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段安全生产危险源控制办法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车辆段安全生产危险源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整治,实现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规范管理、超前防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哈铁安〔2007〕108 号《安全生产危险源控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间、科室要认真执行本办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安全质量科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危险源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危险源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危险源是指行车事故隐患(源)、劳动安全伤害源和其它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隐患(源),是指可能导致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潜在设备、管理缺陷和非常作业行为。

 第六条

 劳动安全伤害源,是指铁路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可能造成从业人员伤害的设备、设施、作业、作业场所等。

 第七条

 其它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即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库区;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承压锅炉和一、二、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变电、配电设备、设施;其它固有的危险源。

 第八条

 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整治责任的不同,危险源分为 A、B 两个等级。其中 A 类源点是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需路局解决并重点监督检查的;由段自行解决的为 B 类源点。A、B 类源点的现场控制责任均在各车间、科室。

 第三章危险源排查辨识及录入 第九条

 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和等级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安全系统工程,应组织作业者、专业主管科室等有关人员,对每个工艺过程、作业环节、设备设施、作业处所及管理现状认真进行分析、查找,必要时可采取检验、测量、化验等手段。

 第十条

 为提高对危险源辨识的科学性、严密性,应学会运用安全评价的方法对“危险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生事故的几率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分类和审查,凡暂时无法解决,被认定为属于危险源范畴的,应及时上报路局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信息系统以系统论、控制论为指导思想,利用成熟的网络技术和资源,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着眼于对危害原点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实现对危险源有效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源源点录入要求:危险源源点由段负责录入。段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对排查出的源点信息及时录入上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源点内容进行动态修改;对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需纳入危险源管理的及时录入;源点整改完毕后,及时纳入历史源点库。

 第四章

 管理及控制 第十三条

 对危险源源点要按照分类和等级,分层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固有的危险源和劳动安全伤害源,应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验检测、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培训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等方面使其处于受控状态。对暂时无法解决、纳入危险源管理的事故隐患,应着力进行控制,特别是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应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主要负责人,努力消除或减轻其危害程度,并从技术、作业和管理三个方面严加控制,超前防范。

 第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源点特别是可能造成一般 B 类及以上事故的 A 类源点制定应急救援处置

 预案。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可靠性,必要时应进行修订。应急救援处置使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应加强养护和保管,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一个职工熟知与本岗位有关的危险源,了解和熟练掌握危险源源点和安全关键点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和防控措施,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增强他们的安全警觉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同时纳入对新职和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内容,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按照等级管理要求,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量化要求,逐级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对所有 A 类固定源点,技术科每季全面检查 1 次,安全质量科每季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二源点;源点所属车间或科室对所有 A、B 类源点和安全关键点都要明确检查责任人和检查量化要求。具体检查要求,车间、科室可根据源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明确,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源点或非源点实施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安全质量科进行信息反馈,段接到预警信息后,安全段长要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路局反馈。

 第五章 日常分析及动态评估 第十八条

 段利用安全分析会、月度安全例会、季度安委会等形式,对源点控制状态、监控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对失控和发生事故的源点、对监控整改措施及检查量化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源点进行重点解剖分析,找出倾向性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循环改进提高。加强对危险源控制状态的评估分析。

 第十九条

 安全质量科每月 5 日前对上月所有源点按受控、基本受控、失控和事故四种控制状态进行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车辆处。

 第六章 整治及销号 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的整治要与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把危险源整治作为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既有源点的监控和整治,又要通过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新的源点。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源的整治要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主要负责人,并切实保证资金、技术措施和人员力量到位。对确已彻底消除的危险源,经段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和鉴定后,方可予以销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认真落

 实领导责任、专业责任和岗位责任。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源负全面领导责任;技术科对段危险源负有专业管理责任;有关作业人员是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直接参与和实施者,负有现场执行的直接责任;安全质量科应加强对危险源录入建档、监控措施落实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责任制落实,车间、科室应建立责任体系,实行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各级领导要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密切关注,防止一般 B 类以上事故的发生,其绩效要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危险源等级、分类标准的都要及时录入上报,对迟报、瞒报危险源信息的部门在安全信息考核和逐级负责制考核中给予降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源检查要纳入日常干部工作定量,对检查不到位、定量未完成的干部要在逐级负责制考核中给予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因隐瞒不报、管理失控、整治不力而造成后果的,按照《某车辆段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辆安[2007]4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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