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1-01-18 点击:

 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的内容,具体内容:保证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

 保证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是指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承保机构(甲方),对计划免疫服务对象(乙方)提供计划免疫保偿服务,入保者一次性交纳保偿金,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的一种保偿制度。合同一式 3 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条 计划免疫保偿实行自愿、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是新生儿,将随家长常住本市者;

 (二)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精神病家族史;

 (三)凡参加保偿者一次性缴交保偿金 60 元,除有严重过敏史及意外事故

 外,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保儿童的保偿期限为 7 年(即 0—7 周岁);

 (二)在保偿期内可免费接种卡介苗、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下称"四苗"),并确保接种质量;

 (三)入保儿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单位(地点)按免疫程序完成上述疫苗的接种;

 (四)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已按时完成"四苗"预防接种,但仍患麻疹、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结核性脑膜炎、浸润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下称"六病"),可得到一次过的赔偿费:小儿麻痹症 3000 元,白喉 1000 元,破伤风 1000 元,麻疹 300 元,百日咳 300 元,结核病 500 元。

 第六条 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成立"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 2),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管理中心下设"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负责本级相应的工作;

 (二)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小组,由分管卫生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院院长及防保组组长、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负责人、医疗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乡镇(街道办事

 处)的保偿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免疫保偿工作,负责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实施和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四)市、区两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保偿实施的技术鉴定和技术指导;

 (五)驻市及市属各医疗保健单位设有产房的产科负责办理新生儿入保手续,产科漏办者由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卫生院防保组负责补办。在签定入保合同的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证上的保偿记录,并做好花名册的登记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办理入保手续的单位负责卡介苗接种,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种门诊负责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接种以及漏种卡介苗者的补种。

 第二章 "六病"的诊断权限

 第七条 入保儿童一旦发生麻疹、百日咳、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等传染病,家长必须于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地段医生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由区卫生防疫站进行个案调查及填写初步诊断意见,依诊断权限交有关诊断鉴定小组进行确诊。

 第八条 由区卫生防疫站站长、计划免疫科科长、接种门诊负责人、卫生院业务院长、防保组组长、医疗组组长组成区"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麻疹、百日咳的诊断;由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及计划免疫科主任、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及传染科主任、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等组成市"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白喉、结核病、破伤风、小儿

 麻痹症的诊断。唯诊断鉴定小组作出的诊断才是发病赔偿的依据。

 第三章"六病"发病赔偿原则

 第九条 入保儿童一旦经"六病"诊断鉴定小组确诊为"六病"之一,由患儿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填写一式 3 份赔偿单,上报市保偿管理中心审批,由市保偿管理中心先付赔偿费,到年终才分摊结算。

 第十条 凡因计划免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入保儿童漏种疫苗或免疫失败而发生相应传染病者,由承保机构负责赔偿患儿相应标准的赔偿费;若入保儿童不按时间、地点及免疫程序接种,因故漏种又不及时补种,发病后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入保儿童发病后原则上应在当地就诊,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家长不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者,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诊断和赔偿事宜。

 第四章 计划免疫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的保偿金,实行单独建帐,全部存入银行,专人管理。各级保偿金独立核算,在市管理中心监督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偿金的分配原则:收取保偿金后,先提取 7 元作为劳务费(其中 4 元作为宣传发动的劳务费,1 元为办理花名册,保偿收据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2 元作为卡介苗接种劳务费),剩余部分再按如下标准分配:地段医生 20 元(其中接种劳务费 8 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13 元,区管理中心 10 元,市管理中心 10 元(见附件 1)。地段医生所得的款额于次年初先付 50%,余下的 50%结合年终检查考核情况及清理赔偿金后再付清。

 第十四条 保偿金的用途:地段医生所得的保偿金作为自己的发动费、接种劳务费及发病赔偿;乡镇卫生院及接种门诊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器材的购置、设备维修和发病赔偿;市、区管理中心的保偿金主要用于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购置,印制表、卡、簿、证,宣传、培训、检查考核、年终评比奖励及发病赔偿。

 分级赔偿标准:

 (一)麻疹、百日咳:地段医生负责 15%,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 25%,区管理中心负责 30%,市管理中心负责 30%。

 (二)结核病、破伤风、白喉和小儿麻痹症:地段医生负责 10%,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 25%,区管理中心负责 30%,市管理中心负责 35%。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市儿童免疫保偿入保率,各接种单位应尽可能动员家长入保,若动员无效,仍应按免疫程序规定给予接种,并按我市接种收费标准收费。对入保儿童接种"四苗"时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应得的全部保偿金。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办理入保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对拒不履行本方法所规定的职责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而且不得评为年度计划免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于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及各项接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在责任管辖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达 90%以上,一周岁内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全程接种率达到 95%以上,"六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在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低于 60%,一周岁内的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接种率低于 85%,造成责任范围内的"六病"发生流行,其发病率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应得保偿金。

 儿童计划免疫方案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 周岁及 7 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 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 24 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 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 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 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 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 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 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 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 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 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 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2007 年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 15 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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