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3 点击:

2014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号:1044。

资料整理于2020年8月31日。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

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

A.赠与合同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

A.债务人承担 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

A.主体的变更 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D.五分之一 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C.6个月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定作人(A)。

A.可以解除合同 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

C.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10.货运合同的货物(C)。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各项中,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情形有(BCD)。

B.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C.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1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CD)。

C.人民法院 D.仲裁机构 13.下列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地 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1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CD)。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 债务的能力 D.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5.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BCD)。

A.分期付款买卖 B.试用买卖和样品买卖 C.易货交易 D.招标投标买卖 1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BCD)。

A.汇票 B.存款单 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1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复制合同 1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CD)。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为诺成、双务合同 D.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1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CD)。

A.合同履行完毕 B.合同有效期届满 C.完成受托事务 D.履行已不可能 2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和有偿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三、名词解释题 2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3.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4.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25.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四、简答题 26.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7.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五、论述题 28.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答: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采纳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的解释。

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
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29.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先后三次通知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该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7年底,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向其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答: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应由谁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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