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标准化-第七节,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第一条 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安装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条 安装单位提前 3 天持机电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电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 3 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申请内容包含: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第四条 用电单位(负荷增减单位)凭审批单,分别到电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和设备。

 第五条 安装单位现场安装完毕后要申请机电科现场进行验收,机电科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办理接电通知单,内容包括:接火时间、设备编号、型号、保护整定值及接电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负荷接火在申请接电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头。当接电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由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用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影响生产的,对其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施工中发现有不合适的,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向机电科提出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且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电科对系统图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 100 元,机电负责人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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