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学习资料汇编]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学 习 资 料 汇 编 中共**县委组织部 中共**县直属机关工委 20**年12月 目

 录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03 2、中共**自治州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12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20 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及应注意的事项………………………………………………… 43 5、档案中缺少《入党志愿书》如何补办?………… ……46 6、发展预备党员预审内容(式样)…………………… …49 7、预备党员转正预审内容(式样)…………………… …50 8、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转正公示登记表(式样)………………………………………… ……51 9、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测评表(式样)………… ……55 10、XXX同志的政审材料(式样)…………………………56 11、票决制(式样)…………………………………………57 12、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图……………………………………58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中共**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州组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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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自治州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州直机关工委,州“两新”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现将《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自治州委组织部

 2013年4月28日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 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 等五项制度的意见 (2013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现就在全州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中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把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基本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1、推荐制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党支部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后,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考察了解,写出现实表现材料,再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可采取其它方式向支部提出推荐意见),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经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不经过此项程序。 发展对象推荐制度。党支部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后,再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 2、公示制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制度。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主要的现实表现。 预备党员公示制度。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时间。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预备党员转正,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转正大会时间。 公示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并设立意见箱和联系电话,向党员和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7天。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委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委负责调查。如有不同反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讨论入党(转正),待情况查清后再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不够条件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资格或不予讨论,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支部继续进行培养。对无人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公示结束后,党组织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公示情况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装入档案。 3、预审制 基层党委要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将发展、转正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委组织部(州直工委、州“两新”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预审,其中发展中学生和私营企业主入党由州委组织部预审。发展党员预审内容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群众推荐情况;③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④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⑤个人自传和培养期季度思想汇报材料;⑥政治审查材料及政审测评情况;⑦参加集中培训及考核情况;⑧《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⑨《入党志愿书》;⑩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预审内容主要包括:①《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②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表决吸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③个人书面转正申请;④个人预备期季度思想汇报材料;⑤支部考察报告;⑥《入党志愿书》;⑦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或预备党员转正的还应提供企业守法经营、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党内外群众认可、私营企业主自我鉴定等材料。组织部门(工委)根据预审内容,对基层党委确定的发展对象、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部门(工委)在收到预审材料15天内,对所有材料审核完毕,并提出预审意见,及时向基层党委进行反馈。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应及时督促所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未经组织部门(工委)预审的,不能召开支部大会、党委会表决审批。 4、票决制 支部党员大会投票表决制度。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先听取申请人思想汇报,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可采取其它方式正式向支部提出意见,其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党员投票表决制度。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5、责任追究制 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①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②没有按要求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③国有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④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⑤审批发展党员前没有报组织部门(工委)预审的;⑥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⑦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宣誓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①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谈话并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②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③未按要求召开推荐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表决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④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⑤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⑥在上级党组织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的;⑦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的;⑧未按推荐制、公示制、预审制和票决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①组织委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②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③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④入党培养(介绍)人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培养(介绍)入党的;⑤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⑥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①隐瞒本人需要向党组织或培养(介绍、考察)人提供的真实情况的;②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③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 实行“五项制度”是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的有效途径,既是对已有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的探索创新。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实行“五项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贯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把实行“五项制度”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议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把执行“五项制度”情况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定期进行检查,对制度运行的效果及时做出评价,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委组织部(工委)要加强对实行“五项制度”的检查指导,每年至少检查通报一次。要积极探索创新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1990年,中组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细则(试行)》实施了20多年,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已经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同和积极落实。按照《细则(试行)》要求,1990年以来,全国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输入了新鲜血液。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修订完善。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1990年到现在,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作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等作出规定。 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概括地说,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一是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管理中去。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什么大问题,难的主要是提高质量。三是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四是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党员政治合格。对入党动机要严格把关,对那些动机不纯、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人,不能吸收入党。五是加大在青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六是要针对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等发展党员工作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七是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不能开后门、做交易,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90年代以来的20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一个时期。20多年来,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等日益多元,入党动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思想入党的任务比过去更为艰巨。又比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率达到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民工人数达到2.5亿,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据中组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全国党员人数达到8668.6万名,在如此庞大的队伍中,党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党员暮气沉沉,没有作为;个别党组织软弱涣散,发挥作用不够。此外,发展党员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新党员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标准不严格,存在降低、曲解党员标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抓得不经常、不具体,有的重形式、轻效果;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把关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档案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个别村党组织还存在着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等。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立足实践,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归纳提升、总结吸收,能够更好地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比如,发展党员推荐制,即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制度;比如,发展党员预审制,即基层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前,将发展对象有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对照入党标准和程序,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集中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关的制度;比如,发展党员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制度,等等。这次修订,对各地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把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总之,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为《细则》的修订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细则》的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细则》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以上就是《细则》修订的具体背景。 二、《细则》是怎么修订的?

 《细则(试行)》修订工作,中组部从2013年4月启动,到20**年5月,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印发(对外公布是6月10日之后),前后经过一年多时间,仅重要修改达20多稿。 修订《细则(试行)》,政策要求高,具体内容牵涉面广。修订工作中,注重把握4个要点。一是注重权威性。一方面,坚持《细则(试行)》中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得到普遍认可的规定要求,保持《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另一方面,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在《细则》中充分体现党章和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二是注重系统性。将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的、《细则(试行)》没有纳入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了“申请入党的条件”、“直接接收党员”、“预备期的时间和计算”和“党龄计算”等。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加了相关内容,使《细则》内容更加完整,与党内其他法规衔接更加紧密。三是注重现实性。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问题,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是什么的问题,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的时间问题,如何严格政治审查的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使《细则》更具现实针对性。四是注意操作性。《细则》的主体内容是从程序上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通过修订,对发展党员程序进行细化、具体化,同时对有关要求进行简化和调整,有利于基层操作和落实。 《细则》(试行)修订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央高度重视。《细则(试行)》修订部署安排的层次、研究审议的层次、文件印发的层次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讲:一是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审议、修改《细则(试行)》。今年5月8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细则》稿。4月18日,刘云山同志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细则》稿进行审议,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二是十八大后,中央即对修订《细则(试行)》作出部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修订《细则》列入2013年工作要点。中办印发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将修订《细则(试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三是中央原则同意《细则》稿后,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二,中组部部务会加强领导。中组部部务会把《细则(试行)》修订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大力推进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研究,加强领导。一是精心制定方案。中组部部长赵乐际同志亲自审定修订工作方案,确定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二是加强具体指导。部领导亲自带队,多次开展调研、座谈讨论、听取汇报,一起研究修订中的重点问题。三是集体审议修改。在2013年召开全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同志对《细则》修订稿的意见。随后,中组部办公会、部务会分别对《细则》稿进行讨论、审议,对文稿修订进行把关和完善。 第三,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修订工作得到了全国各地各级组织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在修订工作启动前,各地向中组部反映发展党员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在修订过程中,各地积极配合做好专题调研工作。中组部先后到12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48个,实地走访66个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调研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很广。形成修订稿后,中组部先后两次下发,向各省各系统在面上征求意见,收集到意见建议240多条。 总的来说,修订《细则》的过程,是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的过程,也是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细则》的修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讨论,汇集了各方面力量,凝聚了集体智慧。 三、《细则》主要修订了什么? 从总体上看,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主要修订内容是: 1、新修订的《细则》,把中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了总则。“十六字总要求”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中作了明确表述。这次修订,将其写入《细则》总则,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准确理解、全面把握: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年均递增不超过1.5%),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新修订的《细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新修订的《细则》,在发展党员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二是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三是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四是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3、新修订的《细则》,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发展党员的首位。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中。 4、新修订的《细则》,在发展党员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调整。新修订的《细则》在保持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的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对以下五个环节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二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三是在确定发展对象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四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五是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通过修订,使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更加严格、科学、规范。 5、新修订的《细则》,对在流动人员中如何发展党员作出了规定。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5亿左右,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6、新修订的《细则》,对强化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作出了规定。《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州)、县(市、区)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7、新修订的《细则》,特别强调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细则》第六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具体来说,《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了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下面,我对修订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修订后,总则共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2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中,包括四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是这次修订很重要的内容。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前两个“坚持”是新增加的内容,就是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这里的“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根据中组部的解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要把党员的理想信念放在首位;第二,要把是否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放在重要位置;第三,要把是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放在重要位置;第四,要把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放在重要位置;第五,要把是否能够做到廉洁自律放在重要位置。这几条看起来是虚的,但只要真正严格对照去了解、考察,还是能够实起来的。同时,这里的个别吸收,并不是说一次只能吸收一个申请人入党,而是指一次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突击发展党员,是指不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党章规定,不履行严格的入党手续,不经过认真的培养和考察,草率从事,在短时间内大批发展党员,或出于某种目的,急于发展不够党员条件的人入党。为防止和克服突击发展的做法,党组织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党员质量重于数量的思想,把发展党员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基础工作,不能上级组织不检查就不发展,一检查就突击发展。“关门主义”是指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种偏向,即忽视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同志入党。这种现象,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出于自身政治目的考虑,或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或为打击报复,把一些优秀分子拒于党的大门以外,这种现象必须予以警惕和纠正。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修订后,这一章从第4条到第12条,共9条,其中5、6、7、8、12条基本上是整条增加的内容,从中也可以看出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重视。在这一部分,需着重说明7个问题。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第5条是把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5条是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十二大《党章》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到现在这一条基本没有变。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中,关于“入党申请人”的词条是这样表述的:“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人”。《细则》依据党章,增加这一条,对申请入党的年龄要求是明确的、清楚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未满十八岁的中学生能否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根据中组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组通字〔1997〕38号)精神,为了加强对中学生的培养教育,未满十八岁的中学生,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而不是指提出入党申请的年龄。但未满十八岁以及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的,不能发展入党。这个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中组部关于《细则》的有关答复意见有了新的精神,按照答复意见办理;没有新的精神,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第6条规定了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共涉及5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文字不多,但分2段,采取“一般+个别”的方法,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人员申请入党,主要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可以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就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有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时,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政治上的重大选择,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不能对他们不管不问,必须派人与申请人正式谈话,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增加这样的规定,既体现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政治上的关心,也使发展党员程序更加严密。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根据一些地方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在参会人员选择上,除了党员之外,还有群众代表参加。关于群团组织推优问题,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对团组织“推优”提出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范围适当扩大,明确除了共青团组织外,其他群团组织也可以推荐。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工会会员和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目的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即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实际工作中,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次修订,通过明确他们的职责,细化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第12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一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三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持续、不断深入的过程。考虑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的实际,《细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进程,同时又保证培养教育效果。 7、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是否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工作、学习等方面是否突出。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这次修订,将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对于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章从第13条至17条,共5条。这里,重点强调4个问题。 1、关于发展对象的确定。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这里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确定发展对象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 2、关于入党介绍人的确定。强调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同时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同时,明确了入党介绍人的5项主要任务,即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关于政治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在第16条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开展政治审查时,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及其社会关系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通过调查,重点要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这一条的修订,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基层反映,有的流动人员在外有违法犯罪行为,回到本地申请入党,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结果被吸收为新党员;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为新党员。这就要求在政治审查中注意考察这方面内容,从入口上严格把关。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4、关于短期集中培训。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作出2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这主要是根据多数地方做法作出的调整。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考虑到农村、非公企业等领域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适当缩短了集中培训时间。需要强调的是,保证培训时间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18条到第28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对这部分内容修改比较多、也比较重大,重点有6个方面。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审制是基层的创造,通过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关口前移,更好地保证质量、控制数量、优化结构。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等新情况,针对一些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我们在基层调研时,许多基层党组织反映,对突击发展的预备党员,难以接续培养考察,难以正常转正,有的甚至连人都找不到,普遍要求提出具体措施解决。 3、关于召开支部大会。第20条对此作出规定,有三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原来对这项内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询问。这次修订,对到会人数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规定,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二是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增加了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内容,即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将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这一条加入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三是表决方式,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去实践中,采取举手表决更多一些。近年来各地从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普遍实行票决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次修订明确规定,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关于审批权限。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规定,“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修订后,这项规定取消了。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任务;三是适应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 5、关于预备党员审批后上报备案。第26条明确,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主要考虑是,审批预备党员的职责主要是乡镇(街道)一级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直接接收党员,党章第5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追认党员,中组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也作出过解释。这次修订,增加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一是要严格掌握,只有“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二是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规定接收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本章第29条至37条,共9条。这一部分着重说明3条规定。 1、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细则》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规定。有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其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为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确保这项工作的严肃性。 2、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随着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加,预备党员的流动性也在加大。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发展党员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地对此提出相应措施,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以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时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情况,发挥好把关作用。 3、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严格把关。在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上,第32条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强调“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组织。本章第38条至第42条,共5条。这次修订,作了3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此,《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次修订后,《细则》对党组织责任的规定更加全面系统,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这其中,组织部门的责任尤其重大。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所填写的正式材料,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员的一种永久性档案材料。加强对《入党志愿书》的管理,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有效方法。中组部曾于2004年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了修订,2012年进行了改版。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要求也是很明确的。 总的看,新修订的《细则》有3个鲜明特点:一是“严”,坚持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纪律更严。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实务操作规程。同时,立足发展党员工作实际,针对流动人员发展党员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三是“新”,充分体现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基层探索创造的新经验,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四、学习贯彻《细则》我们怎么办? 新修订的《细则》,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折不扣地把《细则》贯彻落实到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作为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专职党务干部和具体经办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细则》是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怎样学习好、贯彻好《细则》?就是要做到“三个三”,即:思想上要做到“三个认清”,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政策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

 (一)思想上做到“三个认清”。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实施《细则》,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政策、认清责任。 一要认清《细则》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细则》,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思想新部署,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领导责任、工作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发展什么样的人入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发展党员”、“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问题,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认真贯彻实施《细则》,按照《细则》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发展党员工作就能把住正确方向、抓住工作重点、不断提高水平。执行《细则》打折扣、搞变通,发展党员工作就会出现偏差,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会对党员队伍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害。当然,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大家,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的、细致性的重要工作。《细则》强调的是注意细节,但细节不是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强调用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这一点是我们贯彻落实《细则》要特别把握和理解的。 二要认清《细则》提出的新规定新要求。这次修订《细则》,文字修改有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在内容上,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补充相关内容;在结构上,拆分了一章;在程序上,增加了6道程序。学习贯彻《细则》,就要多花功夫学习《细则》原文,对《细则》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做到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要多将修订前后的《细则》进行对照,深入了解每个条目修订的背景、意图,修订的政策取向、政策界限,做到融会贯通,努力成为熟知《细则》的政策通、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行家里手。 三要认清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细则》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根据《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应从坚持标准、加强培养、遵循程序、遵守纪律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从宏观谋划、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力量保障等方面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做好经常性培养教育工作,担负起直接责任。根据《细则》,各级党委主要任务有4项:一是制定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以党委的名义报上一级党委备案。指导基层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确定的计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二是定期分析。党委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研究。三是开展检查。党委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四是纳入考核。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键是要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书记的作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书记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落实管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做到亲自抓、抓得实、抓出成效。要加强业务培训,让基层党组织书记熟悉《细则》规定、贯彻《细则》要求,做到懂规矩、守规矩,不走样、不变通。二要建强组织员队伍。《细则》明确规定,“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要按照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原则,选优配强组织员,抓好教育培训,完善待遇保障,使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有一支靠得住、专业化的工作力量。三要统筹基层党务工作者资源。注意整合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辅导员等力量,动员他们都来抓党员队伍建设,共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一是落实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要更实。要坚持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报告;年初制定计划要几上几下、科学合理,年中检查要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年底报告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谋划长远。今年,州委组织部给州直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为180名,**职院58名,合计为238名,降幅为21%。根据州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数,我们对各系统提出了今年发展党员指导数,现在时间已经过半,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计划执行情况比较好。下一步,要结合学习贯彻《细则》,对落实年度计划实行跟踪问效、跟踪督查、跟踪研判、跟踪问责,一如既往、一以贯之地抓好落实,确保计划落实到位。年底前,州直工委将对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对《细则》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要更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一靠加强培养教育,二靠严格审查把关,三靠严肃工作纪律。在培养教育上,要明确培养教育目的,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政治觉悟,做到思想入党。要丰富培养教育形式,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与党内有关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党、认识党,从内心深处认同党,在行动上追随党,始终听党的话、跟党走。要发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作用,精心选择合适人选,督促他们负起责任。要坚持“常”“长”二字,寓培养教育于日常联系、管理、服务之中,下慢功夫、细功夫,把培养教育工作做在实处、收到实效。在审查把关上,要注意听取民意,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接收、转正之前,都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掌握情况,防止“带病入党”,防止党支部几个人说了算甚至支部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要搞好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要认真落实州委的“二四二二四”制度。通过搞好预审,着重对发展对象的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审查,对培养过程和发展程序进行审查核查,把标准严、程序严的要求落实到位。在严肃纪律上,要按《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防止在入党问题上搞庸俗化,搞不正之风。从以往的情况看,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确实存在。今后,我们要按照《细则》,在这方面抓得要更紧,执纪要更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风清气正。 三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更实。从州直层面上讲,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注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注重在妇女中发展党员,注重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注重在青年中发展党员。总的来说,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三)政策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一是搞好衔接,就是《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细则》作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内法规,无法对所有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一一重申过去文件中强调的重点问题。比如,关于民主党派负责人、民主党派党员加入共产党的规定,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中办发〔2013〕4号文件关于公示制的规定,等等,政策要求是非常明确的,要严格按政策办、按有关文件精神办。二是搞好细化,就是《细则》有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的,要结合实际拿出操作办法。比如,在政治审查中了解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接收预备党员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具体该如何操作规定不够明确。再比如,《细则》对推荐、票决、备案等,只提出原则要求,没有规定具体办法。对于这些要求,各部门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三是搞好研究,就是对《细则》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意见。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细则》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有特殊性。各部门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在遵循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加强对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利于增强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写全称。

  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6、“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7、“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2、“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3、“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参加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讨论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15、“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内容。

  16、“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1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18、“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应注意的事项

 一、入党志愿的填写: 抬头写:尊敬的党支部(或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因为中国共产党是………… 落款:申请人:XXX(不要写日期)

  二、家庭主要成员: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从爷爷奶奶、父母、儿女,未出嫁(成家)的兄弟姐妹。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姻亲,包括公公婆婆(岳父母),叔伯、姑姑等,以及一些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物。

  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如已离异的需要注明原配偶是谁,在哪个单位工作,因何原因于什么时间离异。

  四、本人签名或盖章:需要盖手模,落填表的时间

  五、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填写: 1、首先必须写清该同志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然后才是现实表现(优缺点); 2、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我愿意介绍他加入中国共产党。 例:该同志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培养教育期间,工作积极肯干,尽职尽责,在所从事的…………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认为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我愿意介绍他加入中国共产党。

  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的填写:首先写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参加人数,对该同志的评价,然后才是投票表决结果: 例:2013年6月5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到党员15人,实到党员15人,(因事因病请假X人),预备党员1人,有表决权的党员**人。大会认为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缺点:…… 经投票表决,(因事请假的人,先征求意见,事前或事后填写的赞成票应统计为有效票)**票同意该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七、上级党组织指派人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的填写: 例:1、受党委(机关党委)委托,找XXX谈话:(1)通过谈话,我们认为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肯干(优缺点);(2)我们认为该同志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3)通过谈话,我们认为该同志入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已经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建议党委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应注意的事项

  一、党支部审查结论的填写:经党支部审查,该同志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

  二、培养人培养教育与考察情况的填写:应写明本季度该同志的主要表现是什么?上一次谈话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改正如何?下一步的建议等等。不能写成泛泛而谈。

  三、如何计算培养时间?即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之日起。

 档案中缺少《入党志愿书》如何补办?

 《入党志愿书》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是党员身份最重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往往有些党员的个人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党员身份的真实性难予认定。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首先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具体方法如下: 一、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发现某位党员的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时,党支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调查核实,确认其党员身份。党支部要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主要是防止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复员转业之机,买通有关人员,并不是党员,却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骗取党员身份。如发现这种情况,就要一追到底,严肃处理。因此,党支部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二、严肃认真,收集证明材料 为了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因此,必须收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要党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4、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5、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4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三、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1、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上列4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在所在的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程序如下:一是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 2、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关”等栏目应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第6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3、将上列5项证明材料装贴在第7页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8页中。“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5、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具公章。 6、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发展预备党员预审内容 呈报单位及姓名:

  序号 目录 预审情况 备注 1 入党申请书   1个月内派人谈话 2 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推荐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推荐情况说明  

 3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登记表   公示5-7天 4 支委会(支部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复印件  

 5 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党支部考察材料

 半年一次 6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证明

 培训一次管3年 7 发展对象党员群众推荐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推荐情况说明   培养期必须1年以上才能推荐 8 发展对象公示表   公示5-7天 9 支委会讨论列为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  

 10 个人自传  

 11 思想汇报   每季度一篇 12 政审材料   对发展对象、在培养期内完成 13 函调材料   在培养期内完成 ** 政审测评表   与推荐发展对象人数一致 15 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证明  

 16 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17 入党志愿书     1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层党委 预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委组织部 (工委) 预审意见

  年

  月

  日

 预备党员转正预审内容 呈报单位及姓名: 序号 目

  录 预审意见 备

 注 1 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党员大会后公示5-7天 2 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表决吸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

 3 个人书面转正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党组织申请

 4

 个人预备期季度思想汇报材料

 每季度一篇

 5 支部考察报告

 提前一个月写出预备期间的考察材料

 6 《入党志愿书》

 7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基层党委预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委组织部(工委)预审意见

 年

  月

 日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首次递交入党 申请书时间

 公示起 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反映的 主

 要 情

 况

  公示联系人(签名): 党组织 调查核 实结果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党支部意

 见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印章)

  年

  月

  日 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首次递交入党 申请书时间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培养联系人

 公示起 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反映的 主

 要 情

 况

  公示联系人(签名): 党组织 调查核 实结果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党支部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印章)

  年

  月

  日

 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发展对象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首次递交入党 申请书时间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培养联系人

 列为发展对象时间

  公示起 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反映的 主

 要 情

 况

  公示联系人(签名): 党组织 调查核 实结果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党支部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印章)

  年

  月

  日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预备党员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首次递交入党 申请书时间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培养联系人

 列为发展对象时间

 发展为预备党员时间

  公示起 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反映的 主

 要 情

 况

  公示联系人(签名): 党组织 调查核 实结果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党支部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印章)

  年

  月

  日 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测评表 姓

 名:

  单位:

  职

 务: 评 价 内 容 评价等次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总 体 评 价

  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意理论学习,不搞封建迷信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入党是否有正确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真正了解,对党的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的是否牢固

  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树立了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

  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积极投身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兢兢业业地完成好本职工作和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组织纪律观念是否增强:是否严格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工作作风是否务实:深入基层,真抓实干,积极进取,敢于担当,不揽功诿过,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道德品行是否纯洁:处事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为人诚实厚道、光明磊落,情趣健康高雅、积极向上,不搞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对自己要求严格,不以权谋私

 XXX同志的政审材料

 一、 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 本人的简历(从小学填起,要与档案资料相符) 三、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主要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 历次政治运动表现情况 1、“文革”中的表现情况; 2、“八九”动乱中的表现情况; 3、在大是大非面前的表现情况。 五、现实表现情况 1、培养教育情况; 2、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工作中的表现情况; 3、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杨再波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李

 水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杨启剑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田喜平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杨自章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龙永秀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发展对象群众推荐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预备党员表决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党员转正表决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备注

  说明:同意的在空格内打“V”,不同意的打“X”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图 发展党员的方针、原则、重点和结构 总体要求

 结构比例:生产、工作一线65%,35周岁以下占70%,高中文化以上占80%以上,女性占40%以上 发展重点:青年工人、青年农民、知识分子 发展原则: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 发展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主要流程

  具备入党资格的同志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单位党组织在1个月内派员与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鼓励其积极创造入党条件。 个人申请

 入党申请人在提交入党申请书后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党员群众推荐会(群团组织推优),推荐名单公示5-7天后,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历史进行审查并形成结论,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意见、考察情况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形成会议记录,发放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由州直工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为期5-7天的集中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集中培训

  自党支部确定为积极分子之日起为培养教育期,时间一年以上。由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积极分子写出个人自传,每季度写一次思想情况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其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和谈话,并将表现情况填入《积极分子登记表》。 培养考察

  党支部召开推荐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意见并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5-7天后,再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发展对象,并形成会议记录。 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审查发展对象政治立场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入党动机、道德品行、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党的基本知识、组织纪律观念;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形成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相关材料审阅后报送党委审查。党委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签署意见后,由党支部审阅并将发展党员预审内容报送党委预审,由党委报州直工委预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州直工委在收到预审材料15天内,对所有材料审核完毕,并提出预审意见,及时向基层党委反馈,由党委督促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表决。 组织部(工委)预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意见,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并就是否同意吸收投票表决,形成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将决议及得票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委审批。未通过的继续培养考察。 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

  组织谈话

 党委指派专人找发展对象谈话,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逐个讨论,并投票表决,形成会议记录,符合条件表决通过的将决议及得票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下发《关于吸收预备党员的批复函》;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继续考察培养。

 党委票决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批复函》后,及时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党内活动。

 发出入党通知

  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程序有五个: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宣誓;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入党宣誓

 预备期一般为一年,从党支部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的纪律,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预备期满后,本人提前一个月提交转正申请,由党支部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预备期管理

 州直工委在15天内审核完毕,并提出预审意见,及时向基层党委反馈。

 党支部在考察并听取介绍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并将预备党员转正预审内容呈报党委预审,由党委报州直工委预审。

 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

 党委对支部上报的转正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党委会研究投票表决,形成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予以转正,并将决议及得票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党龄从支部通过之日算起。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党员资格。 党支部将拟转正对象公示5-7天后,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形成会议记录,符合条件表决通过的将决议及得票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委审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党员资格。

  属于在职干部或职工的新党员由单位党组织将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考察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其他材料存入党员档案。 整理党员 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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