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制度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條 为了规范公司各合营公司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强化会计核算和监督,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條 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一部分 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條 各合营公司应按《会计法》的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设置相应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條 以下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條 记账的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必须进行平行登记。

 第六條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相互可比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前期必须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说明中予以披露。

 第七條 公司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具体分为季度﹑月份,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每月最后一日为结账日。

 第八條 会计核算必须以货币计量,规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條 本公司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会计科目的编号及名称见附表。

 第十條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并应填列明细科目全称。

 第十一條

 严禁在法定账册之外设账或保留账外资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使用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三條 公司发生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最迟不应超过 30 日)送交会计机构办理相关会计手续。

 第十四條 会计凭证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制,保证字迹清晰﹑工整。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一﹑二﹑三…….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第十五條

 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严格按照如下规定的内容填制或审核取得的原始凭证: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

 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对于填制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只能以一联作为客户报销凭证,且每一联次必须连续编号,作废时,各联次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发生退款业务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能以退款批准文件代替收据; 6. 职员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或以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错误,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凡金额填写错误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重开。

 第十六條

 记账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格按照以下内容填写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 填制的记账凭证除了结账和更正错误的情况下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按要求附原始凭证; 3.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 “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

 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在摘要栏注明原因。

 第三部分

  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七條 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业务需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

 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总账的形式采用“三栏式”,明细账根据科目的性质选择“三栏式”或“多栏式”。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它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十八條 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由指定的会计登记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九條 对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防止账页的散失和被抽换,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

 会计账簿应加装封面,写明公司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注明:账簿页数﹑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替人员,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启用账簿应交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当年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它账簿按本五元贴花,印花税票贴于账簿扉页上,并予划销。

 第二十條 会计人员登记会计账簿,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它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二十一條 账簿记录的错误更正,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发现错误后,应重新编制更正凭证,并在更正凭证上详细注明更正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核对账目,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按资产清查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條 为了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内账簿记录中已经记录的经济业务,总结有关经济业务流动和状况,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好结账的基础工作。

 第四部分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條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监督反映的重要环节,公司按月﹑季﹑年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向总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五條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六條 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七條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條 报表内的各项目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二十九條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公司领导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名并盖章。公司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條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三十一條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副本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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