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市政公用工程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均属项目部安全管理范围,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2、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予签订分包合同。

 3、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分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各分部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

 4、分包单位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接受项目部及其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拒不执行的,项目部有权视情直接处理,直至取消合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场人员的人数、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技术等级、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等必须如实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任何情况下,不得招收使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进场做工。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勒令退场外,项目部将对分包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6、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等各种安全劳保用品,违者按规定处罚。在施工工作过程中,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设备,否则,按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7、分包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8、为保持分包工程工作的熟练和连续性,分包单位位应注意保持其队伍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

 9、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使用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拖欠行为。

 10、分包单位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协作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配合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11、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做好综合治理和治安管理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项目部认真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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