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美容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

  一、卫生管理组织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宾馆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宾馆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负责人,对宾馆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宾馆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宾馆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宾馆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宾馆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宾馆从业人员应按《宾馆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宾馆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宾馆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宾馆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宾馆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宾馆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宾馆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宾馆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布草。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

 4.不得在宾馆内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垃圾处理区。

 6.工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布草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布草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二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小旅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提供顾客用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索证材料齐全,不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妆品;

 6、设立有独立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间,公共用具(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整,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7、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清洗记录完整,并按旅店床位 1:3 的比例配备。外送清洗的,到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洗涤公司清洗并签订合同,并做好送洗与接收记录;

 8、客房保持通风良好,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如果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清洗消毒。

 9、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合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七)客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九)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十)棉织品经晒干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一、自查由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组织计划,分管领导带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卫生考核工作。

 二、检查内容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应责任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 20 元并通报批评:

 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进行卫生操作时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的;

 2、客用饮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和异味;

 3、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超过有效期、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5、卫生间有积水、积粪、有异味;

 6、客房未及时清洁或未按照程序进行卫生清洁;

 7、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迹和垃圾的;

 9、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工作出色,卫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给予 50 元的奖励。

 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管理制度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二、检查内容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应责任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 20 元并通报批评:

 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进行卫生操作时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的;

 2、客用饮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和异味;

 3、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超过有效期、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5、卫生间有积水、积粪、有异味;

 6、客房未及时清洁或未按照程序进行卫生清洁;

 7、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迹和垃圾的;

 9、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的。

 对工作出色,卫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给予 50 元的奖励。

 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管理制度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 3 名以上(含 3 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在发生事故 2 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微小气侯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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