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被委托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委托管理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现就出租汽车委托管理服务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在委托与被委托管理期内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自愿将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皖号出租车委托甲方代管服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内,其经营权属性质、资质、名称不变,仍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只履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义务、责任。

第二条 本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代管营运车辆。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身颜色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计缴委托管理服务费,每月 元,共 元(大写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足额缴清当年管理服务费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被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1、组织乙方参加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员安全、服务业务学习及培训,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从业资格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和开展的各项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活动。

2、及时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3、协助处理乘客的服务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4、按相关要求为乙方驾驶员、营运车辆、计价器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从业资格注册提供服务。

5、代办乙方托管出租车辆所享受的国家各类政策性补贴申报、发放服务工作。

6、协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索赔工作。

7、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8、为乙方车辆提供GPS监控和解卡服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管理权限 1、遇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委托管理的车辆,乙方应予服从,但甲方应积极向用车主管部门申请补偿并按照其补偿规定、标准给乙方相应补偿。

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按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有偿教育、培训和活动费用。

3、督促乙方驾驶员规范服务、安全营运,接受甲方对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

4、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享有的被服务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甲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从业资格注册工作。

3、乙方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补偿。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6、接受甲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乙双方委托管理服务约定,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接受各类安全、学习培训和规定课时的从业资格继续再教育。

7、按时足额缴纳管理服务费给甲方;按规定缴纳各类有偿教育、培训及活动费用。

8、按主管部门标准、要求,及时、准确、真实的向甲方提供各类年审、换证、注册用证件、材料

第七条 合同委托管理服务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与服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约支付管理费超过 天及以上的,或累计达到 元及以上的; (二)累次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或撤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擅自罢运或参加非法集会,煽动制造群体事件的; (六)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且采取了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可删除)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一年以上的;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的,其所缴纳的服务费未服务(月份)剩余部分甲方不予退还。甲方违约的,退还未服务月份服务费,并按退还未服务月份服务费金额一倍赔偿乙方。

(二)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的,甲方随即对乙方终止服务,对所欠委托管理服务费甲方按实进行追偿。甲方并按应收委托管理服务费金额每日的 10 %向已方收取滞纳金 。

(三)经证实因甲方自身原因,屡次不能履行对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责任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本条第一款内容追究甲方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可删除)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可向对方表明终止或续签意向。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宣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自行办理原从业资格注册注销、变更手续,甲方予以积极协助。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感谢您的浏览! 下载修改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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