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了解和使用标准,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写,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要求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同时,应编写标准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正式文本应由标准同意部门指定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正式文本,可在标准同意部门指定媒体上发表。

 第二章

 标准组成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组成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序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目。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 八 条

 标准封面应包含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

 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封面还应包含标准立案号。

 第 九 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公布标准次序号、公布标准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比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编号采取“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编号采取“GB/T 50×××-20××”表示。

 第 十 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应标准专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比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依据其特点和性质,采取“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英文译名。

 第十 一 条

 标准公布公告应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编号;全文强制,用文字表明; 五、全方面修订标准应列出被替换标准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标准,应采取“经此次修改原条文同时废止”经典用语给予说明; 七、同意部门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第十 二 条

 标准序言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任务起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关键工作和关键技术内容;对修订标准,还应简述关键技术内容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取“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经典用语,给予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负责部门;

  四、标准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和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关键起草人和关键审查人员名单。必需时,还可包含参与单位名单。

 第十 三 条

 参与单位名单确实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同时而未具体负担标准编写单位,可作为标准参与单位; 二、参与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以后次序编排。

 第十 四 条

 关键审查人员名单确实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关键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教授组组员,并应以署名

 为准; 二、关键审查人员名单应在关键起草人名单以后另行编排。

 第十 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含汉字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和汉字目次相对应,并在汉字目次以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和汉字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 六 条

 标准目次应从第 1 章按次序列出,包含: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目、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 七 条

 标准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次序编写:

  一、制订标准目标;

  二、标准适用范围;

  三、标准共性要求;

  四、实施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 八 条

 制订标准目标,应概括地说明制订该标准理由和依据。

 第 十九 条

 标准适用范围应和标准名称及其要求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要求范围中,当有不适用内容时,应指明标准不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不应要求参考实施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适用范围可采取“本标准(规范、规程)适适用于......”经典用语;对标准不适用范围可采取“本标准(规

 范、规程)不适适用于......”经典用语。

 第二十 一 条

 标准共性要求应为包含整个标准基础标准,或是和大部分章、节相关基础要求。当共性要求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取“基础要求”。

 第二十 二 条

 实施相关标准要求应采取“......,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经典用语。

 第二十 三 条

 标准中采取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要求,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 四 条

 标准中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要求时,应采取国际通用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符号时,应采取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 五 条

 标准中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 《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和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 六 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编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应要求需要遵守准则和达成技术要求和采取技术方法,不得叙述其目标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正确,并应有充足依据; 三、纳入标准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叙述,不宜用图作要求;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

 将其它标准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示应正确无误,文字表示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用词应合适,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要求;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一直表示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一直采取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终表示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解释中,可包含简单参数取值要求,不得作其它技术性要求。

 第 二十 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包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省和其它公共利益,且必需严格实施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取黑体字标志。

 第 二十 八 条

 对专门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20XX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 2 部分:符号》GB/T20XX1.2 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 二十九 条

 附录应和正文相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组成部分,其内容含有和标准正文相同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用词应采取要求经典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以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以后。经典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反面词采取“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反面词采取“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用词,采取“可”。

 第三十 一 条

 引用标准名目标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目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标准或参考采纳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和正文引用方法一致; 二、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考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按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次序,依标准编号次序排列; 四、参考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次序,依标准编号次序排列。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 划分

 第 三十二 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标准进行排序。

 第 三十三 条

 章是标准分类单元,节是标准分组单元,条是标准基础单元。条应表示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编号应采取大写罗马数字次序编号。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 三十四 条

 标准章、节、条编号应采取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右下角。

 第 三十五 条

 章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编号应在所属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编号中对应节编号应采取“0”表示。

 第 三十六 条

 款编号应采取阿拉伯数字,项编号应采取带右半括号阿拉伯数字。款编号应在所属条内连续;项编号应在所属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 三十七 条

 附录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和正文相同。但附录编号应采取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比如:附录 A;A.2;A.2.1 等。附录号不得采取“I”、“O”、“X”三个字母。

 第 三十八 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前后次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 三十九 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编号方法应和正文中表、公式、图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 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比如附录 C 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 一 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比如附录 C 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 C”。

 第四章

 格式 编排

 第 四十二 条

 标准中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

 “款”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和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 四十三 条

 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含汉字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汉字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汉字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含符号及其涵义,符号和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次序排列。对性质相同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 四十四 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能够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被引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需是经立案标准。

 第 四十五 条

 当工程建设标准采取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相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实际,作为标准正式条文列出。

 第 四十六 条

 当标准中包含内容在相关标准中已经有要求时,宜引用这些标准替换具体要求,不宜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内容。

 第 四 十七 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名称、代号、次序号、年号。比如:《×××××》GB50***-20XX。

 第 四十八 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名称、代号和次序号,不写年号。比如:《×××××》GB50***。

 第 四十九 条

 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它标准,仅表示在实施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需同时实施被引用标准相关要求。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内容。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五十 条

 标准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相关要求。标准一经编号,其次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公布,应将原标准公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公布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立案次序号不应改变。

 第 五十一 条

 标准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要求》格式编写。

 第二节

 经典用语

 第 五十二 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连接用语,应采取“符合下列要求”或“符合下列要求”等经典用语。

 第 五十三 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条文时,应采取“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要求”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要求采取”等经典用语。

 第 五十四 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表、公式时,应分别采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要求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经典用语。

 第 五十五 条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取“许可偏差为”经典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出等。

 第三节

 表

 第 五十六 条

 当条文中采取表有利于对标准了解时,宜采取表格方法表述。

 第 五十七 条

 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 五十八 条

 条文中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 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次序号 。比如:第 3.2.5 条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 3.2.5-1”、“表 3.2.5-2”。表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 。比如:

 表 4.7.2 围墙和各建(构)筑物最小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 10.0 通常建筑物 5.0 道路路面 1.5 标准轨距铁路 5.0

  第 五十九 条

 表应排在相关条文周围,和条文内容相呼应,并应采取“符合表 *.*.* 要求”或“按表 *.*.* 要求确定”等经典用语。

 表中栏目和数值可依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反复表编号,并在续排表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六十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汉字字或数字相同时,应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有效位数应相同。

 第 六十一 条

 表中各栏数值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一样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右方或正下方。

 第四节

 公式

 第 六十二 条

 条文中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比如:

 (3.2.5-1)、(3.2.5-2)。

 第 六十三 条

 条文中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 六十四 条

 公式应接排在相关条文后面,和条文内容相呼应,并可采取“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经典用语。

 第 六十五 条

 公式中符号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数次出现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反复注释。

 第 六十六 条

 公式中符号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符号。符号和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节

 图

 第 六十七 条

 标准中引用中国地图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 六十八 条

 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 六十九 条

 条文中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次序号。比如:第 3.2.5 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 3.2.5-1”、“图 3.2.5-2”。

 第七十 条

 对多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取(a)、(b)、(c)......次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 七十 一 条

 图应排在相关条文内容以后。可在条文中采取括

 号标出图编号。

 第 七十二 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取图注号 1、2、3、......或 a、b、c......,图注应在图编号及图名下方排列。比如:

  图 6.2.10-3 预留洞法拼樘料和墙体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第六节

 数值 第 七十三 条

 标准中数值应采取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示非物理量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取汉字数字书写。比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 七十四 条

 分数、百分数和百分比数书写,应采取数学符号表示。比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 1∶3.5。

 第 七十五 条

 当书写数值小于 1 时,必需写出前定位“0”。小数点应采取圆点。比如:0.001。

 第 七十六 条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数字,应采取三位分节法。比如:10,000。

 第 七十七 条

 标准中标明量数值,应反应出所需正确度。数值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比如:级差为 0.25 数列,数列中每一个数均应正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书写:1.5,1.75,2 第 七十八 条

 当多位数数值需采取 10 幂次方法表示时,• 有效位数中“0”必需全部写出。比如:100000 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 100×103 ,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

 第 七十九 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第 八十 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 20±2℃; , 不应写成

  ; 0.65±0.05, 不应写成 0.65±.05; mm, 不应写成

  mm;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4%。

 第 八十 一 条

 表示参数范围数值,应按下列方法书写:

 10N~15N 或(10~15)N, 不应写成 10~15N; 10%~12%, 不应写成 10~20%; 1.1×105 ~1.3×10 5 , 不应写成 1.1~1.3×105 ; 18°~36°30", 不应写成 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2120℃ ℃212020502050

 第 八十二 条

 带有长度单位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法书写:

  外形尺寸 l × b × h (mm):240×120×60,或 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 240×120×60mm。

 第七节

 量 、 单位名称及符号

 第 八十三 条

 标准中物理量和有数值单位应采取符号表示,不应使用汉字、外文单词(或缩略词)替换。

 第 八十四 条

 符号代表特定概念,代号代表特定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替换文字说明。比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 m 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 12 倍板厚 (2)搭接长度应>12 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 八十五 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符号应采取正体字母。

 物理量主体符号应采取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取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 i 、 j 为斜体。

 代号应采取正体字母。

 第 八十六 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符号。比如:10、12、14、16MPa。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 八十七 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取标点符号;表汉字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 八十八 条

 在条文中不宜采取括号方法表示条文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文字应和括号前内容表示同一含义。

 第 八十九 条

 标点符号应采取汉字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取“。”,不采取“.”;范围符号应采取“~”,不采取“─”;连接号应采取“-”,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第 九十 条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它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 九十 一 条

 “注”中或公式“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终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 九十二 条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取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简化汉字。

 第九节

 注

 第 九十三 条

 注应采取 1、2、3......次序编号。注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 九十四 条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需时,可在条文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 九十五 条

 表注可对表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要求。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取“注”和其它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第 九十六 条

 图注不应对图内容作要求,仅对图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下方。

 第 九十七 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取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右上角。

 第 九十八 条

 “注”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和上行注释首字对齐。

 第七章

 条文说明

 第 九十九 条

 条文说明编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准正文中条文宜编写对应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二、强制性条文必需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需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理由;

  三、条文说明不得对标准正文内容作补充要求或加以引伸;

  四、条文说明不得写入包含国家要求保密内容; 五、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标准内容。

 第 一百 零 条

 条文说明应包含封面页、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内容。

 第 一百 零 一 条

 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含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条文说明”字样。

 第 一百 零二 条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照关键标准、编制工作概况、关键问题说明和尚需深入研究相关问题。

 对修订标准,尚应包含上次标准内容改变关键情况及编制单位、关键人员名单。

 第 一百 零三 条

 条文说明目次应依据条文说明实际章节按次序列出章名、节名及页码。

 第 一百 零四 条

 条文说明章节标题和编号应和正文相一致。

 第 一百 零五 条

 条文说明内容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标准章、节、条次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应关键说明正文要求目标、理由、关键依据及注意事项等。对引用关键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三、条文说明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含有较强针对性; 四、内容相近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取“~”简写。比如:3.2.2~3.2.6; 五、对修订或局部修订标准,其修改条文说明应作对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未修改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依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六、条文说明表格、图和公式编号,可分别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七、条文说明内容不得采取注释; 八、当条文说明和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和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第八章

 附

 则

 第 一百 零六 条

 本要求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 零七 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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