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目录程序标准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附件 4.1.衢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目录程序标准

  1

 行政许可程序标准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38 号令),市卫健委根据法律授权或省卫健委委托,承担 29 主项 69 子项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许可。

 1.2

 市卫生健康委进驻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建立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按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根据《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审批服务质量管理手册》,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备案类事项标准统一建设,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进行质量控制认证。

 1.3

 市卫健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要求,优化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2

 行政检查程序标准

 2.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等管理相对人日常

 卫生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3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中小学及高校的卫生工作加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学校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日常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5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6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控制规程》。

 2.7

 传染病防治与消毒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8

 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爱国卫生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控制规程》执行。

  2.9

 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控制规程》。

 3

 双随机抽查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 号)及衢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卫生监督所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4

 行政处罚程序标准

  卫生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后等发现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1

 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 53 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 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3〕4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控制规程》。

 4.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严格遵循《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依法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障卫生

 健康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4.3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市卫健委制定《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复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衢卫办发〔2015〕41 号)。

 4.4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规范,按《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83号)进行听证。

 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制定《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的通知》 (衢卫办发〔2016〕74 号)文件,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6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 87 号),制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程》。

 7

 行政执法稽查程序标准

 为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衢州市工作实际,市卫生监督所制定《衢州市卫生监督稽查控制规程》。法制稽查科实施日常执法稽查和专项执法稽查,对执法稽查过程和

 结果予以记录。

 8

 行政执法案件通报、移送、移交工作标准

 8.1

 市卫生健康委调查处理案件根据委处罚程序移送管辖规定进行移送,对市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市卫生健康委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并抄送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程序规定:

 市卫健委法制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30号)开展工作,根据行政诉讼起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拟定答辩意见,准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报委领导审核。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参加庭审或者复议答辩会议。

 重大复杂案件有委法律顾问、聘请律师、本委公职律师等,参加庭审或者复议答辩会议。

 9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9.1

 市卫健委法制处或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对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予以整理,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

 便民的原则,予以公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

 9.2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及程序按《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国卫办发〔2014〕2 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1 号),加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开力度,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上公布市卫健委权力清单制度,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结果,行政处罚事项、结果按要求公开。

 10

 行政执法监督标准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府法发〔2018〕5 号)执行,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执法规范和市场秩序规范相结合。

 10.1

 内部稽查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 号)执行,制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控制规程》,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10.1.1 智慧监督检查

 依托健康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执法环节全过程实时运转、实时监察。

 10.1.2 案卷评审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 号)文件规定执行。

 10.1.3 协同监督检查

 采取协同监督检查方式,协同执法机关和和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信息供给、检查行动,实施对重要事项的会商、会审和协调指挥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事项管理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的监督检查.

 10.1.4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衢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追求责任。

 10.2

 外部监督

 10.2.1 市卫生健康委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监督。

 10.2.2 举报投诉处置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 [2011] 193 号),市卫生监督所制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控制规程》处置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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