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进出境重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襄阳市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湖北检验检疫局《湖北省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阳检验检疫局在襄阳市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境内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对襄阳进出口养殖、加工企业可能造成疫情危害的应急处置。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现场指挥中心

 襄阳检验检疫局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襄阳局现场指挥中心”),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检验检疫一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现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检验检疫一科。必要时,聘请当地政府兽医、卫生主管部门专家参与指挥中心的工作。

 3.2工作职责

 3.2.1现场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贯彻和落实湖北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湖北局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和配合本地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应急物质储备使用和参加应急人员防护等工作;随时向湖北局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经湖北局局领导同意可直接向总局指挥中心或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指导、协助相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饲养或加工企业的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货物及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

 3.2.2办公室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现场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承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和传达辖区内有关疫情信息;了解有关部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相关意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负责与地方农业、卫生等部门的联络与沟通,按照有关制度交流有关疫情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局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的实施;负责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 疫情信息报告、通报

 4.1襄阳检验检疫局现场指挥中心落实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并在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湖北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4.2疫情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传递和上报。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正式公开之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情。

 4.3协助湖北局搞好有关疫情信息分析。

 4.4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或禁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通报、通知以及湖北局预警通报,向辖区内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 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诊断

 5.1 境外疫情

  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OIE等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依据,并经质检总局或湖北局指挥中心办公室预警通报确认。

 5.2 境内疫情

  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5.3 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疫情

 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家参考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5.4疫情的诊断

 5.4.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湖北局系统内2名以上专家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5.4.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由湖北局指定的具有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和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5.4.3疫情的确诊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由湖北局指挥中心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5.5、其它特殊情况

 发生其它特殊情况如人员感染的疫情判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疫情的应急响应

 6.1 实施办法的启动

 接到湖北局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时,由襄阳局现场指挥中心宣布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6.2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措施

 6.2.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产品,一律做封存、销毁处理,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6.2.2当境外重大动物疫情可能传入辖区时,在湖北局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开展疫情监测控制工作。

 6.2.3必要时,协助对来自疫区的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按照相关方法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或监测。

 6.2.4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大冷库的清查工作力度,对截获有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产品,一律作封存作销毁处理。

 6.3 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措施

 6.3.1疫情发生在辖区外时,应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出口养殖场、备案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向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报有关疫情和境外检疫政策,指导并帮助企业合理地组织、调整并安排好生产、加工和出口。

 6.3.2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和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湖北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协助湖北局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搞好现场诊断、采集病料送实验室诊断等各项工作。同时,报经湖北局指挥中心批准,暂停相关注册或者备案养殖场、加工企业产品出口。协助湖北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指令处理和控制工作现场,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确认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当地兽医行政主官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3.3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辖区内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时,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协助湖北局对相关的出口动物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采取与检验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相同的应急措施。

 6.3.4在非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疫情时,积极参与有关疫情的防制工作,加强与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和诊断结果情况,配合搞好疫情控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湖北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上报本地疫情和防制工作情况。

 6.3.5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感染人的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6.4 应急措施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应终止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4.1质检总局、湖北局指挥中心和地方重大动物疫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疫情解除通报;

 6.4.2对疑似疫情按规定程序处理,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经领导小组研究报湖北局指挥中心批准决定终止应急处理措施。

 6.4.3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辖区进口的动物或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经湖北局指挥中心批准决定终止应急处理措施。

 7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或疫点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密切关注人员健康状况,一旦发现身体不适及时进行体检。

  8 应急保障

 8.1人员保障

 在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办法期间,必须指定工作人员24小指值班,保障与湖北局指挥中心和局现场指挥中心的信息畅通。各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应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障有关工作的落实。

 8.2物质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的物质储备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处理设施、消毒药品、通讯工具和必要的诊断试剂。

 8.3经费保障

 按要求作好次年的防控经费的预算工作,保障在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需的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应急强制免疫接种所涉及的费用,按照质检总局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4技术保障

 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保持与湖北局技术中心、动检处、湖北局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

 9宣传、培训与演习

 9.1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由襄阳局现场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积极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9.2培训和演习

 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要求有针对性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10、附则

 10.1加强与农业、卫生、海关、公安、工商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内外疫情的发展方向,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和有关检测技术,增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10.2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3有关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传播迅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进境 动物疫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引起的疫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相关动物 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控制场所 进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指出境动物饲养场、隔离检疫场、离境口岸动物存放地以及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地和注册或备案饲养场。

 控制区域 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包括以控制场所为中心,半径3-5公里的区域,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具体控制区域由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10.4本预案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或更新。

 11、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襄阳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1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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