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粮油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市粮油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强化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提高粮油经营者做好统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流通统计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据此《制度》规定,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具体包括:

 (一)粮油收购、储存、加工企业;

 (二)粮食转化企业;

 (三)粮食个体经营者。

 二、报表报送种类及时间

 各类报表上报数据必须与粮食经营台帐记载数据相一致。

  1、收购进度报表(限收购季节报送,收购季节小麦为每年7月~12月、水稻为每年10月~次年3月、玉米为每年11月~次年3月)。

 2、统计月报(每月28日前报送,国有粮食企业报送《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报送《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表》、饲料企业、淀粉生产企业报送《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表》、食用油脂企业报送《油脂收支平衡表》)。

 3、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报表(每年2月15日前报送)。

 4、粮油工业统计报表(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报送日期)。

 5、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报送日期)。

 6、不定期统计报表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报送日期)。

 7、粮油流通统计年报(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报送日期)。

 三、报表要求

 1、保证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类统计报表全部按照规定时间书面报出,报表报送实行考勤制,市粮食局社会粮油统计人员收悉,并进行统计报表报送考勤后,即为报送及时;其统计指标、计算口径符合规定的,即为报表完整;报表经过严格审核,各项数据无误的,即为报表准确。

 2、统计报表报送的规范性。各类统计报表完全符合自治区统一定制的报表数量、格式、期限、顺序、填报单位和计量单位,且填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即为报送规范。

 3、统计资料的连续性。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各报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相符,报表前后期相互衔接。经市粮食局统计人员审核汇总后的月度统计资料,即为定案数据,各企业不得自行变更。年度数据、指标口径与统计报表必须保持衔接和一致。

 四、惩处办法

 市粮食局将对各粮食经营者粮油流通统计工作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针对粮油流通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制定实施的《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惩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节选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细化标准:

 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1.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2年以上不足3年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1年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以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1次以上3次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3次以上的,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3.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3次以下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3次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4.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达3次仍拒不改正或者有妨碍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情节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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