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2007-08-03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北京”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鼓励开发利用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现代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政策、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行业联合征信;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建设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重点

  (一)2006年至2008年为建设阶段,工作重点是: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制订并实施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研究拟订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制订发布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向社会有序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促进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功能。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大对社会信用的教育培训力度,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2009年至2010年为完善阶段,工作重点是:

  进一步完善信用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用服务业,既有专业化、公信力强的联合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群体。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信息办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

  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用基础数据,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加强政府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

  (二)做好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完善信用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发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发布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

  (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

  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京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本市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发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六)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市有关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七)建立健全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

  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市征信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八)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启动“信用北京”宣传工程,开通“信用北京”网站,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

  五、工作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紧迫的重要任务,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提高对加快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扎实推进。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市统一安排下,加快推进本区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坚持继承中华民族讲信用的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征信评级为核心,信用交易为手段,法律规章为保障,信用中介为纽带,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起以“一个系统(信用信息系统)、二个机制(社会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教育机制)、三个体系(信用征信法规体系、信用征信服务体系和信用征信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基本框架,全面推进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构建和谐的经济生态环境,营造文明法治、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以增强公民信用意识,提升经济信用化水平,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全市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一)制定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监管法规。通过制定《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全市社会信用征信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行为,既为企业和个人征信提供法律依据,又合理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规范信用征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业务经营,为信用征信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基础信用征信管理系统。信用网络建设是整个信用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信用建设与技术结合、步入信息化阶段的里程碑,是信用建设向集约化管理转变的关键技术支撑。完备的信用网络可以将原来封闭、分散的社会信用信息加以整合,形成信用数据库,通过网络实现互联互享,达到资源共享、信息公开,确保信用信息有效、实用。由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通过整合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公共信息,改变信息存储体系条块分割的局面,利用市信息中心的网络平台,联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计算机网络为网络分支,统一各部门子系统的接口标准和数据传输标准,规范信息数据格式,形成行业技术标准,组成全市统一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征信信息服务。通过开辟长沙市信用网站窗口,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征信服务。拟建设的长沙市信用网站主要栏目应有:信用动态、信息录入、信用查询、政策法规、信用知识、信用论坛、在线申诉、信用异议等。

  (三)建立健全信用征信服务机构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信用征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多种专业化信用征信服务,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全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建立征信机构体系,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资信评估、资产评估、市场调查等信用征信服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信用交易提供担保服务;依托现在金融体系,推进信用业与保险业的结合,为转移信用风险提供信用保险服务;依法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保理服务。

  (四)健全信用征信服务监管体系。理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规范的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既防止对信用征信服务机构的多头重复监管,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切实加强对信用征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征信服务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职责,积极推动对社会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信用征信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社会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充分发挥各信用交易主体的社会联防作用,鼓励各经济基础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运用信用信息,区别不同交易对象,对守信者予以更多经济上的优待,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制约和经济制裁,提高失信成本。

  (六)建立社会信用教育机制。要逐步建立起长沙市社会信用专业研究队伍,开展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为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理论准备;依托驻长高等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信用专业教育,为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培养专业人才;要在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中增加信用教育的内容,使青少年从小树立起信用道德文化观念;要加强对公务员的信用教育,使其带头讲信用;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信用宣传,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七)努力提升经济信用化水平。要以推动银行信用卡消费业务为着力点,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契机,加快传统现金交易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大力推广现代信用管理技术,鼓励银行和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部门,依托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在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扩大信用规模;采取措施鼓励居民转变传统消费观念,推动居民信用消费的增长。

  三、实施步骤

  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求,在具体组织实施上,要突出重点,分步、分阶段推进。

  (一)统筹规划:为加速推进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在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的总体规划框架下,制定了本工作方案。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的要求,制定部门、区、县(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规划,细化目标任务,以保证全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落实,同时防止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二)政府推动。政府是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倡导者、规划者和引导者。要以强化政府信用意识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树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信用政府形象。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配合做好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信用征信服务市场的培育、对信用征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加强信用道德文化建设。同时,在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和资格、资质认定等活动中,带头运用、推广信用征信产品,设立信用门槛,建立信用准入制度,以培育信用征信服务市场。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行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辖区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工作,同时,应明确一名分管副职和相应的处室、部门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积极开展创建“信用区、县(市)”活动,推进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

  (三)市场运作。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政府推动不包办,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信用信息系统的初期建设由政府适当予以扶持,建成后实行市场化运作,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向符合资质的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鼓励信用征信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接口标准,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建立数据库并作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补充,实行信息共享;鼓励信用征信中介机构利用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市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开展信用信息的增值服务。

  (四)分步实施: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第一阶段(2003年——2005年)。重点是制定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地方信用征信监管法规;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市信息中心现有网络系统为平台,整合金融部门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系统。

  2、第二阶段(2006年——2007年)。重点是培育各类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信中介服务;理顺信用征信监管体系,强化对信用征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社会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珍视信用这一无形资产和资源的良好氛围;扩大信用规模,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

  3、第三阶段(2008年——2009年)。重点是规范信用征信服务市场,完善社会信用征信服务和信用征信管理机制,形成有序、长效的信用征信监管机制,推动全市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2005年5月成立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金融证券办、市信息中心等35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小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树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谢建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观清,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市公安局长龙建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唐志浩,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王一兵,市金融证券办主任郑若敖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由郑若敖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任务的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机构:

  (一)制度规范组:主要负责出台社会信用征信制度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信用征信管理提供政策性依据;研究制定社会信用征集制度、社会信用评价制度、社会信用披露制度和社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为试点工作提供管理规范。

  (二)系统建设组:主要负责建设基础社会信用征信服务系统,依托市信息中心现有网络系统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长沙社会信用网络系统,为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披露和奖惩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持。

 (三)征信监管组:主要负责对社会信用征信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准入、规范运作、征信产品制作及推广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好《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实施办法》,培育信用征信服务市场。

  (四)宣传培训组:主要负责开展社会信用征信监督管理的舆论宣传和业务培训,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提供人力支持。

  五、2005年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

  2005年是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正式起步的关键之年,工作重点是:制定实施方案、实现信用信息联网、推进信用征信立法、开展信用征信服务试点、加强信用征信研究和信用教育。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正式成立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设立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组织信用征信工作宣传月活动。六月份是全市建立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宣传月。月初将召开全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动员大会,并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谭仲池同志就长沙市推进社会信用征信工作答记者问。借助本地媒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市民在知情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信用征信工作的开展。

  (三)研究制定《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召开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该总体规划,并在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实现基础社会信用信息联网。以市信息中心的中央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法院、银联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专线连接,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将长沙市各相关部门有关信用数据纳入设在市信息中心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成后,将利用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门设立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终端。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2005年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拟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的雨花区选定一个街道作为试点街道,市内五区再各确定一个试点社区,试点工作启动后,将工作经验向未试点区域推广。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2005年主要面向中二型以上企业启动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全市其他未试点企业推广。

  (五)出台《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实施办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征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送审稿,争取出台《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

  (六)启动社会信用征信服务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引入1至2家全国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扩大企业资信评级范围;引入或建立社会信用征信服务机构,探索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等信用征信服务市场化的新路子;研究探索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建设,以推动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

  (七)加强信用征信工作研究。紧密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借助驻市高等院校研究资源,整合全市公安、工商、商务、发改委等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研究力量,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创办《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简报》,以指导和推动全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

  (八)强化全市信用征信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定《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宣传方案》,推动全市信用宣传;组织编写《长沙市信用征信知识读本》,开展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知识教育;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有关人员,采取请有关领导及专家讲课或赴上海、深圳、北京等社会信用征信工作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考虑我市各行业信用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推进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不仅是一件新事、一件要事,同时更是一件难事,我们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按照“政府启动,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步骤,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运作,真正做到上下一条心,层层抓落实,确保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浮梁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

 2009-07-21 02:00:33

 作者:

 [打印]

 [关闭]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浮梁县被列为江西省试点县,农村金融领域面临重要发展机遇。为推动试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根据人行南昌中支、江西省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西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创新主体,政府和经济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辅以必要的扶持政策,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务求实效,切实加大金融对“三农”可持续的有效资金投入,努力创造一批适合我县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府决定成立浮梁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领导小组。

  组 长:陈志坚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志民 人民银行浮梁县支行行长

  杜春华 银监局浮梁县办事处主任

  成 员:何 俊 县科技局局长

  李胜来 县财政局局长

  张文生 县国土局局长

  李干南 县农业局局长

  金国顺 县林业局局长

  刘文盛 县房管局局长

  高红忠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董细根 县就业局局长

  陈 诚 县国税局局长

  王 勇 县地税局局长

  李新兴 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波 县农行行长

  程 辉 县农发行行长

  张德仁 县信用社主任

  胡学前 县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吴镇林 县邮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浮梁县支行,王志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效果评估,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自身职能,为试点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三、实施步骤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启动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2009年4月—2009年5月)

  根据《关于推进江西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9]65号),制定适合地方特色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正式启动创新活动,随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5月—2009年11月)

  1、按照实施办法进行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推出和推广一批有特色、易复制、易推广的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

  2、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按季度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互相借鉴、学习。

  3、做好试点工作信息通报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12月以后)

  认真总结我县试点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对我县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估。

  四、具体措施

  (一)金融产品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在原有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贷款方式,创新贷款品种,结合浮梁县农业生产实际,重点放在农户住房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农授信贷款、“信用共同体+信贷”、订单农业贷款、“信贷+保险”等方面,通过制订科学的工作流程,严格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抓出成效。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深化、创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一是以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为依托,结合浮梁县特色农业经济、产业集群或企业集群发展情况,引导、推动设立信用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充分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资信方式,组建农户(种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互助担保组织、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可以运用金融服务新模式,建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绿色通道”。对尚未规范的合作社,结合信用工程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信用户评定工作向其成员发放贷款;对有实力且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可直接向其发放贷款;对作为合作社股东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也可向其贷款,对创新农产品品牌、标准化生产、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快与担保协会、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加大联合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并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促进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三是金融机构在自身权限内,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基础上,对守信户核定授信额度,发放循环授信凭证,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到期归还”,切实为农民贷款提供便利。同时,对于资信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大户(或高端信用户)以及联保组织,提高授信额度,加大支持力度。四是加大对浮梁县劳务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结合当前劳务经济发展特点,创新和推广支持劳务输出和农民工回乡创业、大学生村官创业、异地打工创业等贷款业务品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整合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民增收。

  2、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

  一是各种金融机构要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房地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仓储等抵押贷款,稳步发展仓储、存单、结算单、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如以企业仓储货物进行担保,既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金融机构也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探索组建中小企业联保、商户联保等组织,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使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平台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3、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一是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信贷”、“公司+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纪人或协会)+农户+信贷”、“公司+专业市场(或基地)+农户+信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订单农业与信贷创新模式要努力做到三个面向:面向农业科技示范户和订单种植户;面向农业科技和农业服务体系;面向带动产业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二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以订单和保单为标的资产,大力推广“农户+信用协会(+政府补偿基金)+保险信贷”、“涉农企业+联保协会+保险+信贷”、“仓储+保证金+险+信贷”等金融服务新产品。三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推动我县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中小企业财务辅导工作,建立涉农中小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削减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提高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推动我县金融机构提高办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实行“阳光信贷”,真正实行信贷政策公开、制度公开、程序公开、操作公开。实行限时办结业务,农民需要咨询或申请贷款的,直接到“信贷服务大厅”“面对面、零距离”办贷,进行阳光公开操作,确保农民获得贷款的公平性。三是推动扩大我县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提高信贷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供可供选择的还款付息方式,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绿色通道,对评定的信用户在柜台直接办理贷款业务,为农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周到、优良、便捷的服务。四是推行农贷信贷员包村到户和客户经理定制式服务,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客户,配置不同的客户经理,实行定制式、精细化服务,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五是借助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网络,扩大电子化服务领域,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等电子化金融服务。大力推广符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银行卡,为农民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特别是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和财政补贴提供切实便利。六是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中间业务由以传统业务为主向传统业务和新型业务交叉营销转变,由以物理网点销售为主向以电子渠道销售为主转变,满足农村地区客户的理财服务要求。

  五、配套支持政策

  (一)充分运用贷币政策工具,改进和完善配套金融服务

  一是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增加再贷款额度,并扩大再贷款使用范围。二是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为进出口企业结售汇和国库资金支付提供切实便利,全力提升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开展农村、县域企业信用评级。

  (二)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激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

  银监部门将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积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一是优先支持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基层机构网点优化调整。二是优先支持我县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是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四是对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不将支农再贷款部分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

  (三)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

  一是政府对农户贷款执行的基准利率部分给予适当贴息,对于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二是建立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激励机制,对于经考核达标的金融机构。在财税、监管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三是加快建立以财政为依托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形成以政策性担保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根本、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重点扶持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建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四是探索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此次试点工作是浮梁县金融业的一项创新,也是加快浮梁县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一次契机,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推动和信息沟通交流,分工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整合资源,强力推进。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梳理现有的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以及我县经济发展特点,整合资源,努力创造和推广一批适合我县农村实际需求的涉及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宣传活动,向农户和涉农企业宣传推介一批符合其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帮助其了解政策,获得真正实惠。同时,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农民、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推荐访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北京市 体系建设 信用
上一篇:农业科研单位科研物资管理-物资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下一篇:华师线比较教育作业答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