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旅游部门AA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 AA 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加强对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含外国政府授权的半官方旅游机构)和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A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是外国旅游部门在AA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机关。

 外国旅游部门要求在 AA 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向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条 外国旅游部门申请在 AA 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该国旅游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常驻人数、工作职能、驻在城市等; 二、该国旅游部门委任常驻人员的委任书正本及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第四条 外国旅游部门经批准在 AA 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劢,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或变相经营性活劢。

 第五条 外 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外国人在 AA 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在 AA 国就业居留手续。其 AA,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 员,可凭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 AA 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劳劢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 业证;凭代表证和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第六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常驻人员和驻在地址时,应当向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向常驻地劳劢保障部门及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持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按照 AA 国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要手续,如开立银行帐户、租用房屋、向海关备案及申请进口公、私用物品、领取车辆牌照、执照等。

 第八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聘用 AA 国工作人员,由 AA 国省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组织承办。

 常驻代表机构须将聘用的 AA 国工作人员名单报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户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曾在何处工作、任何职。

 第九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受 AA 国法律保护。该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在 AA 国的一切活劢,应当遵守 AA 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在 AA 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资格,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 AA 国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劢,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劢的 30 天前书面通知 AA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并将债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机构注销手续后的未了事宜,应当由其派出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旅游部门在 AA 国设立常驻代表、代表处、事务所、办事处、联络处或设立其他名称的机构,均视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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