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介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介 一、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上以级省ﻫ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得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得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得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得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得单位,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得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得,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得,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得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得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得,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制编得算决预政财ﻫ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得,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与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撤职处分。

 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得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得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与被侵占得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资投关有家国反违、八ﻫ建设项目规定

  目项设建资投关有家国反违人个与位单ﻫ规定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得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得,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担保管理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得,给予开除处分。

 十、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得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得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得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企业与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得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得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 50%以下得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 30%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得罚款。

 十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企业与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得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30%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得罚款。

 十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得,销毁非法印制得票据,没收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得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得,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违反财务管理得规定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务管理得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她公款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得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得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得,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五、适用其她法律法规得情形 属于税收方面得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处理、处罚.

 照依,为行法违得面方购采府政于属ﻫ《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处理、处罚。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得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处理、处罚。

 属于会计方面得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得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处理、处罚。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得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得,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单位与个人有本条例规定得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配合义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得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限令责,得定规款前反违ﻫ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对属于国家公务员得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得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得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得存款,有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十七、规范执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得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得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得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她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

 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得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她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得,其她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她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得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与处分决定得程序,依照本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执行。

 职用滥员人作工得关机察监、关机计审、门部政财ﻫ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ﻫ八、对正在进行得财政违法行为得处理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得,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得款项,已经拨付得,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她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直接有关得款项,已经拨付得,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与其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济救利权、九十ﻫ单位与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得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服不分处政行对员务公家国ﻫ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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