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 编制人

 审核人

 同意人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使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有所遵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凡本企业职员人事管理除另有要求外,均依据本制度要求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人员增补 当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必需增补人员时,单位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厂长审批后呈总经理核准,最终交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任免。

 (二)

 厂长部长、副部长、经理、副经理、助理——由总经理(董事长)任免。

 (三)

 科长、副科长及其它科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董事长)任免。

 (四)

 班长、副班长、机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主任)提请部门经理任免。

 (五)

 组长、副组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主任)任免或单位主管(主任)提请部门经理任免。

 (六)

 管理人员任命厂长同意后应呈总经理同意 。

 (七)

 新进人员审核权限:通常直接职员由厂长同意,文员和班长级以上职员由厂长审批后呈总经理同意。

 第四条

 人员招聘

 (一)

 第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给予任用:

  (一)

 通缉在案,还未撤消者;

 (二)

 吸食毒品者;

 (三)

 身体有缺点、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四)

 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五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要求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体力或杂务劳动、保卫人员、包装工为30天),必需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给予缩短或延长。

 第六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

 第八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管理部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写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四)

 外来女性从业人员需持有流感人口婚育证实,交管理部保管(离职时归还本人),未提供者须在录用后一周内自行办妥交管理部保留。

 (五)

 提供本人健康证交管理部保管(离职时归还本人);未提供者可由企业统一代为办理,自办理之日起工作满十二个月者,费用由企业负担,反之则在职员离职时由财务部扣除该费用。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列出,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职员均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一切机密。

 (四)

 实施职务时,应努力争取切实,不得畏难规避,相互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珍惜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用户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癖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职员出勤管理制度之要求办理。(职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职员之待遇除另有要求外,均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职员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职员工资标准要求另定。

 第四条 工资结算措施

 (一)

 计时工资结算措施另定 (二)

 计件工资结算措施另定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职员工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

 职员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个月10日。

 (二)

 职员工资每个月15日发放。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职员之薪给自人事通知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和差假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迁职员职务或工作地点,职员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成,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它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其它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 本厂职员出差按职员出差管理制度实施。(职员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通常集中春节休假;

 第八条 职员请假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个月不得超出5天,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30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十二个月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30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7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儿女丧之时,可请丧假 7 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弟兄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3天。

 (五)

 产假——女性职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怀孕而流产者,可请假15天。

 男性职员配偶产假期7天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职员,未婚女性职员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要求办理。

 (六)

 公假——因公参与多种培训、集会、展览会等,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据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办理外,其它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和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十条 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并送管理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同意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实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要求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下列要求呈请同意:

 (一)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助理、部长、副部长请假者请总经理审批,

 (二)

 科级以上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由其所属主管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

 由其主管签批后层呈总经理核准。

 (三)

 其它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所属部门经理(助理)核准;超出七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职员请假不管假别均应说明理由,病假超出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实文件。

 第六章 考评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职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评之责任。每个月一次,应按《企业职员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评表中,具体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呈上一级主管审核交由管理部存档,作为年度考评、培训等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评应于职员到职届满三个月后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评成绩及业绩情况给予评核。

 第三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助理之考评由董事长评核。科长及以上人员考评,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它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管理部核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一条 职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记大功三种,其处理范围以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

 2. 其它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关键任务,能准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立即阻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所以提升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所以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提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利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所以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预防,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十二个月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降低损失者。

 第二条 职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记大过(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以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她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验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全部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妥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十二个月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过或免职: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经过正当渠道陈说己见,或提供提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欺侮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根据要求指示,私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有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行为。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有意过失行为,而引发灾难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给予处罚者。

 17. 十二个月内记过三次者。

 18.使用她人胸卡蒙混出入厂者 第三条 职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层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奖惩金额要求 (一)

 奖励:

 1、嘉奖

  奖金100元 2、记功

  奖金200元 3、记大功

  奖金500元 (二)

 处罚:

 1、警告

  罚金50元 2、记过

  罚金100元

 3、记大过

  罚金300元 第五条:其它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条 职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作记大功一次。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二次给予作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二次给予免职。同十二个月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章 离

 职 第一条 科级或以上干部因故自请辞职,应于辞职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同意后,将经管事项书面移交,方可辞职。科级以下干部应于离职前二周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同意后,将经管事项移交清楚后离职。包装工提前30天;操作工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三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五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30天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聘人员时,应事前10日预先通告。职员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聘,并在10前预先通告。

 第六条 职员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出两日工作时间。

 第七条 依据第五条要求解聘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要求,加发资遣费,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2年者,发给30天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职员最终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八条 职员辞职,应于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私自离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者,以免职处理,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九条 职员不管依据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和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行定时或不定时、业务、技能或质量教育和训练。

 第二条 相关教育和训练,其应参与人员、课程、时间、地点均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和训练实施可指派各相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用外来教授担任讲师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外界举行之相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多种教育和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行测验,或提出心得汇报,其成绩作为职员考评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管理部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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