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期货经纪合同

 客户名称:

 _________

 资金账号:

 __________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XINHU FUTURES CO.,LTD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 3 2013 年 1 11 月 2 12 日 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 :

 中期协函字[ [ 2013] ]8 468 号 ),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文件目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客户须知.............................................................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期货经纪合同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委 托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

 风险控制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 交割与套期保值和套利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节

 费用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节

  “反洗钱”法律规则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节

 其他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附录:术语定义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附件: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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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开户申请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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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

 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任何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全权委托指由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的委托方式。

 (四)知晓客户本人 必 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 期货公司信息 及从业人员资格 公示网址

 期货公司相关信息及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和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 ( 七 )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应当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 (或),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并妥善处理自己的资金和交易持仓。

 (八)

 知晓密码的使用与管理及使用 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客户开户时获取客户资金账号及相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初始密码。客户知晓应在入金前更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后视为已修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后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客户或获得客户授权的第三方的行为,相应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有安全保管自己的各项密码的义务,客户应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密码、避免使用本人证件号码作为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等。因客户未能妥善保管上述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知晓使用网上期货交易软件、手机期货交易软件、办理银期、期银转账等网上期货业务时,存在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可能由于感染木马、病毒导致密码被恶意程序窃取,客户使用的密码可能被他人偷看等不确定因素,客户应使用正版软件,安装并定期升级可信赖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期下载和安装补丁程序,勿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出现电脑系统、网络通讯或网上交易相关软件出现异常情况时暂停网上委托,转用其他委托交易手段并及时与期货公司联系。由于使用网上期货业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采取必要的客户身份认证手段保证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的账号、密码安全,客户也有前述密码使用与管理义务,保护客户的账号与密码。

 (九)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接受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合法、合规性管理,主动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申报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相关信息。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十 )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 十一 )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二)

 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对敲交易、洗钱等活动,有义务举报洗钱等可疑犯罪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配合司法机关、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三 )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 四 )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十五)

 知晓客户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副席电子化交易工具存在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的强行平仓操作结果无法通过副席电子化交易工具实时查询的情况,客户应当知晓并在期货账户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联系期货公司确认账户持仓。因使用副席电子化交易工具而产生的客户持仓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后再自行平仓而造成的一切交易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六)

 知晓居间人的相关事宜

 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客户私下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其操作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十七)

 知晓期货委托理财可能带来的风险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委托方账户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时,选择期货委托理财可能导致的账户资金亏损风险、账户资产被转移的风险、委托理财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不合理或欺诈条款无效而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实际委托理财结果与预期的高回报可能存在巨大差距等不确定因素。客户因期货委托理财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八)

 知晓交易所关于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有关规定

 客户知晓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客户出现持仓超限、频繁开仓交易、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十 九 )知晓程序化交易 的相关事宜

 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备的规定,如实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晓并接受该系统/软件的相关特性和局限性,对因使用该系统/软件可能导致的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得成交结果失败等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 二十 )知晓 利用辅助交易手段的相关事宜

 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基本网上交易软件外的其他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单”、“止损止盈单”、“闪电手”、“多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由于条件设定多、操作难度大、存在不确定因素多等情况,最终交易结果可能不符合预期。客户知晓前述风险因素,并应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因使用辅助交易手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 二十一 )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调 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网站、短信、交易系统平台等方式发送的相关公告,了解期货公司最新的业务规则与相关信息。

 ( 二十二 )知晓 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知晓应尽可能提供常用的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以确保在期货公司采取动态风险控制时,获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因客户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或手机通讯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的,无法及时获知期货公司发送的各种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 二十 三 )知晓期货公司办公电话录音内容的法律效力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办公电话的录音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工作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约定合同生效、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发出强行平仓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发出反洗钱相关通知、处理投诉纠纷。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诸如高龄、低收入、特殊疾病、风险承受低等可能对乙方的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具备了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因前述因素产生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生效后,甲方获知乙方具有本条所列情形的,无论乙方是否告知甲方,甲方均有权拒绝乙方的新的交易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 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不可抗力原因、网络或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出具《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的方式指定开户代理人(仅针对机构客户开户)、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等,授权其代理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上述被授权人均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

 上述被授权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在《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指定数名被授权人的,如没有在备注中特别注明须数名被授权人共同从事被授权行为的,则视同其中任一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出具新的《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并送达甲方。乙方未及时将被授权人变更文件送达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撤销被授权人代理权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乙方未向甲方送达撤销被授权人代理权限书面通知的,被授权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或)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如乙方实际使用的期货结算账户与《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不一致的,乙方授权甲方按乙方实际办理银期、期银转账业务的账户作为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提资金=客户权益-交易保证金-客户权益中按照监管规定和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抵充规则等规定不可提取的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仓单升贴水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以下简称“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资金调拨人对甲方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传真

 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书面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

 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甲方。传真指

 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资金调拨,应另行签订相关的银期转账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以下简称“指令下达人”)下达的交易、交割等指令。指令下达人对甲方下达的任何交易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必须用普通话下达交易指令。甲方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乙方未预留电话交易密码的,乙方为自然人客户的,核实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为机构客户的,核实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号)核实乙方身份。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甲方受理乙方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录音电话号码,以甲方公示的电话号码为准。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化交易软件的初始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

 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前述文件。乙方也可通过该中心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月度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或,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六条

 甲方结算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法进行结算,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

 中心查询系统的逐笔对冲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中逐笔对冲的主要差别在于:

 一、逐日盯市:

 1、平仓盈亏(逐日盯市)=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 (1)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平历史仓盈亏=平仓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仓盈亏(逐日盯市)=持当日仓盈亏+持历史仓盈亏 (1)持当日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历史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盈亏=平仓盈亏(逐日盯市)+持仓盈亏(逐日盯市)

 因此,客户权益即当日结存(逐日盯市)

 =上日结存(逐日盯市)+ + 当日存取合计+ + 当日盈亏- - 当日手续费 。

 二、逐笔对冲 1、平仓盈亏(逐笔对冲)=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结存(逐笔对冲)=上日结存(逐笔对冲)+当日存取合计+平仓盈亏(逐笔对冲)-当日手续费 因此, 客户权益(逐笔对冲)=当日结存(逐笔对冲)+ + 浮动盈亏 。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2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八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手续费收取标准、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客户补充须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乙方电子信箱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通知

 (四)邮寄通知 (五)甲方交易系统平台

 (六)手机短信 如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

 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网上交易、行情系统提示信息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如果乙方另行指定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除非乙方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确认,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乙方指定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之一的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书通知书的有效方式。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合并计算风险。

 第四十八条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客户持仓占用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因乙方交易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的可用资金<0时,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制平仓通知。

 如 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导致乙方可用资金<0的期货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前5 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在开市后30 分钟内追加保证金(以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为准,下同),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如 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导致乙方可用资金<0的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 5 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包括在集合竞价时挂单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当乙方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未平仓合约时,甲方可对乙方持有的任意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导致),因乙方交易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的可用资金<0时,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开仓交易指令,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制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及时平仓,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当乙方的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计算标准计算的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的,如果此时乙方已自挂平仓委托单,甲方执行强平指令可能会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甲方有权先撤销乙方的委托,再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指令。

 如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的,甲方有权于当个交易日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四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五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所谓“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行业的执行标准,甲方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六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电子邮箱、电话通知、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甲方交易系统平台告知、手机短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与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

 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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