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干部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解读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点击:

  2019干部任用条例 目录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3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5 第四章 民主推荐 6 第五章 考察 7 第六章 讨论决定 10 第七章 任职 11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12 第九章 交流、回避 12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13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5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16 领导干部请注意!新《干部任用条例》到底改了哪? 20 坚持事业为上选贤任能 34 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36 新增近2000字!干部选任标准有何变化? 38 一、政治标尺 38 二、体现创新 38 三、科学用人 38 四、担当作为 39 五、扎紧笼子 39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这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到条例中来,使之及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干部任用条例》予以修订。   问:请介绍这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突出问题导向,推动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   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可改可不改尽量不改的原则,对条例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和调整补充。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在条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比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扩大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对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有机衔接,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公务员法等。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全面总结和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从严审核把关等,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提升效能,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问:请问这次修订是如何进一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破解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的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问题,推动了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次条例修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吸收近年来的经验做法,着眼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优化调整民主推荐程序,明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要求,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把关定向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突出政治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政治追求、政治品质和严明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把政治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落实从严要求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特征,也是锻造坚强领导力量的必然要求。这次修订条例,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比如,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对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用好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比如,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选人用人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坚持干部工作一盘棋,除了党政机关,还要注重从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选拔优秀人才”。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进一步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体现精准科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精准”,主要是把人考准考实,对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评价;“科学”,主要是把人用对用好,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这次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推动干部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提高干部工作效能,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比如,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了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问:请问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问:这次修订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问:这次修订对民主推荐作了哪些调整?   答: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扬民主、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这次修订,充分借鉴和吸收近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的经验做法,着眼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   问:最后,请您谈谈对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出台以后,关键在执行。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原原本本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规定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条例已有原则规定的,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条例已提出方向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勇于探索创新,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总结规范。要加强顶层设计,把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干部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选人用人。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领导干部请注意!新《干部任用条例》到底改了哪?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今天,我们给大家划一下重点,看看《条例》到底改了哪些内容?这可事关每一名领导干部,以及将要成为领导干部的人。   《条例》原有13章71条11400多字,修订后调整为12章69条13300多字。为了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新思想新要求以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应增加了1900多字,也删除了一部分内容。   下面就来看看修改的重点内容:   在突出政治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在落实从严要求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这次修订条例,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比如,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比如,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进一步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在体现精准科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这次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在推动干部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提高干部工作效能,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比如,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了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修订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了哪些修改?   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这次修订对民主推荐作了哪些调整?   这次修订,充分借鉴和吸收近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的经验做法,着眼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 新思想指引干部队伍建设阔步前行 ——写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之际

   千秋大业,贵在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干部工作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革故鼎新,日臻完善,展现新的气象,实现新的作为。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引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关注和热议。   与时俱进的法规制度,必然体现时代脉动,必然烙下实践印记。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顺应形势任务的变化修订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干部工作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总结提升,是对历史的担当,也是对事业和干部的负责。   这次条例修订工作从2018年3月正式启动,历时一年。在修订过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干部工作作出的具体论述,提出的明确要求,让修订工作目标明确、方向清晰。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在严格按照规定选人用人的同时,聚焦过去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难题,探索出很多富有成效的对策措施,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修订工作得以扎根实践沃土,拥有源头活水。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组织选人,保证各级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中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工作的根本要求、鲜明底色,是包括条例在内的各项法规制度的关键要义。   回顾党的历史,什么时候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就会充分涌现;什么时候党的领导被削弱,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就会滋生蔓延。必须看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出现弱化、淡化、虚化党的领导的问题,过分看重推荐票、考试分数、GDP和年龄,导致正确用人导向没有得到很好体现,不良风气愈演愈烈,拉票行为花样百出、屡禁不止,败坏了党风政风。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顺应时代呼声、引领时代潮流,必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解决问题。   “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定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振聋发聩、引人深思。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抓住了关键和要害,为干部工作拨云见日、激浊扬清、祛偏扶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破解干部工作难题,推动干部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发生重大变化。   ——改进民主推荐,对“唯票”问题“釜底抽薪”。重新定位民主推荐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民主推荐应有的作用。   ——改进竞争性选拔,让“唯分”倾向“偃旗息鼓”。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范围,明确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不能硬性规定竞争性选拔的频次和比例。   ——完善考核工作,使“唯GDP”的政绩观根本扭转。就改进干部政绩考核出台文件,强调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防止简单以GDP论英雄。   ——注重老中青梯次配备,推动“唯年龄”问题有效破解。统筹提出年轻干部常态化配备目标,促进了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干部队伍中的老中青都有劲头、有奔头。   ……   少了一分浮躁,多了一分踏实。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这些年来干部工作最突出的成效,就是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纠正“四唯”偏向,干部从此不再为“票”、为“分”、为GDP、为年龄而纠结。特别是在十九届“两委”人选考察和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在推荐方式上不搞“大会海推”“划票打勾”,代之以深入的谈话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参考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考察谈话由一个环节拓展到全过程,谈话范围更广,谈话内容更深,民意表达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显著提高。“干部心态很平静,领导身边很清静,社会反映很安静。”许多干部群众对换届工作给予充分认可。   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以及依法推荐、提名等各项工作之中,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尤其是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顺序进行了优化,增强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的灵活性,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定位进行调整,有力贯彻了中央的新要求,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选好人用对人提供了坚实保障。   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积极推进素质培养体系建设,干部成长的方向更加明确、路径更加优化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出深刻论述,旗帜鲜明地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之后,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了“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四有”、“四个铁一般”、“五个过硬”等要求。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提出并不断细化、实化、具体化,不仅为组织选人提供了遵循,也为组织培养人明确了重点,更为干部自身成长指明了方向。   理论清醒才能政治清醒,理论坚定才能政治坚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组织部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党中央要求,举办新进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研讨班,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先后两次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召开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学科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突出学懂弄通做实,普遍采取中心组学习、集中宣讲、干部轮训、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   理想信念是干部的精神之“钙”。近年来,党中央坚持固本培元,高度重视思想建设、政治建设,先后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广大干部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洗礼和党性教育。下一步,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即将全面开展。这对于动员引领广大干部争做新时代的不懈奋斗者具有重大意义。   “德为才之帅,才为德之资。”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政治过硬才能步稳行健、本领高强方能负重致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克服干部队伍中的能力不足、“本领恐慌”问题。根据党中央要求,一方面,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务实管用的专业化培训;另一方面,积极选派中央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优秀干部到脱贫攻坚一线挑重担,持续完善干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选派优秀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到雄安新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改革前沿锻炼成长。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归根到底在于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大力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队伍的源头培养,新老干部之间的合作和交替。从召开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座谈会,到提出年轻干部常态化配备目标,从精心组织专题调研,到统筹构建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努力推动和促进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涌现出来、成长起来。   这次条例修订,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要求,同时完善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强调突出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作风修养的考察,不仅很好地回答了新时代“选什么人”这一重大问题,也进一步指明了“如何培养人”的发力方向。   突出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的了解,积极推进知事识人体系建设,选干部配班子的基础更加扎实、方式更加精准科学   用人得当,首在知人。   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干部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事关广大党员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精准科学、实事求是。在干部工作中践行精准科学的要求,涵盖识人理念、途径、机制等重要方面,为选人用人提供了科学思想方法、工作方法。   “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必须精准科学。   目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进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组织部正在研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持续开展中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断优化指标设置,改进反馈方式。各地各部门不断完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工作考核等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积极解决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干部受到了褒奖和鼓舞,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得到了警醒和惩戒。   干部考核与干部考察,在知事识人、立体看人的过程中,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近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准考实干部上采取了很多创新举措。比如,在省市县乡换届工作中,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要求,合理确定谈话范围,精心设计谈话口径。比如,重视考察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等情况。比如,写实写活干部考察材料,给干部精准生动“画像”,让干部个性特征和优缺点跃然纸上。   干部考察,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识人识面不识心。”政治上的“两面人”,装得很正、藏得很深,准确识别很难。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注意抓住具体行为特征来考察识别,既听其言、更观其行,既察其表、更析其里,对那些不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能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一票否决;对那些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态度暧昧甚至心怀不满、另搞一套的,一票否决;对那些骨头不硬、见风使舵、爱惜羽毛、当所谓“开明绅士”、不敢担当的,一票否决……   新修订的条例,着眼拓展精准识人的手段、突出科学用人的重点,抓住公正看人的关键,切实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强调用好个别谈话等考察方式的同时,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特别是高度重视人选条件把关,鲜明树起选人用人的政治标尺,明确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廉政情况的核查,将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更加精准化。   注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积极推进选拔任用体系建设,着眼事业需要选贤任能的导向更加鲜明、来源更加广泛   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实践,高素质干部正是伟大实践的主力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和鲜明导向,就是坚持事业为上,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用干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十九届中央“两委”人选考察、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还是干部日常补充调整,都注重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中表现优秀的干部发现出来、启用上来,真正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级党委(党组)统筹考虑领导班子配备和人员安排,职数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既不搞“一刀切”,也不简单“拉长板凳”,彰显了事业导向、事业需求。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各项工作对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做好领导工作要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专业素养是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的统一,而不仅仅是专业对口那么简单。   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立足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区分不同功能定位、发展阶段,大力选拔既具有领导才干又具有专业本领的干部,努力使领导班子的专业素养整体适应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一个单位的核心职能、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导班子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昆山积琼玉,广厦构众材。”五湖四海的事业,需要五湖四海的人来干。近年来,各地注重拓宽干部来源渠道,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之间的交流,选拔了一批懂专业、有能力、实绩好的优秀企事业人才进入各级领导岗位。在上一轮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换届中,一大批具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工作经历的干部走上党政领导岗位,优化了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组织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选干部、配班子必须着眼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新修订的条例把“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在提出深入考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作风素养、廉政情况的同时,强调要突出工作实绩、履职尽责等方面的考察,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条例鲜明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并对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作出制度性安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择天下英才而用之的胸怀,努力把方方面面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来。   注重持续发力、抓住关键少数,积极推进从严管理体系建设,选人用人生态明显改善、风气日益清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落实总书记要求,必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只有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功夫下深做足,使干部队伍成为“一池清水”,择优而任才有可靠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持从问题入手、从细节抓起,扭住不放,持续用劲,久久为功。   ——从严思想教育。“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中央组织部出台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严格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的教育监督。各级党组织综合运用谈心谈话、巡视巡察、年度考核、日常了解等方式,对干部及时咬耳扯袖,使红脸出汗真正成为了常态。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共开展提醒函询诫勉139.6万人次,其中提醒110.8万人次,函询16.9万人次,诫勉11.9万人次。   ——从严问题整治。集中开展“三超两乱”“裸官”“吃空饷”以及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因私出国(境)等专项整治。仅干部档案造假清理整治一项,党的十九大前完成1500余万人的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重新认定350余万人档案信息,涉及涂改造假受到处理处分的5.9万人。同时,突出“关键少数”,对掌握人财物决策权、支配权的重要岗位干部加强重点监督,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上海等5省区市开展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试点工作。   ——从严作风整顿。“四风”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解决“四风”顽症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中之重,确定了21项专项整治任务,狠刹“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舞台上的奢华”“会所中的歪风”,持续对“四风”隐性变异问题整治,特别是坚决纠正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抓好作风整治、监督和问责等工作,引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从严纪律约束。中央组织部印发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意见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出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纪实、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等制度,开展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双签字”制度,对廉政上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尤其是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从换届一开始就划定纪律红线,制作警示教育片《警钟》《镜鉴》,派出督查组对换届风气进行巡回督查,及时处理和通报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的一套“组合拳”,将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求落到实处,扎紧了制度笼子,扫除了顽症积弊,净化了政治生态,纯洁了干部队伍,从源头上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织密了制度防范的笼子;明确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严格把关的措施;要求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了选人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注重统筹施策、鼓励担当作为,积极推进正向激励体系建设,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氛围和环境进一步形成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路,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职责使命。回顾我们党90多年的风雨历程,任何时候的工作都离不开广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本领,永葆斗争精神,以“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又出发”的顽强意志,应对好每一场重大风险挑战,切实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增强广大干部的斗争精神,激励担当作为,既要靠从严管理,也要靠关心爱护,这从来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抓住影响干部积极性的关键症结,在政治教育、思想引导、选拔任用、待遇保障、人文关怀等方面,提出很多务实管用的举措,不仅为广大干部成长提供了指南针,而且为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提供了导航仪。   近年来,党中央隆重表彰全国百名优秀县委书记,广泛开展向焦裕禄、罗阳、廖俊波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的力度,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把党的关怀送到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心坎上,极大地鼓舞和激励着干部奋发有为。   “善用人者,必使有材者竭其力,有识者竭其谋。”选好人、用对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激励。各级党组织突出实践实干实效,坚持有为才有位,识人察人看担当、选人用人重作为,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选拔配备了一大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精兵强将。坚持典型示范引领,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舞台、受褒奖。   激浊方能扬清。调整一个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能够形成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震慑效应。近年来,问责条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实施,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各级党组织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真正让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让位子、受警醒。   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容错纠错的原则、具体情形、工作程序等,目前很多地方已就此健全出台配套文件,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要求,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学机制。   灯塔照亮航程,思想指引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及广大干部、组工干部要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真功、见实效,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源源不断地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执政骨干,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新时代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 ——一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仲祖文 共产党员网分享打印   近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干部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质量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干部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发生重大变化,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要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群众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从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的高度出发,源源不断培养造就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堪当重任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自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02年、2014年两次作出修订,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干部工作实际的变化,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有效衔接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积极回应了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实际行动,深刻领会修订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熟悉掌握规定要求,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选人用人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来学习贯彻条例,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工作的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紧紧围绕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来学习贯彻条例,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考察、严明政治纪律。要紧紧围绕推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来学习贯彻条例,全面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树立和强化正确用人导向。要紧紧围绕全面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来学习贯彻条例,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牵引,统筹推进干部选、育、管、用各个环节工作,推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大木百寻,根积深也;沧海万仞,众流成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把各方面、各领域、各行业、各层级的优秀人才凝聚起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强大力量。 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 ——二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仲祖文   以什么样的标准选人,选什么样的人,历来是干部工作的首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对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坚定。”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一个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这一导向更加鲜明地制度化、具体化,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各方面。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壮大、历经风浪而巍然屹立、坚如磐石的重要保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做到这一点,既迫切需要加强政治教育、政治引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更要把住选人用人这个源头和风向标,把紧把严政治要求这个硬杠杠。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人选的标准条件上凸显政治要求,在考察识别上突出政治素质,在审核把关上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作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第一种情形,扎紧织密严把人选政治关的制度笼子,进一步形成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   天下至德,莫大乎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今天讲的“德”,第一位的是政治品德。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就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那些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对那些政治上不合格的人特别是“两面人”实行“一票否决”,坚决挡在门外。   察人知人,历来不易。政治素质属于人的内在品质,是思想深处的东西,必须下力气准确识别和评价。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着眼拓展考察政治素质的手段、突出政治把关的重点,抓住了政治要求的关键,切实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坚持行之有效的考察方法,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强调,增加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就要统筹运用好这些方式,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既听其言、更观其行,既察其表、更析其里,深入考察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要抓住具体行为特征,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用事实说话,防止抽象的概念组合。当前,尤其要注重在应对风险挑战、处理复杂矛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考察识别干部,通过看是否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来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引导广大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勇气、提高斗争本领。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政治意义,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载体,坚定选人用人政治方向,强化选人用人政治标尺,努力练就一双政治慧眼,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大力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为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提供坚实的骨干支撑。 坚持事业为上选贤任能 ——三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仲祖文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能不能不断培养出优秀领导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以推进伟大事业为导向,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为做好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进一步指明了正确方向。   党的干部总是与党的事业紧紧连在一起,伟大事业需要高素质干部,干部要在事业发展中锻炼成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原因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也与广大干部奋发有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担当奉献密不可分。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要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从党和人民事业需要出发选干部、用干部,突出实践实干选贤能,坚持有为有位聚英才,真正做到事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人就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最合适就选什么样的人。   为官择人者治,为人择官者乱。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通篇贯穿事业导向、事业要求,在提出深入考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作风素养、廉政情况的同时,强调要突出工作实绩、履职尽责等方面的考察,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贯彻落实条例,必须正确把握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成长进步的关系,知事识人、依事择人、精准选人,把善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的优秀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进而示范引领更多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心无旁骛干事业、坚定信心促发展。   不拒众流,方为江海。五湖四海的事业,需要五湖四海的人来干。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提出要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对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是我们党选人用人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和运用。贯彻落实条例,就要坚持干部工作一盘棋,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渠道,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层级,充分盘活干部资源,广开进贤之路。要坚持公道正派、公正用人,选拔干部论能力、看水平、凭实绩,而不能搞平衡照顾、论资排辈、降格以求,更不能搞小圈子、任人唯亲,在少数人中选人。要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深入考察识别干部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发现培养和选拔使用在改革发展稳定一线特别是在重大斗争中经过磨砺的优秀年轻干部,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生机和活力。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要认真落实条例的要求,给予客观公正对待,为他们重整旗鼓、轻装上阵、贡献才智搭建平台。   宏伟的事业,离不开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大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乘风破浪、不断前进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四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仲祖文

   选人用人关乎国之根基,质量意识须臾不可松懈。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指出,要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这是我们党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时代要求提出的重大课题,为进一步做好选人用人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紧紧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进一步突出公正用人、精准科学、全面从严等要求,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用人以公,方得贤才。公道正派是组织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公道正派,才能有识人之明、举贤之胆、容才之量,才能做到唯才是举、任人唯贤。在选人用人上只要坚持公道正派,其他都会变得简单起来。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选人用人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究其根源,很多时候并不是对干部不了解,而是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侵扰,没有真正做到公道正派选人用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将“公道正派”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突出强调要“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人用人上始终出以公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公正无私,坚持“一碗水端平”,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精准,就是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全面了解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切实把干部考准考实;科学,就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真正把干部用对用好。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实了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改进了干部考察内容和方式,进一步优化选拔任用程序,有利于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知事识人,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真正把功夫下在平时。要坚持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范围,切实提高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有针对性地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切实解决知人不深、识人不准等问题。要坚持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出发,把事业需要、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更多地考虑“该用谁”而不是“谁该用”,做到依事择人、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使事业在干部推动下兴旺发达,让干部在推动事业发展中健康成长。   世间事,成于严。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种种偏向和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的质量。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纳入考察程序,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强化了纪律监督的相关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选人用人,从严审核把关、从严加强监督、从严追究责任,不断净化选人用人风气,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准确把握严格规范与提高效能的关系,坚决防止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质量等问题,真正做到在众多可能的人选中把最优秀、最适合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严把德才标准,恪守公道正派,坚持精准科学,落实从严要求,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新增近2000字!干部选任标准有何变化?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堪称我党最新的选人用人标准。   此次修订,吸收了最新的实践成果,同时也回应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   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   提拔重用德才不达标者甚至长期带病的干部,必然扭曲用人导向,挫伤干部队伍积极性,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   ……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振聋发聩、引人深思。此次修订,《条例》从原来的11433字,增加到13361字。我们根据此次《条例》修订内容,梳理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些变化。

   一、政治标尺   必须看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出现弱化、淡化、虚化党的领导的问题,过分看重推荐票、考试分数、GDP和年龄,导致正确用人导向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此次修订,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新增内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了树起选人用人的政治标尺,首先突出选拔干部的政治标准,还增加了“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等内容,首次增加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考察,考察情况包括“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   《条例》对于考察党政干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对于党政正职人员,要求考察“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在考察党政工作部门时,在原有执行政策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政策”、“推动改革创新”等内容。   二、体现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时一年的修订,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增加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四个自信”、“三严三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等。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人员的相关职责。   三、科学用人   这次《条例》修订,把原有的7条选拔任用原则,压缩为6条,但是增加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等表述,就是注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   加强对干部日常的考察,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把功夫下在平时”、“考察工作时间之外道德品行的表现”、“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等。   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从原来的三条增加为五条,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   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要求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增加“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在原有考察政治标准、道德品行、工作实绩、作风、廉政等内容外,增加了“专业素养”考察,要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改进竞争性选拔,让“唯分”倾向“偃旗息鼓”。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范围,明确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不能硬性规定竞争性选拔的频次和比例。   四、担当作为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本领,永葆斗争精神……   怎样激励和保护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让能者上、庸者下?《条例》在多处给出答案:   首先是导向,除了注重基层导向,还增加了“实践”导向,强调“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其次是选拔任用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就包括“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还有考察环节,将“敢于担当”纳入作风考察之中。   最后,还增加了“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等要求。   五、扎紧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   《条例》提出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新增“四廉”的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织密了制度的笼子,严格了把关的措施。除了在识人用人上把功夫下在平时,还增加了“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的要求。   考核结果运用更加严格,上一年度(原为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受到诫勉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也不能列入考察对象。   压实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责任,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增加一款:“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新增加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存疑的、干部人事档案存疑尚未查清的等8款内容。   在提到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时,增加了“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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