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风廉政制度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机关党组统一领导,机关办公厅、各专委会及各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秘书长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综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机关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第六条,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情节恶劣,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协机关。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政协机关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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