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商贸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规范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负责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要为经营保驾护航,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公司对下属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司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分别对各部门的具体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管理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管理事故。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责任制、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检查、整改、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特种岗位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公司规定配置安全管理和防损人员;监控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设有消防或监控室的,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营业区域必须当设置疏散应急通道。主要疏散应急通道必须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收银区域必须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安全出口、疏散应急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应急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应急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应急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各部门在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配发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配发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第十八条 各部门营业和办公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营业期间,必须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库房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放易燃物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生鲜加工操作间的监管,防止各种意外和人为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严防商业机密泄露。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防损工作,杜绝商品、物资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管理,防止盗、抢、骗、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各单位必须定期演练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所有员工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应急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随时播放各种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举办各种活动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做好其他各方面涉及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划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包括安全、消防、刑事、经济、交通、防损等责任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重伤,或者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总部各部门、配送中心、各门店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工会可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或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防损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并做出指示;

 ?(二)一般事故上报至店长,并做出指示;

 ?(三)轻微事故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并做出指示。

 ?必要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直接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书》上传。

 ?第四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跟踪补报。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人员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店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办或各部门派人组成。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调查。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指示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向公司汇报后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采取措施情况;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公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复;特别重大事故,1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日。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南江县上城大塘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员工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总部向全公司公布,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章 责任划分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态扩大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六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由门店划分到个人后报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门店划分到个人后报公司有关部门):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处50元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第三十六条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八条 事故单位和个人除接受罚款外,还应接受公司《**********超市员工奖惩条例》中的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相关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和店长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除《***********商贸有限公司》 外与公司其它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执行应与《**********商贸有限公司》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安全事故包括劳动中的设施设备事故、员工作业或上下班意外事故等,消防中火灾、爆炸等,刑事治安中盗窃、抢劫、诈骗、挪用公款、现金差款等,经营中的内外纠纷、扰乱经营秩序等,防损中的盘点、物资商品损耗等。

 第七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九章 安全小组成员

 组 长:****** (应急总指挥)

 副 组 长:******(应急救援协调)

 ******(物资供应保障)

 A组成员:****** (警戒保卫)

 ****** (物资保障)

 ******(人员疏散)

 ******(人员疏散)

 B组成员:******(警戒保卫)

 ******(人员疏散)

 ******(人员疏散)

 ******(物资保障)

 

 **************商贸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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