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抚恤优待相关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发放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抚恤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建议;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相关对象人数变化、政策标准调整情况予以确定。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确保优抚对象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兑现。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国家统一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报请省政府适时调整全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

 活补助标准。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生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残疾抚恤资金;

  (二)烈士褒扬金;

  (三)“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

  (四)“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五)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八)部分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实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九)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十一)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十二)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十三)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进行分配,由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相关优抚对象人数、政策规定标准和财政分担机制测算提出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 30 日内,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安排,及时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本市(州)资金分配方案,于 30 日内分配下达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实行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

 30 日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 70%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 30 日内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 2 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补助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别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七条

 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同步报送分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指导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含扩权县)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

 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3〕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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