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纪委监委对于推进“纪法贯通、衔接司法”调研报告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关于推进“纪法贯通、衔接司法”的调研报告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近几年来,xx 县纪委监委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断加强执纪执法制度建设,优化审查调查流程设计,切实提升干部纪检监察业务能力,扎实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完善运行机制,理顺工作程序。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贯彻落实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总结当前反腐败协调工作,分析当前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步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解决反腐败协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畅通协调机制,畅通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xx 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实施细则》,建立起完备的畅通线索机制,为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打下坚实基础。2019 年以来,各职能部门共向县纪委监委通报和移送案件线索 xx 件,按照纪法衔接、纪在法前的原则,均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维护了纪律的威严。

 (二)理顺内部流程,完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严格信访受理答复、问题线索移交、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工作流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体系,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认真答复信访办理情况。出台信访实名举报联合答复暂行办法,在信访受理、调查询问、办结答复时与信访群众见面,信访室、负责调查核实的纪检监察室、审理室共同做好信访答复工作,做到问题处理到位、执纪执法到位。扎实开展信访积案化解集中行动,认真办理信访关于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调研报告曲阜市纪委监委举报件,做好重点问题分析研判工作。

 二是规范处置问题线索。健全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机制,认真执行签字背书程序,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协调、监督督办、统计分析职能作用,对各个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实行一个平台录入、一个渠道派发、一个口子调度的“一口扎”统一管理。

 三是优化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建立“三个会”机制,每周召集一次线索梳理会,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每月召开一次线索调度会,研究处置复杂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办结会,集体把关量纪执法,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全过程监督把关。实行问题线索“滚动式”派单,向各纪检监察室轮流派发审查调查任务,避免一个室接手同类线索、权力相对集中,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制约。四是严格案件质量审核把关。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

 加强内部沟通协作,专业技术问题,审理部门提供咨询参考;争议问题,相互征求对方意见,充分论证和研究每起疑难复杂案件,避免出现重大问题和分歧,切实保障案件质量。规范细化办案文书管理使用,在办案过程中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文书。扎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程序、措施使用、制度执行、定性量纪、处分决定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纪法执行到位、处理处分恰当。

 (三)创新工作方式,实行纪法“分离式”审理。对一些涉案数额不大、当事人为党员身份、不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建立“纪律先行、纪法同审、同步结案”的分离式审理机制,构建了内联外通、无缝对接的工作模式。

 一是做好初核工作,推动“纪律先行”。在初步核实阶段,审查调查组全面收集外围证据,力争在尚未同当事人接触前,基本固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为案件快速突破打下基础。坚持优先收集客观性证据,加强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完整性、稳定性的审核把关,做到纪法同步取证、统一标准。初核结束后,先行对当事人进行党纪立案。

 二是强化协调衔接,实行“纪法同审”。纪检监察室在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后,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对案件实行“纪”“法”同审,把好案件质量关。即,在对当事人违纪事实进行审理的同时,对照“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严格按照监察法、刑法、刑诉法对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监察审理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衔接,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商请检察机关人员提前介入,阅审案件证据材料,帮助把关程序文书,确保达到移送司法的标准。检察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与审理部门达成一致后,第一时间向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及时纠正存在问题、补充证据材料,随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监察立案。

 三是畅通移送渠道,实现“同步结案”。监察立案当天,经讯问、证据转化后形成监委调查案卷,纪委监委同步结案,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即时办理相关手续,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一并移送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重要材料,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顺畅衔接。2019 年以来,共查办移诉案件 xx 起 xx 人,除 xx人留置外,均采取“分离式”审理模式,未出现申诉复查情况,取得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

 (四)做实组织保障,提升纪法双施双守能力水平。创新制度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外部衔接,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贯通使用纪法“两把尺子”。

 一是创新开展教育培训。选取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组织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人员旁听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直观感受案件证据要求,反思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达到“台前”观摩庭审、“台

 后”补漏提升的效果。注重学用结合,常态化举办“每周说案• 实训课堂”,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自身查办的案件,讲授谈话突破、证据收集固定等技巧,交流审查调查心得体会,提升业务能力,夯实履职基础。突出实战练兵,开展“情景模拟• 竞赛比武”活动,选取查处的案例,围绕信访处置、笔录制作、初核方案制订、谈话突破等重点环节,部室联合编组,干部现场演示,相互交叉点评,全面考察干部临场处置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二 是加强外部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畅通线索移交渠道;对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报的,启动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是抓好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认真整改省市纪检监察系统专项检查反馈的问题,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认真梳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处置执行等各环节中的问题不足,堵塞漏洞,规范流程,全面提升执纪执法工作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衔接、外部协调还不够完善。在线索移交、督促办理、退查补证等环节,审查调查部门回应不够及时、配合不够顺畅,案管部门督办力度还有欠缺,审理部门监督把关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健全。提前介入的启动、介入范围、介入内容、介入效果仍处于摸索阶段,如线索移送时间不及时,未能按照制度要求、按照规定时限移交,存在迟报现象;移送材料不完整,关键文书及笔录不齐全等。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纪委监委的干部总数有所提升,但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对干部的业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升干部专业化素质迫在眉睫。如,调研显示,尽管已经进行了比较密集的培训,但一些转隶干部对纪检监察领域知识不够熟悉、监督执纪工作经验仍然不足;原纪检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够强,对于刑事标准的把握仍有欠缺;一些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方面的能力不够全面,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纪法贯通业务水平。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不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纪法融合培训班,强化纪法贯通意识,要求转隶人员加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纪委干部加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补短板促提高,用“纪法互学”推进“纪法衔接”;开展执纪和执法双向业务培训,使广大干部既懂纪又懂法,补齐短板,积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做好专业知识储备;安排新老业务骨干结合岗位工作特点,轮流讲解业务知识,使原纪委人员职

 责更明确、工作更深入,使新转隶人员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熟悉新任务。突出按需培训,广泛收集纪检监察干部学习需求、工作困惑,开展“点题式”授课,打造“学习+实践+交流”综合培训体系,合理设置现场授课、交流探讨、答疑解惑、“实战演习”和知识测试等环节,激发干部参与互动意识,做到走深走实走心。坚持办好“每周说案• 实训课堂”,定期组织开展“情景模拟• 竞赛比武”活动,深化跟班学习、以干代训方式,增强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

 (二)理顺衔接机制,贯通纪法衔接关键环节。一是做好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协调衔接。进一步严格制度规定,规范审查措施使用,细化 12 项调查措施的内涵和使用程序,统一常用文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使纪委监委内部的执纪与执法各个环节实现了有效协调、顺畅衔接。

 二是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积极协调公、检、法、司四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研判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通报、接收、处置及跟踪督办,实行重要案情、处理情况通报会商制度。通过整合案源信息、加强人力支持、优化技术手段,形成强有力的横向协作机制。

 (三)强化内控机制,强化纪法衔接监督约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严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严禁泄露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秘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为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严格借用人员管理,切实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建立周报制度和数据台账,每周研判一次案件办理情况、工作衔接配合数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修订、实践中修订完善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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