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营业厅转让合同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篇一:滨江小区营业厅转让交接协议 滨江小区营业厅转让交接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511027198010104637 甲方经营的 因自身原因,不愿与简阳移动公司继续合作经营,在征得简阳移动公司的同意后,在公正、自愿的原则下。将滨江小区营业厅的经营权及营业场所的租用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现将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 转让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滨江小区营业厅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及其他经营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二. 甲方保证拥有所转让营业场所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三. 甲方所转让的经营用品为正常办理业务的硬件产品,价格双方协商处理,不作退换处理,款项在交接当日全额付清。

 四. 甲方所转让的门市租用权和使用权(即转让费)总计为 4.5 万元,大写 。转让费分三次付清,2011 年 12 月 15 日付元,2011 年 12 月 31 日付元,余款 5000 元作为租房合同续签保证金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付清。

 五. 甲方与房屋所有者(简阳市中医院)签定的合同期为

 至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对该门市的租用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承诺在原租房合同到期后全力协助乙方与门面所有者达成续租,如需活动经费,在 5000 元以内由甲方支付,如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续租,甲方赔偿乙方现金 5000 元。

 六. 甲方负责提供原租房协议和收款收据及房东详细联系方式。

 七.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甲方违约,将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1 年 12 月 15 日篇二:移动营业厅服务合同(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河南万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河南万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物业名称:东大街营业厅 乙方所购房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东大街营业厅物业类型:商业 物业坐落位置:

 郑州市东大街 59 号路(街)

 福华 大厦(小区)

 1 号楼附 3 号

 面积:831.09

 平方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对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8、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遵守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共用水电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户外门厅、共用楼梯间、户外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供热线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负责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卫生; 2、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公共门窗、各种标牌的清洁; 3、垃圾清运及时。

 四、公共秩序管理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2)维护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不受损坏。

 2、责任

  (1)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 (2)负责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巡逻; (3)负责制止小区内的违章行为。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保证各种交通标识完好; (2)维持车辆进出秩序,保证通道畅通; (3)对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指引车辆按位停放。2、责任 (1)保证各种车辆进出有序; (2)禁止乱停乱放。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部 110 号令及郑州市房产管理局[2002]1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2012 年 05 月 2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9 日止。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共用水电费用 一、自 2012 年 05 月 20 日起,乙方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交纳费用时间:季首五日内缴纳本季度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15 元,公共照明、设备运行、公共能耗费用实行固定分摊; 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4 元,商场公共照明、电梯运行电费及商场其它共用电公摊费用按实际用量分摊收取; 四、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按上述类型物业管理费的 100%交纳。

 五、水、电费用:

 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公共供电系统,按实向甲方交纳电费,电费为 0.98 元/度,但供电部门不同时期调整的按其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为每月月底前乙方将电费转账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按逾期每日 3‰收取滞纳金,或超出 30 日未交纳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公共供水系统,按实向甲方交纳水费,水费为

 4.05 元/吨,但供水部门不同时期调整的按其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为每月月底前乙方将水费转账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按逾期每日 3‰收取滞纳金,或超出 30 日外未交纳,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六、乙方为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向甲方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方还是出租方交纳,但无论哪方交纳,业主均负有连带责任;业主转让物业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明示乙方。第五条

 车位场地占用费及运行费 1、园区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占用费:

 /

 元/月·部; 2、地下停车库已售车位每车位缴纳运行费 40 元/月·部; 3、地下停车库停车位占用费 200 元/月·部。

 4、以上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甲方有权调整,调整时按程序办理,同时明示乙方。

 第六条

 代收代缴费用服务 甲方可为乙方提供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费用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郑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到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足时,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五、上述条款若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 一、未经甲方批准楼体外立面不得设置、粘贴任何广告及标志。

 二、商业房门头标牌及招贴由甲方统一规格样式统一安装。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禁止在室外(含阳台)搭建鸟舍,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宠物。

 二、空调、天然气热水器排气孔等必须按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

 三、业主不得私自封闭阳台。

 四、业主若安装防盗网,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式样安装内置式防盗网,不得安装外置式防盗网。

 五、业主不得在顶层阁楼及露台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未封闭阳台、露台墙面及护栏的颜色,露台上摆放物品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篇三:合作开移动营业厅协议 移动营业厅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合伙营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达成本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伙营业厅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_号 出资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提供移动办号入网、手机缴费、手机销售、宽带销售及移动相关业务。

 合伙企业所有营业执照法人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年期,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出资额(单位:_______万元 ) 比例:二分之一;出资方式:现金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_出资额(单位:_______万元 ) 比例:二分之一;出资方式:现金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准备;于__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齐;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②购进常用货物;③,支付合伙债务;④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双方共同出资的资金统一由甲方保管和支配;资金的支配以发票或收据以及收条为依据(依,据至少得到两个合伙人共同认可)以为后期算账做依据, 第四条 合伙营业厅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 1-5 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个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_______元用于营业厅备用开支; (二)行政管理等费用实报实销,合作双方资源合作共享,介绍客户到营业厅办的单子算按市场价 60%计入个人业绩,计入每日报表。

 (三)合伙营业厅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合伙营业厅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第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营业厅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合伙人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合伙营业厅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合伙营业厅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双方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合伙营业厅营业执照法人;(二)改变合伙营业厅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营业厅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合伙营业厅的不动产(如 机器、柜台桌子椅子等一切营业厅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伙营业厅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营业厅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营业厅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营业厅利益的活动。本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不得同他人在合伙营业厅同一县级行政城市内合作经营与本合伙营业厅相竞争的业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营业厅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营业厅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营业厅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营业厅的财产。

 第十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二)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三)退伙需提前 1 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五)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一)经双方同意;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资金(股份)退还分配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 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五)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之日起,合伙人自行退伙,双方对营业厅资产进行清算,按各自的一半进行退还; (二)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上 1 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如合伙人出资的资金已经回本不退还其股份(资金);如未回本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 80%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1 年以上合伙人自行退伙不退还任何资金(股份)。第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可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伙人在合伙营业厅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营业厅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 合伙营业厅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营业厅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营业厅可搬迁经营地址或者协商一致同意解散营业厅。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营业厅收入。

 第十五条 合伙营业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双方同意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双方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合伙营业厅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合伙人双方担任;经双方一致同意,也可以自合伙营业厅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营业厅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营业厅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营业厅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营业厅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营业厅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十七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营业厅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营业厅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营业厅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营业厅所有;给合伙营业厅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营业厅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合作人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收银台的营业额,这个要与收银员讲好,收银员要注意,少了钱收银员要负责。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合伙人共同在场当面各签字后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合伙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效益。第二十二条 备注: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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