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工程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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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建设 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中标通知书; ⑤监理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通讯地址:

 监理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通讯地址: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暴动、骚乱、戒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瘟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第九 条 委托人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该外部条件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设计、报建等前期工作协调由委托人负责。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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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与监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水文、地质、管线等资料。以上资料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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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遇紧急情况(生命、财产将受损)应立即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包、分包及采购合同无价本。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服务人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书面授权下,委托人在事先知情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书面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书面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报送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指令、分项开工申请批复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要求与委托人办理监理业务移交工作,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全额赔偿(包括引起工期延误、另行委托监理人产生的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的,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提前 42 日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款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催款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委托人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委托人不另支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 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数及时间须由委托人现场项目部审批认可,并在过程中进行监督核实后作为监理酬金的支付依据。

 第四十条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监理费但事后追付时,委托人不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受监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本项目下所有文件的版权由委托人单方所有,监理人仅有权为本工程或内部业务需要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是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未作改动的条款按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的法规为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 监理范围 (a)

 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完成工程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配套的施工监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红线范围内、外所有有关工程:

 (1)

 建筑结构: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人防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等; (2)

 建筑安装:包括建筑物内外的消防、电梯、网通、有线电视、安防、给排水、供电、电气、人防设备、防雷、通风空调、煤气、弱电、通讯、动力、智能化等; (3)

 装饰工程:包括内外粉刷,装饰,销售中心、住宅样板房、住宅精装修(全装修房)、公用部位装修,小区公共辅助设施部分等; (4)

 室外总体工程:包括围墙、管线迁移、门卫、道路、路灯、园路、景观小品、公共标识、交通划线、地下管网、河道改造及桥梁等; (5)

 配套工程:工程范围及小区附近租用土地的所有配套工程等。

 (6)

 小区绿化:绿化工程,以及与绿化有关的设备及上下水管道等; (7)

 服务工程:地质勘查、桩基础检测、结构检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噪声检测等; (8)

 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工程中所有应用项目; (9)

 项目红线外周边市政城市界面改造工程、市政水电气路网接驳及拆改工程等与本项目相关工程。

 (10)

 项目用地范围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程。

 (b)

 施工全过程监理所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交楼阶段、结算阶段及保修阶段各阶段全过程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

  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实测实量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竣工验收、预结算审核、现场组织协调各方关系等。

 2、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2.1、 、 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1.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监督其执行。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提出具体施工方案和技术保证措施,并经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可实施。

 2.1.2、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以明确工程的设计构思、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审查图纸并把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汇总综合后,作出书面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协同委托人组织有关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2.1.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保证系、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落实到具体的人员。

 2.1.4、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情况,以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情况及其状况。

 2.1.5、组织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申请及跟踪审批工作。与施工单位进行临时用水用电的移交。

 2.1.6、 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2.1.7、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2.1.8、复核施工单位的放线成果,并对水平控制网、临时水准点桩橛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稳保其牢固和稳定。

 2.1.9、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2.2 、工程施 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2.1、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有关文件施工,并遵照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具体内容包括:

 2.2.1.1、核验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2.2.1.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消化,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与设备安装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和表达不清楚的地方,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设计会审工作。

 2.2.1.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安装规范、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保证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点和监理控方案,针对其质量控制的不同要求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做监理记录。

 2.2.1.4、审核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与主要设备的订货,审核其质量、性能、品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对原材料进场严格执行报验报审制度。对经监理确认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应及时退场,退场时监理应在现场监督、记录确认。

 2.2.1.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2.2.1.6、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检验仪器设备、质量衡定期检验的证明文件。

 2.2.1.7、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

 2.2.1.8、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大和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报告委托人。

 2.2.1.9、执行国家和本地有关施工安装的质量检验报表制度,严格要求承包商按照施工质量检验程序的规定认真填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交验的有关施工质量报表进行核实后认定。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2.1.10 本工程施工监理采用实测实量方式,需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将具体针对本工程可行的监理细则及实测实量方案报委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监理细则及实测实量方案进行监理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2.2.2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2.2.2.1、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及委托人制定的项目总体计划,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和作业进度计划,监理公司对工程的总进度能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要求进行检查,提出意见。

 2.2.2.2、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总进度计划做出工程各工种的季度、月份具体计划与安排,并审查其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2.2.2.3、监理公司应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同时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交施工进度报表,交监理公司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月编制监理月报,按月、季和年度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和工程执行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2.2.2.4、监理公司要每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工程施工问题的汇报,对其中有关质量和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2.2.5、定期主持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2.2.3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2.2.2.1、建立工程款支付申请台账,并按照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根据核定的完成工程量,签发(或会签)付款凭证,报委托人审核付款。

 2.2.2.2、建立设计变更台账、技术核定单台账、工程指令台账、工作联系单台账、现场见证单台账、签证单台帐,并每季度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后报委托人单位核对。

 2.2.3.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协助委托人处理施工单位的索赔,对施工单位的索赔提出处理意见。

 2.2.2.3、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工程量控制实际施工。

 2.2.3.5、监理工程师应尽力协助承包商及时处理影响进度的技术问题,避免发生由此而增加工程费。

 2.2.3.6、对设计修改,请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承包商施工。

 2.2.3.7、对工地洽谈的有关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认可,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办理手续。

 2.2.3.8、监理工程师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如发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有不利影响时,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

 2.2.3.9、监理公司要千方百计地促进工程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标准的基础上节约工程投资。

 2.2.2.10、对超越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谈,由施工单位做出预算,监理公司可根据委托人委托审查预算和工程结算资料,并报委托人核定批准。

 2.2.2.11、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变更和工地洽谈文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提出书面意见书交委托人。

  2.2.4 、施工阶段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生产管理

 2.2.4.1、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消防、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2.4.2、坚持所有上岗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组织每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共同将工程安全工作做好。

 2.2.4.3、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应急预案,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2.2.4.4、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2.4.5、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委托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2.4.6、协调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关系。

 2.2.5 、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 阶段 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2.5.1、对于由委托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制定计划,监督合同的执行。

 2.2.5.2、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料质量化验单。如不具备上述资料或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向承包商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作检验。所有材料检验合格证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有关材料一律不准用于工程上。

 2.2.5.3、对经监理确认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做出不合格标记,并注明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应及时退场。退场时监理应在现场监督、记录确认。

 2.2.5.4、工程中所有各种构件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出厂合格证。由于运输安装等原因出现的构件质量问题,应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处理。

 2.3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3.1 、工程验收

 2.3.1.1、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以及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步验收。

  2.3.1.2、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有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和再次复验日期。

 2.3.1.3、初验全部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明认可的初步竣工日期,然后向委托人提出竣工报告,并要求委托人和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阶段的正式验收工作。

 2.3.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掌握阶段的或部分的工程正式验收,通过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下阶段的施工。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3.1.5、监理工程师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内部验收;总监理工程师要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项目的最终内部验收。

 2.3.2 、工程竣工资料审查

 2.3.2.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意见。督促竣工档案的编制、移交及归档工作。

 2.3.2.2、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和监理文件等交委托人存档。

 2.3.2.3、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维修手册及下列备案资料在内的所有资料立卷归档: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准备);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准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准备);质量保证资料自检表(施工单位准备);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自评表(施工单位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监督单位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准备);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准备);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准备);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建设单位准备)。

 2.3.3 、组织工程实体实施的质量、安全、竣工资料等 专项 验收 ,向委托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供水验收、供电验收、经常化验收等,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

 2.4 、交楼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监理单位须按委托人要求配合委托人项目部及物业公司完成物业公司查验阶段及小业主交楼阶段的整改工作,具体包括记录、跟踪及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集中交楼工作。

 2.5、 、 竣工结算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内部竣工验收完成后 2 个月内,监理人须完成本工程所有竣工图及结算资料的审核确认,监理人须督促承建单位按相应要求及时申报竣工图及结算,否则因此或其他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延期驻场的,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如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撤离项目现场后,仍存在未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图及结算的(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须按委托人要求时间及其他要求及时审核确认本工程剩余所有工程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否则,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扣除监理人的保修金。

 2.6 、保修期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协助委托人及物业管理部检查回访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的鉴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

 2.6.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监理项目部编写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质量回访,主动找出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6.2、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主动配合项目部组织设计、承建商和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至客户满意; 2.6.3、接到投诉后,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商及时到达现场,认真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提出缺陷的解决方案,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一般整改期限不超过七天,特殊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实施; 2.6.4、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则工程保修期应延长。

 2.5.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商并抄报委托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联系方式:

  ; 监理人总监工程师为:

 ,联系方式:

  ; 总监代表为:

 ,联系方式:

  ; 第十五条

 1、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办公桌椅、档案柜及电话、网线,监理人应作合理使用,话费及办公用房和水电费由委托人负责支付,监理人的食宿问题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有开展本监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委托人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的仪器工具等均由监理人自行提供,双方同意该等设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监理费用中,不再进行补偿。

 2、监理人向本监理项目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2.1、因项目进展需要,委托人在合理范围内向监理人提出增加管理人员时,监理人必须保证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2.2、委托人有权直接奖励监理项目部职员,监理人不得干预。

 2.3、因监理项目部职员工作不力,委托人提出更换人员时,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对严重失职的职员,监理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除名、记过和警告等处分。

 2.4、监理人必须保证监理项目部正常的资金供应,保证按时向监理项目部职员发放工资和奖金。如委托人发现监理项目部有流动资金不足、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委托人有权先支付监理项目部资金,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支付的费用在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并要求监理人支付扣款费用 20%的违约金。

 2.5、监理人对所派出的监理项目部进行必要的物资配备,满足委托人工程管

 理的需要;每人必须具有保证办公期间联系的通讯方式及工程质量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工具等。

 2.6、对监理项目部所配物资不能满足监理办公需要,监理人又不能及时解决,已影响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时,委托人有权进行配给,配给所需费用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2.7、监理人应不断对监理项目部人员进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满足委托人工程管理的需要,对被委托人退回的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1、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须经项目部总监面试通过方能到岗,如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常驻现场,则总监代表须常驻现场,总监代表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全权代表,有在现场处理紧急事务的决定权。在本工程上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的任何文件及来往信函能代表监理人的意见和决定。如编入档案资料,要按档案之规定加盖公章。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应大于总数的 70%,总监理及总监代表必须具备 12 年以上的现场管理经验,且总监理工程师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

 2、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试验设备必须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取得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更换。

 4、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变更的,被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委托人其他监理项目部及其他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6、监理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报,待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获委托人书面认可),该人员未到岗,其前任不得离岗。

 7、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相关人员,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 5 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 该人员未到岗,其前任不得离岗。

 8、监理项目部在未得到委托人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委托人项目现场。

 对于监理人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阶段监理人员数量要求按附件三,监理人必须按附件三要求配足监理人员,如未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按相应人员工资费用核减结算价。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各阶段监理人员数量表”人数的范围内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本合同专用条件其他项中违约金约定进行赔偿损失。除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

 第三十一条 1、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监理人不应拒绝。

 监理 报酬 收费 期从 桩基础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及完成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存档之日止,本工程监理报酬收费期为

 37

 个月, 报酬收费期届满后,另赠送 3 3 个月的免费驻场服务(人员安排满足委托人进度的合理需求),桩基础工程开工之日以委托人项目部的工程指令为准。

 桩基工程施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期间、土方大开挖、基坑支护工程等不纳入监理报酬收费期,但监理公司必须安排满足现场需要的驻场监理人数配合施工管理等工作 ,具体 进场时间和安排 以委托人项目部的工程指令为准 。

 2、 、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报酬收费期及免费的 3 个月驻场服务均届满后仍需常驻现场的,增加服务报酬按

  元/月/人计算(不分人员类别),常驻现场监理人数及岗位以委托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书面确认为准,如果延期驻场人员由同区域其他项目或同项目后续地块监理人员兼任的,不额外计算延期费用。延长服务时间的报酬按附件四中人员单价乘以实际在岗监理人数计算增加的监理费用,不再计算其他额外费用。如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需监理人延期驻场的,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且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3、如项目因各种原因中途暂时停工,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暂时退场后,在工程暂停期间将停止支付监理费,工程复工后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监理人不得提出附加或额外监理费补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 、 监理费计算方法 监理费按本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元 综合 单价包干 (含

 1

 元/ ㎡的奖励费)

 ,建筑面积暂按

 平方米计 算,监理费 含税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

 ),结算时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面积结算 。本合同价款包括本工程开始实施监理工作至整个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及保修期所历时间发生的一切监理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保险费、加班费、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现场监理设备仪器费、税费、工程质量保修期服务费、配合报建的相关费用及解决人防监理所产生费用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2 、付款方式 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0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 5%作为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在预付款中扣除); 2.2、自桩基础工程开工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根据工程进度,采用基本费用

 元/m2 方式计取(基本费用总金额为

  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计算方法为:

  元×80%。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回,进度款付至基本费用总金额的 80%,委托人暂停支付进度款。监理人申请每一笔进度款时须附上本期监理常驻现场人员名单,该名单须经委托人项目部审核确认。

 2.3、采用奖励费用方式支付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总金额为 1 元/m2*

  m2=

 元 ),根据《监理月评分考核表》(详附件五),月评分大于等于 80 分的,各节点的月评分奖励费用随基本费用支付节点支付,即每三个月为一期,累计 3 个月的平均月评分大于等于 80 分的,每期支付奖励费用为:

  元* 80%(奖励费用付至奖励费用总金额的 80%,委托人暂停支付进奖励费),监理人在收取奖励费用的同时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累计 3 个月的平均月评分不合格(低于 80 分的)的,该期奖励费用不支付,委托人有权扣除此费用。每期的奖励费用支付后 30 天内,监理人需将该笔奖励费用支付给项目监理组全体监理人员作为奖金,不得挪做它用。奖励费用具体分配方案由监理人监理项目部总监及委托人工程部总监共同制定,并报双方公司审核,最终审核通过双方备案。

 2.4 工程经政府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完成集中交楼配合后,委托人支付至基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 85%。

 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后 30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递交完

  整结算资料,结算经委托人审核完毕和监理人同意确认,委托人审批完成结算款支付后 30 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7%,结算造价剩余的 3%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2.6、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向委托人交纳暂定合同总额 5%的履约保证金,监理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备案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后,且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监理人。

 2.7、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2. 7.1 监理人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必须是与合同一致,如监理人随意改变收款人名称和账户信息,委托人将拒付货款。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发票并通过税务系统认证后,才能向监理人支付款项。

 2. 7.2 发票销售方必须为合同签订人(监理人),严禁由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监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除外),发票票面信息必须与合同内容相符,保证发票内容真实有效。

 2. 7.3 无论何种原因丢失发票,监理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我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重新获取相关凭证。

 2. 7.4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每一笔工程款时,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监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要求的金额与时间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类型,并在票面记载的开票时间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委托人。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损失的,监理人应全额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2. 7.5 如因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以下责任:

 a.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重新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发票等补救措施; b.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中各自总价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委托人在税金、滞纳金、罚金等方面的经济损失),监理人还应予以赔偿。

 补充 其他 约定

  关于 违约金约定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或监督力度不够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细则如下:

 1. 经确定的总监和专业负责人不得调换,如总监代表须常驻现场但未能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若擅自调换超过 2 次,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除上述违约金外应另行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如专业负责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的, 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人。违约金从监理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监理单位的金额内扣除。

 2. 监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离监理部或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工作,每发现一人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违约金从监理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监理单位的金额内扣除。

 3. 监理工程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每发现一人次,违约者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针对需旁站巡视的工程,8 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违约者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不随施工旁站,违约者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

 4. 对监理人员考核中,每发现一人次记录不及时、不真实,违约者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

 5.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一般质量事故,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5%的违约金;若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严重质量事故,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从监理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监理单位的金额内扣除。

 6.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监理人应按国家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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