托署理人姓名:

 事情单位:

  职务:

  现住所:

 表 表 5 5- -6 6

  页 听证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六)听证步伐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凭据以下步伐组织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授权主持本次听证的决定(参考表式见表 5-7),宣布听证会开始。

 2.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3.主持人查明当事人、署理人、本案视察人员、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参加并查对其身份。

 4.主持人指示听证会记录员宣读听证会会场规律。

 5.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案由以及听证聚会会议程。

 6.主持人见告当事人大概其署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7.主持人指示本案视察人员就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指证,并出示事实证据质料,提出行政处罚发起及执法依据。

 8.主持人指示当事人或其署理人就被指控的税收违法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质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质料。

 9.主持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实报告事实,颁发意见,并就证据的正当性、真实性进行辩说。

 10.双方相互辩说、质证。

 11.主持人宣布辩说结束,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署理人、本案视察人员征求意见。

 12. 指示当事人或其署理人作最后报告。

 13.主持人审阅《听证笔录》,并指示当事人大概其署理人、本案视察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查对(大概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押印。有关人员认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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