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 1 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 3 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 1.5m 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 4 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

  第 5 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 6 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第 7 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 8 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

  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 9 条 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 10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 11 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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