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求职类节目联想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1-04-24 点击:

求职类节目联想 求职类节目的联想 【案例】 2021年5月1日小A参加某卫视求职节目“祝您成才”,节目中小A和甲公司董事长达成意向,董事长向小A提供的岗位为公司管理培训生,月薪6000元,工作地点为北京。节目播出后,小A即从原公司离职,并前往甲公司报道。但甲公司以情况变化为由,未能安排小A入职。小A遂向当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为其安排工作。

【争议焦点】 (1)小A在求职节目中与甲公司董事长达成的协议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口头劳动合同? (2)小A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排小A入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单就这个案例来说,案例揭示了企业劳动合同订立中所面临的三大问题: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形式;
2、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小A参加求职节目与甲公司董事长已经达成求职意向,并具体协商了岗位、工资、工作,即双方之间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形成了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涉及两个问题:公司董事长是否有权与小A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般来说董事长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如董事长依照甲公司章程规定是其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和小A订立劳动合同。退一步讲,即便董事长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因其代表公司参加求职节目,形成表见代理,其与小A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应当认为是公司行为。

再者,关于小A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形式为口头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在职工入职满一月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并不排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对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持续满一个月给予二倍工资罚则。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认定小A与甲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第二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条的规定将劳动合同订立和用工分离,也就是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分离。劳动合同订立并不一定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志是“用工”。具体到本案,小A虽然与甲公司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但小A并未到甲公司实际用工,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个问题,既然小A和甲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一般实务处理中会因双方之间为平等主体,而认为双方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至用工之日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那么甲公司拒绝接受小A入职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向小A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小A的应得工资核算,即甲公司承诺的每月6000元核算。

【律师建议】 (1)对劳动合同订立公司应当坚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对offer 的发放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流程。本案中小A与董事长之间的协议,就是一种offer。公司可以在发放offer之前做好招聘规划、人员招录、面试、体检等工作,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方能发放offer,否则一旦offer送达求职者,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失去了回旋的余地。

(2)建议明晰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及流程。因公司内部人员表见代理形成“被迫招聘”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建议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明晰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及订立审批流程,并将违法流程订立合同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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