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防治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乌拉盖管理区防治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在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管理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防制牲畜W病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各部门职责

 1.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管理区统一成立《乌拉盖管理区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联合办公。

 2.各场镇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场镇也要成立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场镇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场镇行政领导担任。

 3. 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乌拉盖管理区紧急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单位职责执行。

 二、牲畜W病疫情的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以下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临床症状。1、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疑似疫情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到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确诊疫情的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牲畜的种类和品种、数量、临床病变、饲养数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疫情报告形式。兽医部门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电话或密传形式,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形式上报管理区“防五”指挥部。

 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疑似W病疫情时,三场和巴镇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在2小时内向管理区兽医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兽医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6小时内向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和锡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疫情报告纪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二)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启动预案的条件

 1、相邻盟市(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有疫情发生;

 2、盟内旗县有疫情发生;

 3、管理区辖区内有疫情发生;

 4、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启动预案时。

 有以上情况发生时,由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四、防范措施

 (一)科学宣传,群防群治。

 利用电视、小册子、宣传挂图、黑板报、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牲畜W病的防治有关知识,积极引导农牧民主动做好各种防范工作,并配合做好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等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和防疫能力,消除恐慌心理,自觉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防止疫情蔓延,维护管理区社会秩序稳定。

 (二)加强对外地购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在预案启动前,动物卫生监督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所、林业公安分局要形成联控机制,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监督力度,凡是生产、加工、经营动物级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防止疫情从外地流入管理区。预案启动后,严禁任何易感动物进入管理区。

 (三)严格疫情普查汇报制度

 牲畜W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办公室从预案启动之日起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三场、巴镇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疫情普查责任制,要求专人负责疫情普查统计工作,在每天下午4:50以前将疫情普查情况上报“防五”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3351277

 五、应急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疫点。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二)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三)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封锁。管理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对疫区实行封锁,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2、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传播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6、解除封锁。

 (1)封锁解除的条件。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管理区“防五”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由管理区“防五”指挥部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由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7、疫情监测。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监测的范围: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监测结果的处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记录。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五)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六)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监督管理。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必要时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4、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6、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所、卫生监督所、工商局、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和巡查,保证市场流通渠道畅通、平稳有序。发现有哄抬动物产品替代食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管理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疫苗、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等)、消毒药品和其他用品。

 (二)资金保障

 牲畜W病疫情处理所需经费用纳入管理区财政预算,扑杀的病畜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三)技术保障

 管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管理区境内牲畜W病的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制定、防疫技术指导和防疫技术人员的培训,监督疫情处理各环节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人员保障

 1、管理区视疫情发展情况成立牲畜W病防治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管理区管委会组建突发牲畜W病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管理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兽医及防疫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驻乌部队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七、管理办法

 (一)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二)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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