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

 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校引进广东龙光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管理的直接机构。

 第二条 物业公司将围绕学校“育人”的中心任务和向中国一流学校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的重要后勤支撑条件。为体现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新一代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及短期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外由学校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细菌、病毒标本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等物品。

  第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

 灭火等有效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办)及物业公司并协助处理。

 第八条

 请勿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所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将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十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请及时报物业公司和保卫部(办)。

 第十一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劣质电器,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 200 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使用床头灯;

  5.私自拉电线;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在宿舍内抽烟; 8.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进出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请配合管理人员查验。同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你带来利益损害,请及时阻止或请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三条 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物业公司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寒暑假期间,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有需要,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代管服务(需支付适量的代管费)。

 第十四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要在值班室登记。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 22:00 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 22:00 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男性(经宿管办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

 第三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五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走廊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剩饭菜应自觉倒入盥洗室的泔水桶内,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 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十六条 在宿舍内不得有以下等行为:

  1.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2.向窗外、门外泼水;

  3.随地吐痰;

  4.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公共场所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6.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8.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其他可能污染宿舍的行为; 9.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10.宿舍内擅自装修;

 11.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 条 宿舍内不得进行以下不文明的行为:

 1.球、踢球、溜冰等活动; 2.自修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3.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

  4.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5.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拒绝服从、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6.其它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经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的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十九条 遵守作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除做实验等特殊原因外,晚上 22:00 以前应回寝室休息。女生宿舍楼、已安装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夜间 22:00关门。对已经使用门禁系统的宿舍,迟归者应关好大门,注意防盗安全。通宵供电的寝室成员要协商好熄灯时间,晚上 22:00 后保持安静,请勿影

 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物业公司同意,请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将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 200 瓦的电器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章

 寝室卫生评比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宿管人员每周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并及时张榜

 公布,检查的主要要求如下:

  1.地面干净

 2.床铺整洁 3.桌面整洁

 4.床底干净

 5.书架整齐

 6.箱架整齐 7.蚊帐干净 8.室内有无蜘蛛网 9.门窗干净 10.寝室布置规范 11.卫生间、阳台干净整洁 第二十六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各校区宿管办将开展创建卫生“明星寝室”活动。卫生“明星寝室”评定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如下:

  1.卫生“明星寝室”评定标准

  ①寝室内家具摆放规范合理;

  ②寝室整洁、舒适、高雅;

  ③寝室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值周生制度健全;

  ④寝室卫生成绩保持优良。

  2.卫生“明星寝室”申报评定办法

  ①由学生寝室自愿向宿管办递交卫生“明星寝室”申请;

 ②申报后由宿管办组织检查。对连续两周卫生检查均达到 88 分以上,个人卫生每次扣分不超过人均 2 分,并且寝室卫生始终能保持良好状态的,宿管办给予确认并挂牌;

  ③卫生“明星寝室”挂牌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其他寝室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如发现挂牌寝室不符合卫生“明星寝室”评定标准的,物业公司将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警示,对于受到两次警示而不整改的寝室将取消卫生“明星寝室”称号。

  第七章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宿舍寝室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物业公司在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全寝室成员团结互助,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年级、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宿管工作。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进行科研活动。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学院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全寝室未发生违章用电和留宿外人等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全学年无一人次受到校纪处分。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全学年无一次被列入卫生脏乱寝室。

 5.卫生“明星寝室”如符合本条第 1、2、3 项标准,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物业公司积极开展创建宿舍文明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物业公司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周至少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整洁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并对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2.每学年末,物业公司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客户校级“文明寝室”,并对当选者给予相应奖励。

  3.每年在有关方面推荐下评选一次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年级通报,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4.宿管中心在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宿管会学生干部中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5.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相应奖励。

  6.对节约水电、抓获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相应奖励。

  7.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学校研究生违纪条例处理。

  1.不经物业公司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对男女在宿舍内非法同居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 200 瓦的其他电器设备、烧煮饭菜的电饭煲、电炒锅等)者,一经查出,没收电热器具和电器设备,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除按电器功率连续使用 100 小时电费额度交纳违约金外,视情节(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出,除没收电器外,按电器功率连续使用 100 小时电费额度交纳违约金,并视情节(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5.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或私自进行计算机跨寝室、跨宿舍联网者,及未经许可使用、占用宿舍网络 IP 地址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利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收看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6.对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另外床位、私调寝室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将派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7.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设施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8.对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其进行到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9.宿舍内使用明火(点蜡烛、蚊香、燃烧废纸、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或乱扔烟蒂、在宿舍楼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0.宿舍内经商者,除没收所经营物品外,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11.每周对学生寝室抽查评出的脏乱寝室,将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影响环境卫生或不文明的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在宿舍门口予以公布,并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通报所在年级,直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12.在宿舍内侵犯他人利益,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经批评和教育后仍不改者,物业公司(建议学校)将酌情取消其住宿资格。

  13.对擅自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一经发现,(建议学校)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14.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条 凡在宿舍内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而受到校级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物业公司将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建议取消当事人评比“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资格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的评选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级评比校先进班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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