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设立欠薪先垫付制度(正式版)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05 点击: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 设立欠薪先垫付制度

 我市首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 9 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今日(12 月 22 日),大渝网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条例对工资支付进行了特别规定,设立了欠薪先行垫付和先予支付制度,今后农民工如遭遇欠薪,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责令有关单位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其中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在用人单位的范围方面,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大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并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社保基金、就业资金同样纳入监察范围,即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职业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障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也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

 农民工如遭遇欠薪

 可要求先行垫付或先予支付 工资权益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益,为此,《条例》中对工资支付问题也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对于有关单位或组织将工程或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条例》规定,当“该

 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增设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义务

 违规者最高处 2 2 万元罚款 建立和完善用工档案,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劳动者在投诉用人单位时因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又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一现实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用人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建立包括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资档案、工时档案在内的用工档案。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多个角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鼓励实名举报违规行为 监察程序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程序性规定少,且较为原则,导致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常常缺乏相应依据。为此,《条例》在总结我市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不予受理、调查中止、撤销案件、告知与送达、结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在《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设定的中止调查程序,即规定,“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计算。”监察程序进一步明晰。

 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互相衔接

 缩短办案时间 在《条例》中,诉讼与行政调解实现了相互衔接,这对于及时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比如《条例》新增加了行政调解职能。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而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些措施将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快速、及时、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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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保障监察相关案例 案例一 职工状告企业未付加班费

 应由单位提供加班证明

  劳动者张某到某区监察大队投诉,称自己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工厂上班,工厂长期安排加班,但没有支付加班费,要求监察大队主张自己的加班费。

 “经我们初步调查,张某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便要求该工厂提供张某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以便核准张某工作期间的具体加班时间。”监察大队相关工作

 人员表示,但该工厂声称张某是劳务派遣员工,相关工资报酬已经按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了,并且单位的考勤记录也已经遗失了。

 针对该案例,在《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考勤记录的法律义务,也未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加班费支付的责任主体,张某的投诉便会因工厂不提供考勤记录而无法展开进一步调查核实,张某要主张自己的加班费,就只能自己提供加班的相应证据,但作为一名劳动者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条例》出台后,第十条明第四款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若张某所在的工厂以遗失为由不提供考勤记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便可以责令其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该工厂不提供考勤记录,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同时,若劳务派遣公司与该工厂的派遣协议没有关于加班费支付的相关约定,可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将支付加班费的责任主体确认为该工厂。

 因此,《条例》出台后,张某的合法权益能快速有效得到维护。

 案例二 拖欠民工工资包工头失联

 可责令发包单位先予支付

 “我们 30 多个人工资都没着落,包工头就找不到了。”近日,王某等 30 余名农民工到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在某建筑项目做钢筋工。完工后,包工头李某没有支付他们的工资,突然消失,无法联系,要求监察大队帮他们追要工资。

 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总承包方是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是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钢筋业务分包给包工头李某,工资支付、工人管理均由李某负责。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劳务公司已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李某,并有结算与支付依据。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欠薪逃匿,若要移送公安机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必须要向李某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书,在李某拒不执行指令书的情况下,才能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但在李某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无法及时送达责令支付指令书,移送非常困难。而且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农民工工资也无法得到及时兑付。

 《条例》出台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为此,在李某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因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业务分包给李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劳务公司先行支付李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责令书送达李某,及时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以追诉李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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