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牙科综合治疗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询价采购公告9036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 1 - 共同编制

  采购项目编号:5113222020000892

 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牙科综合治疗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

 询 价 通 知 书

 采购人: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 0 二 0 年八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

 ................................ .........

 3 3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

 6 6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的资格及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1

 第四章

 供 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其它商务要求

 ............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30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7

 第 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

 47

 - 3 - 备

 注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有贷款需求的供应商可与以下金融机构联系: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联系人:吉莎

 联系电话:0817-2332237

  18781775565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 248 号交通银行 二、四川天府银行 联系人:陈钟

 联系电话:0817-1999820

  18180171112 三、代理机构将为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场所和区域,方便金融机构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产品。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7-2996988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C 座 3 楼 B-F-31

 - 4 -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拟对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牙科综合治疗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项目编号:5113222020000892 (二)采购项目名称: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牙科综合治疗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人: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财政资金,预算:¥339,000.00(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元整);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采购项目简介 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牙科综合治疗机等设备一批。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5 -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询 价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材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注册证;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6 - (一)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报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通知书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 日每日 9:0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C 座 3 楼 B-F-31 获取。

 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有偿获取,询价文件售价:¥200.00/份(询价通知书售后不退, 询价资格不能转让)。

 - 7 - 获取询价通知书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 年 9 月 4 日 14: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询价地点 南充市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营山县西干道三段新人社大楼三楼)。

 报价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含样品,如有)者须为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现场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恕不接待;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南充市营山县大南街 81 号 联 系 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18783989818

 - 8 -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C 座 3 楼 B-F-31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7-2996988 电子邮件:chuanhongzhaobiao@163.com

 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 9 - 各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到现场参加 采购活动询价须知

 为严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采购活动的各供应商代理人原则上只派 1 名人员到场,各委托人开标当日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佩戴口罩(自备),提前 30 分钟到达响应文件递交点,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通过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查询进行疫情排查,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如体温或行程卡异常将可能被拒绝入场。

 附件: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查询二维码

  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 10 -

 - 11 -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一)本次询价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二)本次采购采取法定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一)预算总价:¥339,000.00(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元整)

 (二)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一)最高总限价:¥339,000.00(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元整)

 (二)超过最高总限价和单价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采购方式 竞争性询价。

 评审方法 参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构成询价文件的其他文件 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询价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报价有效期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 12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一)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询价要求的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三)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四)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3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企业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询价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询价情况、报价情况、询价结果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4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询价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有关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强制认 证产品/ 政府强制/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 (实质性要求 )

 (一)参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二)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文件发 布之日前最新一期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的无线局域网产品。

 备选报价 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报价方案和多个报价。(注:每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 15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响应文件份数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二)技术、服务及商务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响应文件地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技术、服务及商务响应文件正本(含商务、技术、商务及其他部分)、副本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报价人不得到现场封装。

 响应文件 封面地标注 询价项目名称、询价编号、分包号(如有)、报价人名称、年月日、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及商务响应文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 密封袋的标注 询价项目名称、询价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报价人名称、技术、服务及商务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年月日。

 递交 响应文件地点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营山县西干道三段新人社大楼三楼)。

 报价现场递交响应文件者须为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现场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询价时间和地点 询价时间:同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询价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有关

 - 16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询价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7-2996988 询价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7-299698 成交通知书领取 联系电话:0817-2996988 成交公告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C 座 3 楼 B-F-31)领取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询问、 质疑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7-2996988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C 座 3 楼 B-F-31 邮编:637000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

 - 17 -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标的较小的采购项目,照此计算其代理服务费不足¥5,000.00 的将按最低¥5,000.00 元标准收取。)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交代理机构和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投标人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南充市营山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7-8218553 地址:营山县北坝街 36 号 邮编:6377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 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川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 18 -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 5.4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牙科椅。

 - 19 -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询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询价保证金(本项不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7.1 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询价文件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询价的一部分。

 - 20 - 7.2 询价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 未成交人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人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投标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

 - 21 -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10 .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询价通知书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

 - 22 - 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时间 2 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第六章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不视为有效证据链。(说明:供应商

 - 23 - 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按虚假响应处理。

 1 15 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 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资格审查,“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18.2 按 供应商应按 1 18.1 准备两部分响应文件,其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以及单独密封提交的“报价一览表”壹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

 - 24 - 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询价编号、项目名称”。在封面右上角清晰标注“正本/ /副本”字样。

 19.2 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技术、服务性响 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单独提交的“报标一览表”。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其中,“报标一览表”须单独密封。

 19.3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

 - 25 - 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26 -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询价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七、合同事项

 24. 签订合同

 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4.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5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 2 份)送四川川

 - 27 - 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编号。联系电话:0817-2996988。

 24.6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5.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5.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5.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6.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8.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28 -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9.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1. 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验收

 31.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1.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到营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由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采购人办理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 29 - 八、询价纪律要求

 34.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6.本询价通知书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通知书不再做调整。

 - 30 - 37.(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询价通知书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38.(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39.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询价,否则作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 31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 要求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材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注册证;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32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应当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一)1.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4.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二)提供供应商(2019 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或 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距投标截止日一年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承诺函;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至投标价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自然人可提供距投标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三)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 (四)供应商须提供 2019 年 1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说明:免税单位需提供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新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和 2019 年 1 月以来任意 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说明:提供新成立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监狱企业不用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五)提供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六)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

 (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

 - 33 - 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八)提供供应商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承诺书原件)。

 (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参加报价,须提供法人证明文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十二)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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