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1-03-25 点击:

XX市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2021年x月 目 录 一、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内容....................................1 二、 总体要求........................................................2 三、 质量行为管理要点................................................3 四、 实体质量控制要点................................................5 1.门窗工程..........................................................5 2.吊顶工程..........................................................8 3.轻质隔墙工程.....................................................11 4.墙饰面工程.......................................................13 5.楼地面饰面工程...................................................18 6.涂饰工程.........................................................20 7.细部工程.........................................................21 8.厨房工程.........................................................24 9.卫浴工程.........................................................25 10.电气工程........................................................26 11.智能化工程......................................................31 12.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3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34 1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35 15.成品保护........................................................39 XX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金属门窗工程、塑料门窗工程、木门窗工程、门窗玻璃安装工程等;

2.吊顶工程,包括: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板块面层吊顶工程、格栅吊顶工程等;

3.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工程、骨架隔墙工程、玻璃隔墙工程等;

4.墙饰面工程,包括:饰面砖工程、饰面板工程、裱糊饰面工程、软包工程、玻璃板饰面工程等;

5.楼地面饰面工程,包括:木地板工程、块材地板工程、水泥地面工程等;

6.涂饰工程,包括: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等;

7.细部工程,包括: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等;

8.厨房工程,包括:橱柜安装工程、厨房设备安装工程等;

9.卫浴工程,包括:卫生洁具安装工程、淋浴间制作与安装工程、整体卫生间安装工程、卫浴配件安装工程等;

10.电气工程,包括:家居配电箱安装工程、室内布线、照明开关及电源插座安装工程、照明灯具安装工程、等电位联结等;

11.智能化工程,包括: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电话、信息网络安装工程、访客对讲安装工程等;

12.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包括:给水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等;

13.通风与空调工程,包括: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包括: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等;

15.成品保护,包括:保护方式、隔离措施和标识等。

二、总体要求 1.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作为住宅工程的重要组成,应按规定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

2.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一体化设计,保证全装修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设计的一致性。

3.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全装修住宅的科技含量。

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合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木质材料不得采用沥青、煤焦油类作为防腐、防潮处理剂,不得使用以甲醛作为原料的胶粘剂,不得采用溶剂型涂料如光油作为防潮基层材料。

5.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6.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不同户型分别编制《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业主提供。

三、质量行为管理要点 1.建设单位 1.1 建设单位是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负责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工程质量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1.2 禁止将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全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1.3 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设施设备,选择代表性户型制作样板房。样板房施工完成后、样板房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板房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1.4 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基层工程和设备系统进行分户交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5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分户验收(一房一验)。全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设计单位 2.1 应编制全装修设计专篇及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 设计内容应包括说明书,平面图、室内主要立面图、剖面图、吊顶平面图、主要设备设施平面图以及其他图纸。

2.3 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设计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发现的设计问题。

3.施工单位 3.1 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禁止将全装修施工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3.2 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全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问题,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3.3 大面积施工应采用与样板房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4.监理单位 4.1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4.2 应编制住宅全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4.3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平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四、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1.门窗工程 1.1 主要材料质量 1.1.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 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1.1.3 平开窗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和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

1.1.4 建筑外窗与外墙体之间的缝隙填充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密封应采用耐候密封胶。

1.2 隐蔽工程 1.2.1 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和填嵌处理;

3 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

1.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3.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3.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有防脱落装置。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 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1.3.4 建筑外窗口的防水和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5 金属门窗工程 1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门窗框和附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门窗框(附框)与墙体连接固定片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角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其余部位的固定片中心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片与墙体固定点的中心位置至墙体边缘距离不小于50mm。

3 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4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擦伤、划痕和碰伤,漆膜或保护层连续。

5 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不应大于50N。

6 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光滑、顺直、无裂纹。

7 门窗扇的密封胶条或密封毛条装配应平整、完好,不得脱槽,交角处平顺。

8 排水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3.6 塑料门窗工程 1 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应均匀一致。可视面应无划痕、碰伤等缺陷,门窗不得有焊角开裂和型材断裂等现象。

3 使用安全玻璃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103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 113的有关规定。

1.3.7 木门窗工程 1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4 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5 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平整。

6 门窗上的槽、孔边缘整齐,无毛刺。

1.3.8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1 玻璃的层数、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3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5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和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

6 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密封条接缝应粘接。

2.吊顶工程 2.1 主要材料质量 2.1.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1.2 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2.1.3 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2.2 隐蔽工程 2.2.1 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2.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2.3.1 大于3kg的重型设备和有震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2.3.2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2.3.3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面积≤50㎡时一般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当面积>50㎡时一般按房间短向跨度的3‰-5‰起拱。主龙骨的接头应用专用接长件连接,相邻龙骨的对接接头要相互错开。

2.3.4 吊顶龙骨施工前,应根据综合排版图对吊顶内的设备 (灯具、风口、喷淋口、烟感、智能设备等)进行强制定位,并在相应位置采用附加龙骨加固。

2.3.5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2.3.6 面层材料或格栅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7 吊顶的灯具、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面板或格栅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2.3.8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1 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面板的安装应牢固。

2 吊顶的石膏板、水泥纤维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2.3.9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1 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的安装应牢固。

2 当面层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 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4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2.3.10 格栅吊顶工程 1 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格栅的安装应牢固。

2 吊顶内楼板、管线设备等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管线布置应合理、美观。

3.轻质隔墙工程 3.1 主要材料质量 3.1.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3.1.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轨道、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人造木板甲醛释放量、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1.6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3.1.7 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3.2 隐蔽工程 3.2.1 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3.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3.3.1 板材隔墙工程 1 安装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竖龙骨中距最大不宜超过600mm。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2 隔墙板材安装应牢固。

3 隔墙板材安装应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4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3.3.2 骨架隔墙工程 1 地梁所用材料、尺寸及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的沿地、沿顶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2 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品种、厚度及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墙面板安装应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3.3.3 玻璃隔墙工程 1 玻璃板及玻璃砖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2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数量、位置应正确。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应有可靠的连接,保证其整体稳定性。

3 玻璃门与玻璃墙板的连接、地弹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墙饰面工程 4.1 饰面板工程 4.1.1 主要材料质量 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室内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

(2)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饰面板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 隐蔽工程 1 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龙骨安装;
   (3)连接节点;
   (4)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4.1.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饰面造型、图案布局、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石板工程,石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采用满粘法施工的陶瓷板工程,陶瓷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板、金属板、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饰面板安装应牢固,排列合理、平整、美观。

5 饰面板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木纹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和缺损。石材表面无泛碱等污染。

6 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并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7 饰面板接缝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无明显错台,填嵌连续、密实。密缝饰面板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4.2 饰面砖工程 4.2.1 主要材料质量 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应对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进行复验。

4.2.2 隐蔽工程 1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基层和基体;
   (2)防水层。

4.2.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饰面砖工程的找平层、防水层、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饰面砖粘贴应牢固,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无空鼓。

3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4 单面墙不宜多于两排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不宜小于原砖的1/3。

4.3 裱糊饰面工程 4.3.1主要材料质量 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 隐蔽工程 1 裱糊工程应对基层封闭底漆、腻子、封闭底胶及软包内衬材料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粉化的旧墙面应先除去粉化层,并在刮凃腻子前涂刷一层界面处理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石膏板基层,接缝及裂缝处应贴加强网布后再刮腻子;

(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酥松、裂缝和泛碱;
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6)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7)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8)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4.3.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壁纸、墙布应表面平整,色泽均匀、不透底,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气泡、裂缝、皱折、翘边和斑污,斜视无胶痕。

2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装饰板、踢脚板等交接处应严密、吻合,不压盖电气盒面板。

3 壁纸、墙布与不同材质搭接应棱角分明,接缝平直。

4.4 软包工程 4.4.1 主要材料质量 1 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的材质、品种、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应对木材的含水率及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4.4.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软包安装位置、尺寸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内衬填充材料均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3 龙骨、边框应安装牢固。

4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紧密。

5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无凹凸不平及皱折;
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4.5 玻璃板饰面工程 4.5.1 主要材料质量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图案、花纹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

2 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均匀、无气泡。

3 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色泽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破坏。玻璃进行磨边处理,拼缝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4 镜面玻璃应表面平整、光洁无暇,镜面玻璃背面不应咬色,成像清晰、保真、无变形。

5 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美观。

6 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

5.楼地面饰面 5.1 木地板工程 5.1.1 主要材料质量 1 木地板材料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对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5.1.2 隐蔽工程 1 基层板铺设应牢固,不松动。

2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

5.1.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地板铺设位置、图案排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实铺木地板面层应稳固;
粘结应牢固,无空鼓现象。

3 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不得有明显响声。

4 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无刨痕,无污染、毛刺、戗槎等现象;
划痕每处长度不应大于10mm,同一房间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00mm。

5 地板面层应打蜡均匀,光滑明亮,纹理清晰,色泽一致,且表面不应有裂纹、损伤等现象。

6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高度及出墙厚度应一致;
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7 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5.2 块材地板工程 5.2.1 主要材料质量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色泽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 应对室内用瓷质砖、花岗岩块材等材料放射性进行复验。

5.2.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块材地板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门口处宜采用整块,非整块的宽度不宜小于整块的1/3。

2 块材地板铺贴位置、整体布局、排列形式、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块材地板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4 块材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基本一致,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

5 块材地板边角应整齐,接缝应平直、光滑、均匀,纵横交接处应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

6 块材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

7 踢脚板固定应牢固,出墙厚度、高度应保持一致,上口应平直。地板与踢脚线交接缝隙应顺直。

8 石材块材地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现象。

9 塑料块材地板粘贴铺设时,应无波纹起伏、脱层、空鼓、翘边、翘角等现象。

10 块材地板面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倒坡、积水;
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11 地面辐射供暖的块材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5.3 水泥地面工程 5.3.1 主要材料质量 1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

5.3.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有排水要求的整体面层,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防水面层不应渗漏。

2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 2 处。

6涂饰工程 6.1 主要材料质量 6.1.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1.3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的规定。

6.1.4 厨房、卫生间涂饰面腻子应采用耐水腻子。

6.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6.2.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6.2.2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6.2.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
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6.2.4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清晰。

6.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6.2.6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反锈。

7.细部工程 7.1 主要材料质量 7.1.1 所用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防腐处理、燃烧性能、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2 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相关规定。

7.1.3 应对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2 隐蔽工程验收 7.2.1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7.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7.3.1 储柜制作与安装 1 储柜的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储柜柜体与天棚、墙、地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柜安装应牢固。

2 储柜的柜门和抽屉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无倒翘、回弹。

7.3.2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1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2 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的窗帘盒,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3 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线脚直顺;
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
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

7.3.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1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2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7.3.4 护栏、扶手制作与安装 1 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护栏、扶手材质、规格、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安装应牢固。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

(2)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3)凸窗窗台高度≤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计算≥0.90m;凸窗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计算≥0.90m。

4 护栏玻璃安装应不松动,玻璃厚度、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规定。

8.厨房工程 8.1 主要材料质量 8.1.1 厨房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8.1.2 厨房设备、设施应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

8.1.3 整体橱柜除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外,还应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8.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8.2.1 橱柜安装 1 橱柜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橱柜应安装牢固。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不松动。

3 柜体贴面应严密、平整、无脱胶、胶迹和鼓泡等现象,裁割部位应进行封边处理。

4 门与柜体安装连接应牢固,不应松动,开关应灵活,且不应有阻滞现象。

8.2.2 厨房设备安装 1 厨房设备的功能、配置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厨房的给水排水设施安装应整齐牢固,无堵塞、渗漏现象。

3 洗涤盆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洗涤盆与台面接触部位均应采用防水密封处理。

4 家电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厨房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应齐全,使用操作应正常。

5 厨房设置的竖井排烟道及止回阀应符合防火要求,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窜烟的措施。

9.卫浴工程 9.1 器具、配件质量 9.1.1 卫浴间的卫生器具及配件的规格、型号、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 整体卫生间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

9.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9.2.1 卫生洁具安装 1 卫浴设备的阀门安装、固定位置应正确平整,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

2 卫浴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且地面不积水。

3 卫生洁具及配件材质、规格、尺寸、固定方法、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卫生洁具应做满水或灌水(蓄水)试验,必须严密、畅通、无渗漏。

5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牢固,不松动。支、托架应防腐良好,安装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6 卫生洁具给水排水配件应安装牢固,无损伤、渗水;
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卫生洁具与墙体、台面结合部位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9.2.2 淋浴间制作与安装 1 淋浴间与相应墙体结合部位应无渗漏。

2 淋浴间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3 淋浴间低于相连室内地面不小于20mm 或设置挡水条,且挡水条应安装牢固、密实。

4 淋浴间内各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9.2.3 整体卫生间安装 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9.2.4 卫浴配件安装 1 卫浴配件与装饰完成面应连接牢固、不松动。安装后光滑、无毛刺。

2 卫浴配件安装应位置正确,使用方便,无损伤,装饰护盖遮盖严密,与墙体靠实无缝隙,外露螺丝平整。

10.电气工程 10.1 家居配电箱安装 10.1.1 主要材料质量 1 配电箱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0.1.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配电箱底边距地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1.6m,安装应牢固,箱盖应紧贴墙面,开启灵活,箱体涂层应完整,无污损。部件应齐全,总开关及各回路开关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配电箱回路编号应齐全,标识应正确,箱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配电箱内末端回路所设的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时,其回路末端测量的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应满足设计要求;
带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回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动作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应配线整齐,导线色标应正确、一致,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内芯,不断股。

10.2 室内布线 10.2.1 (绝缘导线、电缆)材料质量 1 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 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不得在住宅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饰面板内直敷布线。

2 吊顶内电线导管不应直接固定在吊顶龙骨上;
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电器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固定应牢固。

3 电线、电缆绝缘应良好,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4 除同类照明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个管内。

5 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应在箱(盒)内连接,导管内不得有接头;

(2)截面积2.5mm²及以下多股导线连接应拧紧搪锡或采用压接帽连接,导线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应牢固紧密、不松动。

10.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安装 10.3.1 主要材料质量 1 厨房、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54电源插座,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2 安装高度在1.8米及以下电源插座均应为安全型插座。

10.3.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
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 暗装的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应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污损,相邻的开关布置应匀称,开关控制有序。

3 同一高度的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列安装偏差,0.5mm;同一墙面安装偏差,2.0mm;同一室内同一标高安装偏差,5.0mm。

10.4 照明灯具安装 10.4.1 灯具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10.4.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每个灯具固定螺钉不应少于2个,大于3kg的灯具应采用螺栓固定或者采用吊挂固定,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2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
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10.5 等电位联结 10.5.1 总等电位联结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接地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板;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4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的选择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0.5.2 局部等电位联结 1 住宅建筑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 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2 局部等电位联结排与各连接点间应采用多股铜芯有黄绿色标的导线连接,不得进行串联,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²。

11 智能化工程 11.1 主要材料质量 11.1.1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槽、缆线和器材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1.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1.2.1 施工前,应做好智能建筑工程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和电梯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11.2.2 各子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做好记录。

11.2.3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 1 地下通信管道的总容量、设备间面积和用户接入点处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应满足通信运营商接入的需要。

2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用户接入点至家居配线箱的用户光缆应一次布放。线缆端别及纤序应作永久性标识。

11.2.4 有线电视安装 有线电视的信号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5 电话与信息网络安装 1 终端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传输导线应信号畅通,接线应正确。

11.2.6 访客对讲安装 1 内外对讲机应安装牢固、不松动,位置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

2 语音对话或可视对讲语音、图像应清晰。

3 室内机功能键应操作正常。

11.2.7 智能家居系统安装 1 家居控制器对户内照明、家电等开展动作应正常。

2 家居控制器安装应牢固,表面应清洁、无污损。

12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2.1 主要材料质量 12.1.1 户内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1.2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

12.2 室内部分施工试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给水系统安装: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给水管道水压试验、给水系统通水试验、生活给水系统冲洗和消毒、室内消火栓系统试射、水箱满水试验和水压试验等。

2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灌水试验、通球试验等。

3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采暖系统水压试验、地暖管道水压试验、散热器水压试验、采暖系统冲洗试验、采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等。

4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水压试验、太阳能管道水压试验、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等。

5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等。

12.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2.3.1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符合规范要求。

12.3.2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水试验。

12.3.3 暗敷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设置检修门。

12.3.4 高层明敷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管套管,排水洞口封堵应使用耐火材料。

12.3.5 明敷室内塑料给水排水立管距离灶台边缘应有可靠的隔热或保护措施,防止管道受热软化。

12.3.6 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12.3.7 给水排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角阀、龙头应启闭灵活,无渗漏,且便于检修。

12.3.8 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平行间距应与设备接口相匹配,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无渗漏。

12.3.9 室内明露热水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10 卫生间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12.3.11 户内不同用途给水管道的外露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12.3.12 散热器安装 1 散热器应位置准确、固定牢固、配件齐全,无渗漏,表面应色泽均匀,无脱落、损伤等外观缺陷。

2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3 散热器支架、托架应安装牢固,背面与装饰后墙面垂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暗敷散热器管路的阀门部位应留设检修孔。

12.3.13 低温热水采暖系统分集水器安装 1 低温热水采暖系统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2 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13.通风与空调工程 13.1 主要材料质量 13.1.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2 送、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3.2 隐蔽工程验收 13.2.1 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设备、管道安装和敷设;

2 空调供回管试压;

3 管道保温。

13.3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3.3.1 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运行应正常,功能转换应顺畅。

13.3.2 空调内、外机管道连接口和新风排气口设置应坡向室外,不得倒坡,防止雨水倒灌。

13.3.3 管道穿墙处应密封,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13.3.4 新风机和换气扇安装应牢固,与管道连接应严密;
止逆阀安装应平整牢固,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1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4.1 主要材料质量 14.1.1 采购的装修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建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 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 ≤1.3。

2 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必须达到E1级要求。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饰面人造板、木质地板、木质墙板、木质门窗等人造板及其制品,其环境测试舱法测试的游离甲醛释放限量值≤0.124mg/m3。

3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其游离甲醛限量≤100mg/kg。

4 醇酸类、硝基类、聚氨酯类溶剂型涂料、酚醛防锈漆、建筑防水涂料、建筑防火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其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聚氨酯漆中的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的规定。

5 聚乙酸乙烯酯类、缩甲醛类、橡胶类、聚氨酯类、丙烯酸酯类等水性胶粘剂,其挥发性有机物和游离甲醛的含量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的规定。

6 氯丁橡胶胶粘剂、SBS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丙烯酸酯类胶粘剂等溶剂型胶粘剂,其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限量及聚氨酯胶粘剂中的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规定。

7 本体型建筑胶粘剂,其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规定。

8 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其游离甲醛限量≤100mg/kg。

9 能释放氨的膨胀型混凝土外加剂,能释放氨的阻燃剂、防火涂料、水性建筑防水涂料,其氨的释放量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0 粘合木结构材料,其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0.12mg/m3。

11 软包、帷幕,其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0.12mg/m3。

12 壁纸,其游离甲醛含量限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的规定。

13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木塑地板、橡塑类铺地材料,其挥发物含量限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的规定。

14 地毯、地毯衬垫,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限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4.1.2 进场材料包装应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和辅助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及抽查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应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2 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抽查复验。

3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应有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4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面积大于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

5 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6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检测报告。

7 壁纸壁布应有同批次产品的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8 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应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1.3 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14.1.4 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14.1.5 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14.2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4.2.1 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14.2.2 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14.2.3 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14.2.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4.2.5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的抽样以户为单位。抽检样本应覆盖每个建筑单体不同户型、不同菜单式装修方案,且抽检数量不少于单体总户数的5%,并不得少于3套。样本的检测点应覆盖户内每个房间。

14.2.6 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14.2.7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5.成品保护 15.1 一般规定 15.1.1 装饰装修施工前,参建单位应制定交叉作业面的施工顺序、配合和成品保护要求。

15.1.2 装饰装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清洁后保护。

15.1.3 成品保护重要部位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识。

15.1.4 成品保护可采用覆盖、保护、遮搭、维护、封堵、封闭、隔离等方式。

15.2 保护措施 15.2.1 门窗的开启部分安装完成后应采取限位措施。

15.2.2 吊顶内设备需检修的部位,应预留检查口。

15.2.3 抹灰、垫层、镶贴等工程施工前,基层内预埋的穿线盒、暗装配电箱、地面暗装插座等应做临时封堵。

15.2.4 地面面层铺设后粘结层固化前,应设置隔离装置和明显的禁入标识。石材地面、饰面砖地面表面清理干净后,应采用柔性透气材料完全覆盖。陶瓷地砖、大理石面层的结合层采用水泥砂浆时,养护时间不少于7d。

15.2.5 成品墙面板安装完成后,表面易受污染、损伤的部位应用柔性材料包裹。

15.2.6 饰面板(砖)工程中易受污染、碰撞损伤的部位先用柔性材料做面层保护,再用硬质材料维护。

15.2.7 裱糊与软包工程完工后应采用吸附式清洁,并采取适当的保护和隔离措施。

15.2.8 涂饰工程施工时应对与涂层衔接的其他装修材料、临近的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由涂料造成的沾污。应对完工后的涂饰工程阳角、突出处用硬质材料保护。

15.2.9 窗帘盒、窗台板及门窗套安装完工后,应对可能受到碰撞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15.2.10 按工艺要求在现场油漆的木制品、金属制品等,进场后应先涂刷一道底漆。

15.2.11 施工临时荷载不得超过实际荷载。

15.2.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装管道应有包裹保护;

2 给水排水管道、地漏等应有临时封堵;

3 卫生器具应覆盖或包裹保护;

4 花洒、水龙头等五金器具应包裹保护。

编制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7.《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2018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17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 427-2018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1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1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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