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职业病防止计划和实施方案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九. .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注意处理以下问题。

 (1)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单位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2)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 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管理部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单位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各单位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 5 、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岗位。公司内所有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部门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a.急性职业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在 12-24小时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及时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b.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

 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管理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告知的内容包括:

 (1)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 危害后果;

 (3)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4、职业卫生培训

 (1)安全生产办公室在三级教育中负责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各单位安全科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1)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

 (2)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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