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近些年,一些令人痛心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不到位,或是因为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工作亟须加强,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4 年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筑牢法治根基,补齐制度短板,向外界传递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安全生产立法坚守“生命至上”。

  为更好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好G20峰会安全保障工作,2016年7月底,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7月2日22时53分,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4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发生透水,造成4名矿工遇难。近几年来,类似的煤矿透水事故频频发生,对于煤矿矿工来说,透水事故已成了他们的“心头大患”。

  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因此,综观此次修订,重要的亮点之一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

  对于许多行业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的机制、机构和人员。

  这一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本次条例修订的调研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予以明确,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而有的意见则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其内部事务,安全生产法已有原则规定,没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上予以细化。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选择不同行业、领域的70余家企业作了问卷调查。根据反馈情况看,大多数意见认为,通过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后,对企业一线安全生产工作必将起到更好地推动作用,而且,目前来看,法规规定的人数或者比例要求是能够做到的。

  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考虑,条例区分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

  例如,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条例根据从业人员人数,分为不足五十人、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以及三百人以上四档,相对应地规定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要求。

  另外,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加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安全是贯穿生产始终的首要因素,要确保安全,首先要确保设施的安全,这是进行生产的基础,验收是必经环节。

  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调研中就有意见指出,审批取消后,实践中如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据此,建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对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也有的意见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安监部门对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职责。建设单位作为验收主体,属于查验自身,难免会有疏漏,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核查能够杜绝验收上的漏洞。

  对此,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上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多管齐下,重点加强危险物品管理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这是一起由危险物品爆炸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也是安全生产防线中需要加固的一环。

  在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后期调查中发现,作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瑞海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有鉴于此,条例在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

  同时,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虽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分为带储存设施许可和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两类,但在实践中,取得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较多事故隐患。为此,条例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数量多、储存难、风险大的问题在实际生产中比较突出,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市、县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储存、处置被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的,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消防力量反应及时,但依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相关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

  由此可见,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趋向和情况,就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十分重要。

  为此,条例规定:省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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