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修订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修订)

 ( 区计生协第 五 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

 二 二 00 九 九 年 三 月二十 七日 日

  第一章

 总 总

 则 条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YuHang, 英文缩写 FPAYH) 。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帮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施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连续发展全区性非营利群众团体。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 连续发展必需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余杭区计划生育局和业务指导单位余杭区科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杭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余杭区瓶窑镇杨梅坞小区。

 。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在维护育龄群众总体利益同时,更多地表示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1) 帮助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 康方面正当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

 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青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 维权、 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小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1) 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加,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实施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输 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 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政府为群众处理实 施计划生育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 推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应群众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5) 在中国交流工作经验,参与国际民间组织正当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1) 遵守协会章程; (2) 有加入协会意愿;

 (3) 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与协会活动; (3) 对协会工作批评权和监督权; (4) 享受协会相关待遇和受表彰和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负担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实施协会决议; (2) 致力于实现协会宗旨、任务和目标; (3) 主动参与协会活动,维护协会正当权益; (4) 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个人、或单位,两年后能够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 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免职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4)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更换、增补事宜; (5) 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事 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 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 (2)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 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 签署相关文件; (4) 推行理事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职责:

 (1)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领导实施机构工作; (2) 帮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关键会议; (3) 同意和签署协会相关文件、文本、协议( 协议) 等;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1)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3)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镇、乡、街道、小区、行政村,辖区内企、机关等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为本协会基层组织。

 第 二十九条

  基层组织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基层协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划分会员小组,明确会员联络户,建立会员活动阵地,主动。

 开展活动;要制订协会章程,健全相关制度,管理本身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经费起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

 按 按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和 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团体会费:

 镇乡 (街道)

 计生协会 会 元、 区计生协 会 理事位 组员单位 1000 元 元。

 。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挪作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相关精神,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开、合并等 原。

 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相关部门立案。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条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经过之日起生效。

  杨 梅坞小区计划生育协会

 4 月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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