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复习笔记】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1-02-28 点击:

 目录 内容简介 目 录 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 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5 学 623 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623 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4 年中山20 法律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1 年南开大学 872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10 年华东政法大学 612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09 年南京大学法学院 924 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 21 世纪—公元前 771 年)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 21 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留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残余。

 公元前 16 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顶峰。

 公元前 11 世纪,周族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在思想史上提出了“以德配天”说,推出“明德慎罚”的法制主张。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原始人的法 在原始社会,已存在氏族、部落习惯法。

 2.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在原始社会已初具规模,主要从祭祀中衍生。在祭祀神灵的过程中,形成了允许怎样做的授权性规范、不允许怎样做的禁止性规范以及对违反者如何惩罚的制裁性规范,这种种行为规范,构成了“礼”的雏形。这样的礼,已具备了习惯法的属性。

 进入国家社会后,统治者利用礼维护宗法社会尊卑贵贱、长幼亲疏之间的等级秩序,礼便由以前的原始习惯法摇身一变而为国家制定法。

 3.刑始于兵 在原始社会,氏族间为争夺生存环境和生活资料,经常发生战争。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中。

 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早期氏族公社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将抓住的战俘留下来,以供自己奴役,而是将他们杀掉,于是有了死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才可能让俘虏存活下来,以提供无偿劳动,为了防止他们逃跑,便将其鼻子或耳朵割掉,或将脚砍断,于是又有了肉刑。从这里可以看见人类社会初期的刑罚演进规律,最先出现的应当是死刑,然后才有了肉刑和其他刑种。随着氏族内部斗争的加剧,当这些惩罚方法逐渐被用来惩处族内违反习俗规则的成员时,死刑、肉刑就转变为习惯法中的刑罚方法,并随其运用的经常化和种类的增多而演化为相应的刑罚制度。

 由上可知,我国早期国家社会——夏商周三代法律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礼”与“刑”,都与原始人类从事的最主要的两种活动有关,“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即祭祀,戎即战争。

 二、夏商西周的礼 夏商周三代都有礼,且后代的礼是对前代礼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处,主要介绍的是周礼。

 1.周公制礼 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周公制礼是西周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

 2.周礼的分类 周公所定之礼,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以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2)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 可分为“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或“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主要介绍“五礼”分类法。

 ①吉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②凶丧亡殡葬 ③军行军动众 ④宾朝聘盟会 ⑤嘉礼。是关于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

 汉以后各朝制定礼典,以五礼为蓝本。不论哪种礼,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称“制礼作乐”。礼法制度又可称礼乐制度。

 3.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的。即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是“别”。也就是说,礼所调整的人际关系是不平等的。实现这些等级差别,方法有二。

 (1)“亲亲” 即“亲其亲者”,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亲亲父为大”。

 (2)“尊尊” 即“尊其尊者”,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王,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所谓“尊尊君为首”。

 “亲亲”、“尊尊”,是用以维护王权、父权、族权和等级特权的不二法门。

 4.周礼的内容 周礼中的大部分内容,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等。

 (1)土地所有权 西周继承了夏、商时代的土地王有制,全国的土地都属周王所有。周初“授民授疆土”的大分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分封土地。周王只留下王畿由自己直接控制,其他的土地则分赐给诸侯。诸侯亦将部分土地留作自己直辖,其余大部分土地则分赐卿大夫。卿大夫也留部分土地直辖,其余则分给士作为禄田。各级贵族都把土地分配给平民和奴隶耕种。分封者有权向受封者征收贡赋,受封者有义务向分封者缴纳贡赋。

 除周王外,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分封得到的土地,只享有世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不能随意处理或买卖。

 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予和交换的现象,各级奴隶主贵族这时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债权 西周的债主要是契约之债。处理买卖纠纷要凭质剂,处理借贷纠纷要用傅别。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如奴隶、牛马用长券叫“质”;小型贸易如兵器、珍奇用短券叫“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债券剖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质剂、傅别都不是私契,而是通过国家负责市场的管理人员——“质人”、“司约”来签订的。发生纠纷,可以质剂、傅别为证,见告于官。

 (3)婚姻 夏朝的婚礼缺乏资料说明。商朝实行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贵族娶妻时以该女子的妹妹陪嫁或他人送女陪嫁。西周,关于婚礼的记载很详细,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①婚姻形式。西周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所谓“匹夫匹妇”,即“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

 ②婚姻条件。周礼中关于婚姻的条件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a.禁止性条件。通行的原则是“同姓不婚”。此外,西周婚礼中还有“五不娶”的戒条:“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即女方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男方有权解除婚约。

 b.成立条件。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之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③婚姻程序。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要符合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

 a.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

 b.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一以防止同姓为婚,二以问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c.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

 d.纳征。即纳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纳征之后,婚约即告成立,不得反悔。

 e.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

 f.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新郎、新妇共食牲牢,婚礼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4)家庭 在家庭关系上,西周维护父权和夫权。

 一家之中,父亲为一家之长,处于至尊的地位。子女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家长对子女不仅有教令权,甚至有生杀予夺之权。家长控制家庭的财产权,父母在世,子女“不有私财”。家长对子女还有主婚权。夫妻之间,实行男尊女卑,妇女必须绝对服从男人。

 (5)继承 三代的继承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度。

 ①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②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从第 27 王康丁以后,将兄终弟及为主改为父死子继。但继承人仍然很多,问题仍旧存在,商末则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③西周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西周建国之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王位、爵位继承人同时也是享有祭祀祖先权利的人,因而这种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远祖之庙),谁是祖宗的嫡系后嗣,谁就享有主祭权。谁享有主祭权,谁就是王位、爵位的当然继承人。财产继承从属于王位和爵位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财产,谈不上权利。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三、夏商西周的刑 夏、商、周的刑,是三代法律制度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礼相对应而成。

 1.刑的制定 夏、商、西周初年的统治者,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其内容大致包括刑罚种类、罪名条款、刑法原则等方面。

 (1)禹刑 夏朝的刑书命名为禹刑,是为了表示对禹的崇敬。禹刑有比较系统的刑种和相当数量的罪名条款。

 (2)汤刑 商朝的汤刑又称殷彝、汤法、汤之典刑。汤刑有相应又成熟的刑名制度,为后世效法。

 (3)九刑 九刑指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周初社会秩序稳定,出现“成康之治”的盛世,当与其有密切关系。

 (4)《吕刑》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大司寇吕侯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吕刑》、《甫刑》。《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

 (5)誓、诰、训、命 夏、商、西周虽然制定有较为系统的“禹刑”、 “汤刑”、“九刑”、《吕刑》,但此一时期还往往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立法。依现代法律用语诠释,其属于刑事单行立法的范畴。

 2.刑罚种类 夏、商、西周的刑罚种类,除常用的五刑体系外,还有一些特殊刑种,如族刑、流刑、赎刑、鞭刑、扑刑等。

 (1)五刑 五刑”是三代的主要刑罚。

 墨,又称“黥”,在脸上刺字、蒙以浸沾墨水之巾,使脸上长有墨色且无法褪掉。

 劓,指割去鼻子。

 膑,又称刖,指砍脚或砍腿或撬去膝盖。

 宫,毁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功能的刑罚,方法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大辟,即死刑,执行方法有斩、杀、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等。

 (2)族刑 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

 (3)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中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此四刑主要用于贵族或同族人,如,伊尹曾将太甲放逐于桐,周公流蔡叔,即使用的流刑。《吕刑》中的罚“锾”即赎刑。

 3.主要罪名 夏、商、西周罪名的种类已有相当数量。

 (1)不孝罪 夏朝即有此罪,不孝罪为当时最大的罪。西周则发展为不孝不友罪,即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不孝不友在西周被看作罪大恶极的犯罪,要“刑兹无赦”。

 (2)昏、墨、贼罪 《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自己干了坏事还要掠取别人的美名掩饰罪恶为昏;贪财好利,败坏官纪为墨;肆无忌惮地随便杀人为贼。犯这些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3)三风十愆罪 商朝初期,为防止官吏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守法纪,由伊尹制定了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十种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

 (4)弃灰于公道罪 对将灰土、垃圾弃于街道、大路上要处以断手之刑。

 (5)违抗王命罪 商王盘庚在决定迁都于殷时明确宣布,对敢于反对迁都的庶民要给予极其严厉的制裁。他说,谁敢不守正道,胡作非为,不恭奉上命,趁机干坏事,实施各种犯罪,我就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他们的劣种遗留在新都。在周朝,违抗王命,不执行王命都要诛杀。如果杀害君王,更是最大的犯罪,要处以撕裂肢体的酷刑。

 (6)犯上作乱罪 即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凭强力自以为是、诈欺诽谤、造谣惑众都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朝廷,加以诛杀。

 (7)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 对盗窃牛马和拐骗别人的奴隶的犯罪,要处之刑书上规定的刑罚。

 (8)变礼异乐罪、改变制度罪 对任意更改礼乐制度要处以流放刑和军事讨伐。该两罪主要用于维护周礼稳定,只有诸侯、贵族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该罪。

 (9)群饮罪 严禁周人群饮。但对殷遗民则不适用该罪名,而是以教育为主。

 4.刑法原则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是夏朝的刑法原则。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了好人。这条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表现了慎刑慎罚的思想主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音省),过失,非眚就是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对非眚惟终,也就是对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处理;对非终惟眚,也就是对过失犯罪和偶犯,要从轻发落。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对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渠魁)要杀尽,对胁从人员则不予处罚。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即触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所犯为轻罪但情节恶劣宜于重判者,重罚。适轻、适重,就是指的犯罪情节,其中也包括故意或过失,惯犯或偶犯的问题。

 (5)罪疑惟轻

 罪疑,或称疑罪,指证明某人有罪的证据有,但不足。证明该人无罪的证据也有,也不足,难以确定是否犯罪,故称疑罪。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对疑罪则用罚锾(古代重量单位、钱币等)的办法赎免,《吕刑》中的赎刑制度即为此而设。

 (6)用刑适中 《尚书·吕刑》要求司法官判决时,“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中即适中,正即公正。

 (7)罪人不孥 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8)悼耄不刑 80 岁以上、7 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后世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矜恤”原则。

 5.礼与刑的关系 礼和刑是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但两者的作用又各自侧重,既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1)礼和刑共同性 ①评价的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禁止;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为刑所不容,进而予以打击。

 ②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知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刑是制裁手段。礼的约束力要靠刑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2)礼和刑的区别 ①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礼的作用主要在事前。而刑的作用则主要在事后,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

 ②是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但这并不是说庶人就没有礼,而是说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的,但并不排除贵族也要受到刑的制裁。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辩正 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作为庶人无礼、贵族无刑的论据。其实,三代的庶人也有他们的礼,贵族亦要受刑的制裁。

 可见,“礼不下庶人”只是指的“相见礼”这一局部。庶人也有庶人的礼,他们要遵守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刑的调控,贵族犯罪还是受到其他刑罚的制裁。

 贵族的法律特权,除了不受肉刑制裁外,还表现法外施恩、诉讼特权(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妻子可以派下属或子弟代理,自己不必亲自到庭)、执行特殊(贵族犯了死罪,不在公开场合执行死刑)等。

 四、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职官的设置 (1)夏朝 夏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掌管全国性重大案件的审判。地方司法官叫“士”或“理”,掌管辖区内案件的审理。

 (2)商朝 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重大案件都由商王裁决。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吏,处理中央和地方部分复审案件。商朝开始分封诸侯,地方分畿内和畿外。畿内司法机关由士掌管,基层称蒙士,辖区内案件由其审理,若遇重大、疑难案件,须上报司寇,由司寇进行复审。畿外由诸侯掌管,对辖区内的案件,诸侯指派司法官审理,不必上报司寇,享有司法自主权。商王对畿外司法机关也基本上不干涉。

 由于商朝的审判主要是以占卜等方式实施的神明裁判。故负责占卜的贞人也实际参与了司法审判,成为商朝司法组织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3)西周 周王是全国最高的审判官,最重大的案件都由周王作最后裁决。在周王的统帅之下,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三部分。

 ①中央司法机关 a.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大司寇的主要任务是“帅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b.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职,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其职责,一是考察地方政治、民情;二是审理案件,适用五刑;三是以“五听”问案;四是掌握“八议”原则;五是就疑难案件向大臣、官吏、民众征求处理意见;六是编制户籍簿册,供考核统计。

 c.士师,是大小司寇之下的司法官吏,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

 此外,大司寇下还设司刑、司刺、司约、司盟、司圜、司隶、掌囚、掌戮等职官,各有分工。司刑:负责对罪犯施加五刑;司刺:负责实行征求意见、宥过失、赦老幼之法;掌囚:负责管理羁押犯、待行刑罪犯;掌戮:负责追捕、处置重大现行犯;司约:负责民人缔结契约的监督工作;司盟:负责民事纠纷的审理与监督盟誓等。

 ②乡遂司法机关

 地方上在畿内按区划乡、遂、县、都、邑等分别设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负责各该地区的刑、民事案件的审理。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③诸侯国司法机关 诸侯封国的司法机关的仿中央体制设置,设司寇、士师等审理狱讼案件,只是规模小些。基层案件则由乡官处理,如果需要判处刑罚,则提交给士或士师审理。另外,宗族族长对其成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处理权。

 2.诉讼审判制度 (1)夏、商 夏、商时的诉讼审判制度,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①夏朝用卜筮的方法审理疑难案件。

 ②商朝统治者崇拜天神,凡事皆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旨,商王几乎是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审理案件时,亦以占卜祈求神意,并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2)西周 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非常详细,但也特别烦琐,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①告诉。西周的告诉,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西周将案件类型划分为“狱”和“讼”两类。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相当于今天的民事案件,但败诉方也可能被判刑,当事人须交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诉讼费在案件审结后,退还胜诉方,败诉方不退。收取诉讼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妄诉、滥诉。

 西周在告诉这一环节,设置了一定的诉讼限制,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②审理。西周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坐地对质。贵族可派臣属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如果主审官是周王,任何人都必须出庭。

 西周审理案件重视口供,创置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为了取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在审判方式上还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刑讯、 盟诅制度(要当事人用盟誓的方法来保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西周审判制度中所涉的证据还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地比,指邻人作证,即证人证言;图,指官府所藏地图,与傅别、约剂均为书证。也就是说,一般的纠纷,由邻里作证;地界纠纷,以官府所藏地图为证;因财货引起的狱讼,以傅别、约剂等契约作证。任器、货贿,指杀伤人、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凶器和赃物等,是为物证。伤、创、折、

 断均是指受伤的程度。意为通过对受伤程度的勘验来搜集证据,所形成的文书,则为勘验结论。

 ③判决。要求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允许上下比罪,即按类推的方法,比附定罪。

  ④上诉。判决书制成后要向犯人宣读,犯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限,根据距离京城的远近而各不相同。

 西周已有了名为“路鼓”、“肺石”的直诉制度。“路鼓”设置在王宫正门之外,庶民可以击鼓鸣冤。“肺石”即红色石头,设于外朝,有冤屈者可立于肺石之上。

 ⑤司法官责任。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疵护亲属、收取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以错判之罪罪之。

 ⑥执行。西周创立了类似于后世的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对犯墨、劓、膑(刖)、宫四种肉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后,还要服一定的劳役。死刑一般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即要在闹市地方执行死刑,并暴尸三日。但对贵族则以秘密方法执行死刑。

 3、监狱管理 (1)夏朝 夏朝的监狱称“圜土”、“夏台”。“夏台”是夏朝的特别监狱。

 (2)西周 西周的监狱亦称圜土,又叫“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为防止囚犯逃跑,罪犯必须戴狱具。狱具有桎、梏、拳三种。加戴刑具的轻重要依罪行轻重决定。

 ①桎脚 ②梏,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

 ③拲,两手共一木,是加在手上的刑具。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关键词解释 1.以德配天 答:“以德配天”是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学说,是指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明德慎罚 答:“明德慎罚”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3.出礼入刑 答:出礼入刑是指将战场上的杀戮手段,有选择地演变为刑罚手段,用来惩罚违规逾礼者。即你的言行如果超出了礼仪规范的要求,那么就落入了刑罚惩罚的范围。礼仪规范,经过夏商时期,已经深入人心;但由于任何社会都会有不遵守和破坏社会规范的言行,因此,相应的制裁方法便应需而生。

 4.五刑 答:“五刑”是三代的主要刑罚,分别为:墨,又称“黥”,在脸上刺字、蒙以浸沾墨水之巾,使脸上长有墨色且无法褪掉。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或砍腿或撬去膝盖。宫,毁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功能的刑罚,方法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大辟,即死刑,执行方法有斩、杀、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等。商朝的法制以严酷著称,其见于史书的酷刑有醢、脯、炮烙、剖心等。

 5.傅别 答:傅别是借贷契约。债券剖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傅别不是私契,而是通过国家负责市场的管理人员来签订的。西周的债主要是契约之债。《周礼•天官•小宰》说:“听称责(债)以傅别”,意即处理借贷纠纷要用傅别。

 6.质剂 答: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如奴隶、牛马用长券叫“质”;小型贸易如兵器、珍奇用短券叫“剂”。《周礼·天官·小宰》说:“听卖买以质剂”,意即处理买卖纠纷要凭质剂, 7.六礼

 答:周礼中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要符合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

 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仪礼·士昏礼》说:“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一以防止同姓为婚,二以问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

 纳征。即纳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征,成的意思。纳征之后,婚约即告成立,不得反悔。

 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

 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新郎、新妇共食牲牢,婚礼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8.同姓不婚 答:“同姓不婚”,即禁止结婚的规定,是指同意种族姓氏之间的人不能结婚。该原则的确立,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在西周,因姓氏刚刚起源,同姓往往是同宗,血缘关系很近,同姓结婚不利于子女的优生优育和家族的繁衍兴旺。二是基于政治上的原因,异姓联姻,可以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9.五过之疵 答: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疵护亲属、收取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以错判之罪论处。

 10.五声听狱讼 答:五声听狱讼分别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说话、表情、神色、气息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据此可以对其口供的真假作出正确判断。“五声听狱讼”的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问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西周礼和刑既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1)礼和刑共同性表现 ①评价的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禁止;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为刑所不容,进而予以打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

 ②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知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刑是制裁手段,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指导。光有礼没有刑,礼就像一只没长牙齿

 的老虎,毫无威慑力,也就不会被人普遍遵循;光有刑没有礼,刑要么会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会将所有行为胡乱纳入其打击范围而变成杀人机器。

 (2)礼和刑的区别表现 ①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通过“亲亲”、“尊尊”原则,礼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伦理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礼达而分定,以稳定权位继承和财富分配的既定秩序,为国家、社会、家庭、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规范。“刑以惩恶”,是事后的处理,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刑制于已然”,刑的作用则主要在事后的惩罚。

 ②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但这并不是说庶人就没有礼,而是说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自周天子至士有一套礼,即所谓“家族礼”。这种礼即是周族贵族的规范,赋予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这一特权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庶民没有资格享有这种礼。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的,所谓“刑以治野人”、“刑以威四夷”,但并不排除贵族也要受到刑的制裁。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作为庶人无礼、贵族无刑的论据。其实,三代的庶人也有他们的礼,贵族亦要受刑的制裁。

 (1)《礼记·曲礼上》:“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即国君与大夫相见,国君行“抚式”礼,大夫要下车来向国君行礼;大夫与士相见,大夫行抚式礼,士要下车来向大夫行礼;这种礼不能适用于庶人,因为庶人本来就没车坐,没法“下之”,只需在地上径行其礼即可。

 (2)上段话讲述了人与人相见应该怎样行礼。可见,“礼不下庶人”的原意只是指的“相见礼”这一局部,将其扩大到礼的全部,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庶人也有庶人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

 “刑不上大夫”后紧跟着刑人不在“君侧”一句。分开来读,自会得出贵族不受刑罚制裁的结论;连起来读,则会得到贵族犯罪不受肉刑的信息。“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刑的调控。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婚姻形式 西周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贵族名义上虽然只有一个妻子,但妾的数量却没有限制,妻与妾的界限十分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所谓“匹夫匹妇”,即“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

 (2)婚姻条件 周礼中关于婚姻的条件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①禁止性条件。即禁止结婚的规定,通行的原则是“同姓不婚”。该原则的确立,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二是基于政治上的原因,可以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②成立条件。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所以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之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3)婚姻程序 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要符合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

 ①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仪礼·士昏礼》说:“下达纳采,用雁”。

 ②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一以防止同姓为婚,二以问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③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

 ④纳征。即纳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征,成的意思。纳征之后,婚约即告成立,不得反悔。

 ⑤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

 ⑥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新郎、新妇共食牲牢,婚礼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4.简述西周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

 为了防止统治集团发生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不致分散,并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建国之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即王位和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儿子,而不管他是否有贤德,如果妻没生儿子,则立最贵的那个妾的儿子,而不论他的年龄是否最大。由于王位、爵位继承人同时也是享有祭祀祖先权利的人,因而这种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远祖之庙),谁是祖宗的嫡系后嗣,谁就享有主祭权。谁享有主祭权,谁就是王位、爵位的当然继承人。财产继承从属于王位和爵位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财产,谈不上权利。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5.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与夏·商相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夏、商的诉讼审判制度,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典刑的神判制度。夏朝用卜筮的方法审理疑难案件。当司法官遇到一些仅靠人力无法判明是非的案件时,就邀请贞人用龟甲、蓍草占卜,以求神灵明鉴,然后用卜筮上所显示的图象作为定罪的依据。

 商朝统治者崇拜天神,凡事皆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旨,商王几乎是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审理案件时,亦以占卜祈求神意,并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1)告诉 西周的告诉,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西周将案件类型划分为“狱”和“讼”两类。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相当于今天的民事案件,但败诉方也可能被判刑,故又不完全等同于现在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须交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诉讼费在案件审结后,退还胜诉方,败诉方不退。收取诉讼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妄诉、滥诉。

 (2)审理 西周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坐地对质。贵族可派臣属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如果主审官是周王,任何人都必须出庭。

 西周审理案件重视口供,为此创置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分别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说话、表情、神色、气息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据此可以对其口供的真假作出正确判断。“五声听狱讼”的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为了取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在审判方式上还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允许刑讯。又如“盟诅”制度。要当事人用盟誓的方法来保证其口供的真实性,乃是夏商神明裁判在西周的余波。

 西周审判制度中所涉的证据还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

 (3)判决 要求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尚书·康诰》提出要仔细审查犯人的供词和分析案情,“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方能做到不枉不纵。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允许依照以往的现成案例“上下比罪”,即按类推的方法,比附定罪。

  (4)上诉 判决书制成后要向犯人宣读,犯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限,根据距离京城的远近而各不相同。另据周礼记载,西周已有了名为“路鼓”、“肺石”的直诉制度。“路鼓”设置在王宫正门之外,庶民可以击鼓鸣冤,由太仆接受申诉,上奏周王。“肺石”即红色石头,设于外朝,有冤屈者可立于肺石之上,经三日由朝士受理,上奏周王。直诉制度为蒙冤之人打开最后一扇告状之门。

 (5)司法官责任 西周对法官选拔有严格标准:“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犯者,“其罪惟均”。意即司法官若依

 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疵护亲属、收取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以错判之罪罪之。

 (6)执行 西周创立了类似于后世的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将犯人监管起来,让他们从事一定的劳作,改恶从善者予以释放,但三年内不享有一般人的待遇。这种行刑方法,便是后世封建制五刑中徒刑的渊源。

 对犯墨、劓、膑(刖)、宫四种肉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后,还要服一定的劳役。

 死刑一般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即要在闹市地方执行死刑,并暴尸三日。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即把写有罪犯姓名和罪行的木梏戴在犯人颈上,然后押去市场执行。

 但对贵族则以秘密方法执行死刑,由师甸氏“磬杀”(磬是一种玉制打击乐器,是挂起来使用,此处借指缢死)。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 770-前 221 年)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春秋是法制变革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自立新法,一种新的公开的社会规范——“法”开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所创立的新法律,标志着我国古代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初步形成。

 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1.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 我国古代的礼、刑制度,经夏、商、西周三代的演变,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礼是维护宗法等级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的主要工具,是国家的规范体系。刑是保障礼得以实现的强制性规范。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急剧分化和变迁,传统的礼、刑体系受到极大冲击,一方面是“礼崩乐坏”,另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1)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主要表现 ①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按照周礼,“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也即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军事权等都属于周王所有。春秋时期,礼乐制度却不断受到冲击和破坏,逐步解体。周王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逐渐丧失,其权力赖以存在的礼、刑逐渐失去约束力。

 a.“政由方伯”,强大起来的诸侯为自己晋爵,不再遵守礼治。

 b.“朝觐之礼”废,周王对诸侯不再具有权威。

 ②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违礼僭越现象不胜枚举。

 (2)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主要原因。

 2.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 由于旧的礼、刑系统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各国纷纷进行自立新法的活动。见诸史端的大致有以下情况:

 (1)晋国 ①在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据孔子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②晋国还作有“夷蒐之法”。

 ③范宣子时代曾经修订刑书,公元前 513 年晋国“铸刑鼎”就是将范宣子执政时修订过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2)楚国 ①在楚文王时制定“仆区之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②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

 (3)郑国 ①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②驷颛执政时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并公之于众。

 就各国的立法来看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官吏制度的建立,一些新的罪名的设置、新的刑罚的采用,新的经济管理制度及民事、诉讼立法,等等。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1)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①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是时代的趋势。

 ②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出现的成文法运动的重要表现。成文法运动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将新的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

 (2)成文法的公布 ①铸刑书和铸刑鼎。公布成文法首先发生在郑国和晋国。

 ②“竹刑”。“竹刑”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元前 501 年,郑国公布了邓析的“竹刑”。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运动是当时的社会潮流,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贵族“临事制刑”的传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成文法的公布对于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为战国时期的“法治”创造了条件。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从战国初期开始,新兴地主阶级就已经运用政权的力量不断巩固和发展封建帝制,积极进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统治。

 1.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1)法制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兼并频繁、社会分化剧烈,治理国家、实现社会的有序成为当务之急。而众多思想理论中,法家的“法治”理论最为各国统治者所青睐。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事断于法”,“布之于众”,“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不别贵贱,刑无等级”等法制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概括。

 所谓“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或者高低,享有不同的特权。提倡“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指的是制定成文法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③“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2)立法活动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一方面仍沿用春秋中叶以来颁布的成文法典;另一方面在其基础上加以总结,进一步制定了更符合社会时代变化的新的法典。

 ①关于魏国的立法 a.《大府之宪》。魏襄王时代,魏国即有成文法《大府之宪》,其中规定子弑父、臣弑君属于不得赦免的大罪。

 b.《法经》。李悝是战国初期魏文侯时期的国相,其在魏国推行新政,新政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即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度,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即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并在经济改革的同时,以春秋以来各国法制改革的成果为基础,编撰了《法经》。

 ②关于楚国立法

 a.吴起“明法审令”。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吴起变法首先采取“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等措施,以废除旧贵族特权。同时,“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b.《鸡次之典》。《鸡次之典》,其是楚国处理政务、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c.包山楚简。为我们了解语焉不详的楚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③关于齐国、赵国、韩国的立法 a.《国律》。公元前 403 年,赵国在公仲连的主持下进行改革,选贤举能并制定了成文法《国律》。

 b.《七法》。公元前 357 年,齐国在邹忌主持下进行改革,采取了“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请谨自附于万民”、“请谨择君子”、“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等措施。后又制定《七法》。

 c.《刑符》。公元前 355 年,申不害在韩国主持变法,因能授官,强化君权,并制定法典《刑符》。

 2.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对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的内容有以下法律内容值得注意:

 (1)《法经》的内容 ①关于魏国李悝所著《法经》的内容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贼;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②《法经》确定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列于法典之首,将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的重大恶性刑事犯罪作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从而奠定了我国封建时代刑法重点打击“贼”、“盗”犯罪的基准。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而对“议国法令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则首开以思想言论治罪的先河。

 还维护新的等级特权。

 《法经》的编制体例、罪名刑制对秦汉及后世的刑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历经近十年,其广泛地奠定了秦国法制的基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

 ②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

 a.《垦草令》。《垦草令》主要是一些促使百姓归农的法律措施,包括规定各级官吏不得扰农、欺农;农民不得将粮食卖给商人、游民;提高酒肉价格;重征关市之赋;废除旅店;禁止山泽渔猎;禁止农民擅自迁徙;严禁私斗等。

 b.《为田开阡陌令》。意为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建立新的田亩制度,在此基础上确定较为合理的税收制度。

 c.奖励耕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粮食和布帛生产多的,免除徭役;从事商业和因怠惰而贫穷的,全家都收为官奴婢。

 d.纳粟买爵令。

 e.“分户令”。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以此增加户税来源。

 ③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a.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县制。

 b.在加强中央集权对地方行政控制的同时,商鞅还十分重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将里内居民按什伍编制。编入伍的居民称“伍人”,也叫“四邻”。“伍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连坐责任。

 商鞅变法奠定了秦的法制基础,对秦的富国强兵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秦的法律在商鞅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变革,秦能够完成统一大业与商鞅变法以来所奠定“法治”基础是密不可分的。

 2.2

 课后习题详解 一、关键词解释 1.铸刑书 答:铸刑书是指公元前 536 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的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常法的行为。

 2.铸刑鼎 答:铸刑鼎是指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和苟寅领兵在汝滨(今河南嵩县东北)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480 斤),用来铸了一个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的行为。

 3.竹刑 答:竹刑是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4.守法守令十三篇 答:《守法守令十三篇》,包括: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守吏、李法、王法、委法、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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