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农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篇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全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7年5月装订 目 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

 一、总则 . 1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 2

 三、会计科目11 101库存现金。.. 14 102银行存款。.. 14 113应收款 .. 15 114成员往来。.. 15 121产品物资。.. 16 124委托加工物资。. 17 125委托代销商品。. 18 127受托代购商品。. 18 128受托代销商品。. 19 131对外投资。(转载于:.cNBotHwin.cOm 博 威 范文网:农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20 141牲畜(禽)资产 21 142林木资产。.. 22 151固定资产。.. 23 152累计折旧。.. 25 153在建工程。.. 26 154固定资产清理。. 27 161无形资产。.. 27201短期借款。.. 29 211应付款 .. 29 212应付工资。.. 30 221应付盈余返还。. 31 222应付剩余盈余。. 31 231长期借款。.. 32 235专项应付款 . 32 301股金 33 311专项基金。.. 34 321资本公积。.. 35 322盈余公积。.. 35 331本年盈余。.. 36 332盈余分配。.. 36 401生产成本。.. 37 501经营收入。.. 38 502其他收入。.. 38 511投资收益。.. 39 521经营支出。.. 39 522管理费用。.. 40 529其他支出。.. 40

 四、会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格式 . 4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47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50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52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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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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