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国土资源局新津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6159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项目编号:

 5101322018000218

 新津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新

 津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共同编制

 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

 8 2018 年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5 第七章

 评审方法…………………………………………………………46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

 受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拟对 新津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322018000218 2.采购项目名称:新津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预算资金 38.0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8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4 日(北京时间 09: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36 号西物之芯 3011) 报名获取投标资格。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 截 止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八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十、磋商 地点: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36 号西物之芯 3011)

 。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 123 号 联 系 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13980449189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36 号西物之芯 3011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

 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68304938

  2018 年 8 月 28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38.00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8.00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口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府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 7000 元。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公司从个人账户汇款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上必须有银行的相关凭证)。

 收款单位: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 公司 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堂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4402 2511 0910 0088 009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 7 日 17 时 00 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交纳概不受理)。

 请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可简写)及编号 退款方式:原渠道退还至缴款账户 注: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8 履约保证金 1、金

 额:成交金额的 5%。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公司从个人账户汇款交纳的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所提供的保证金交纳凭证上必须有银行的相关凭证)。

 交款帐号:转入采购人指定的帐户。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9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中标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到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68304938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36 号西物之芯 3011 1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中资格、资质性、技术指标(服务要求)、评分办法和商务要求等内容的询问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980449189 1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中资格、资质性、技术指标(服务要求)、评分办法和商务要求等内容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会同采购人处理;对于采购结果由重庆市永新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会同采购人处理,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相应条款。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新津县财政局。

 地址:成都市新津县武阳西路 163 号 电话:028-8252005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新津县财政局备案。

 14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及补遗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须知前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进行有利于投标人进行;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15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1、服务质量要求: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16 采购合同 中标人需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原件至本公司。

 17 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精神,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本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18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和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报价一览表(第一次)1份,电子文档1份。

 19 相关内容更正 本项目相关内容若有澄清和修改,将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以公告形式发布,拟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以保证对采购文件作出正确的响应。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3.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

 (1)投标函; (2)承诺函;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报价一览表; (5)分项报价明细表; (6)商务应答表; (7)技术、服务应答表; (8)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9)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 (10)项目实施方案;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 13.3 报价一览表(第一次)一式一份 。

 4 13.4 电子 文档 一份。(光盘或 U U 盘等)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3 报价一览表(第一次)一份。

 18.4 电子文档一份(所有响应文件均需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包括正本 word版本一份)。

 18.5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第一次)、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或报价一览表(第一次)或电子文档。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 2 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察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成交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

 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到新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36.1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按照业主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把合格的成果资料提交给业主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60%;成果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40%。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文件;④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注:①提供 2018 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②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③投标人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三个月的,只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

 (提供测绘资质复印件)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

 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察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或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格式详见第六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格式详见第六章)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下账回单复印件。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办[2018]137 号)的安排,现需在我县组织开展全县范围的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试点工作,并形成试点区域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耕地质量指数图和耕地产能指数分布图等数据成果资料。

  二、技术规范和要求

 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2、《地理格网 》GB/T12409 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 6、《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 7、《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规范》DZ/T 0258 8、《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规范》DZ/T 0295

  三、具体工作内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备注 1 资 料 收集 整 理与分析 a)地形、气候条件、土壤类型等资料; b)作物投入产出、社会经济概况、城镇发展规划、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等资料; c)防洪标准、排水标准、灌溉保证程度、灾害防治水平、农机化水平、机械化水平等资料;

 d)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环境质量调查及其他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评价资料; e)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耕地等别年度监测、农业部门的耕地

 质量与产能评价、林业部门防护林网分布,以及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土地整治项目等资料; f)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应的遥感影像与DEM数据; g)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调查数据等资料。

 2 耕 地 质量调查 对评价区进行实地调查,布设样点调查地形部位、田面坡度、灌溉保证程度、排水条件、田块状况、田间道路通达度、耕作距离;挖掘土壤坡面调查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土体构型、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蚯蚓数量等;对需要实地采集灌溉水和土壤的样品进行采集、处理加工等工作。按照规范补充调查区域的调查点不得少于调查区域评价单元总数的 15%,校核调查区域的调查点不得少于调查区域评价单元总数的 5%,预计调查样点 50 个,每个样点现场调查 11 个指标,采集土壤和水样 50 个。

 3 分 析 测试 样品的实验室处理和分析测试,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有机质、耕层质地、土壤容重、土壤 pH、土壤易溶盐、土壤养分元素(土壤中全氮、全磷、全钾和碱解氮、速效钾、速效磷等)、有益元素与土壤重金属元素(单元素划分出的环境等级最差的等级:如砷(As)、铬(Cr)、镉(Cd)、铜(Cu)、汞(Hg)、铅(Pb)、镍(Ni)和锌(Zn)),以及灌溉水重金属元素与理化指标(化学需氧量等 16 个指标)等。按照规范补充调查区域的调查点不得少于调查区域评价单元总数的 15%,校核调查区域的调查点不得少于调查区域评价单元总数的 5%,预计调查样点 50 个。每个样点分析测试项目 40 个指标。

 4 调 查 资料入库 外业调查原始记录的文字、表格、图件、土壤剖面照片及其说明、土壤景观照片及其说明等,整理归类,纳入相关数据库。

 5 耕 地 质量评价 包括评价单元划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指标权重确定,计算地形特征分值、计算土壤性状分值、计算耕作条件分值、计算生物特性系数、计算耕地质量指数

 6 耕 地 产能评价 包括评价单元划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指标权重确定,计算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计算耕地自然质量系数、计算技术水平系数、计算耕地产能指数

 7 成 果 图件编制 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成果图件包括中间成果图和最终成果图。

 中间成果图包括 a)

 单指标属性及分值图; b)

 地形特征分值图、土壤性状分值图、耕作条件分值图、土壤健康系数分值图、耕地自然质量系数分值图、技术水平系数分值图。

 最终成果图包括耕地质量指数和耕地产能指数分布图。

 8 文 字 成果撰写 文字成果主要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9 基 础 资源 及 数据成果 汇编 基础资源包括;a)

 原始数据与资料;b)

 中间成果资料; c)

 相关的工作文件、技术文件等。

 汇总表主要包括县级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单元属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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