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某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30 点击:

 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任务书)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 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验收,规范《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五类科技计划而制定。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安排、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和终止结题等计划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项目在获得正式立项后,均应按本细则签订合同书,并认真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 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合同书签订的甲方;项目承担(参

 与)单位是 xxxx 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作为合同书签订的乙方。

  第二章

 合同书内容和格式 第五条

 合同书格式包括封面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人员情况、主要研究开发内容、项目经费情况、计划进度和审核表等。

 第六条

 合同书封面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所属专项、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实施期限等信息。

 (一)项目名称是指以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负有项目实施主要责任的单位。

 (三)项目编号以省科技厅公开的项目立项文件中项目编号为准。

 (四)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专项项目立项下达时间,实施终止时间以相关专项规定的实施年限为准,按起始时间顺延。

 第七 条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等。

 第八条

 项目人员情况主要介绍项目参与人员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研究领域、所在单位等情况。

 第九条

 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应包括项目具体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前期工作基础、预期任务目标等。

 (一)具体研究内容要阐述研究的方法、途径,达到的目标。

 (二)技术路线应要紧扣项目实施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设计合理。

 (三)前期工作基础要着重阐述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工作。

 (四)预期任务目标应明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成果。

 1、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

 2、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

 3、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明确项目实施期间的示范推广成效,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经费情况按照《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并充分吸纳评审专家提出的预算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预期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计划进度,省科技厅将项目计划进度作为项目中期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做出承诺,确保项目自筹经费、相关实施条件等到位。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第三章

 合同书的审核和签订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多方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间应另外签订协议,作为合同书附件一并提交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立项(下达立项通知)10 个工作日内,通过 xxxx 省科技计划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启动合同书签订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业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的合同书电子文档,经逐级审核后,由省科技厅进行网上审

 核批复。省科技厅审批意见包括“审核通过”、“退回修改”、“启动专家咨询论证”等。

 (三)合同书网上审核批复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名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纸质合同书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省科技厅受理合同书纸质材料,办理合同书签章后,合同书即为生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合同书条款进行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者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

 第四章

 合同书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项目单位将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开展项目实施。双方职责如下: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单位应确保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项目有关实施条件,如期开展项目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费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多方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参与单位

 另外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单位间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产权归属等。财政经费分配原则按参与单位分配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的财政总经费的 40%。

 (五)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做好项目检查。

 (六)省科技厅将严格把好项目实施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妥善解决方案,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合同书变更的,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并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类型。合同书变更包括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任务内容变更、参与单位变更、经费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等。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能力。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 1/3。

 (二)任务内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某些指标难以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任

 务内容变更申请,变更是指确保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改进研究方法、方式,调整任务目标(或指标)。调整的指标不能超过所有指标数的 1/3。

 (三)参与单位变更: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 1家。变更参与单位,还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个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四)经费变更:项目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下调幅度,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 20%;变更后,自筹经费与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 1:1 的。

 (五)实施期限变更:若属申请项目延期的,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变更时限。包括实施始段变更、实施中期变更、实施后期变更。

 (一)实施始段变更是指在签订任务书后 3 月内申请变更。

 (二)实施中期变更是指在签订任务书后 3 月至 1 年内。

 (三)实施后期变更是指在签订任务书后 1 年至项目实施期届满前 3 月内。

 第二十一条

 变更准许。省科技厅将根据变更类型和

 变更时限,明确项目变更申请准许。

 (一)实施始段变更。准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任务内容变更、参与单位变更、经费变更。

 (二)实施中期变更。准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任务内容变更、实施期限变更。

 (三)实施后期变更。准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实施期限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书原则上不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项目变更,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的,视为虚假申报行为,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撤销立项、终止结题、收回财政资金、登记不良信用等处理。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的申报书、合同书和验收结题书进行抽查比对,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项目单位未按相应变更时限进行变更的,省科技厅将不受理项目变更,责令项目单位按原合同书进行项目实施。

 (四)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变更未经省科技厅批准审核

 的,视为虚假变更行为,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撤销立项、终止结题、收回财政资金、登记不良信用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变更的审核与批复。

 (一)变更申请提交后,经各级部门逐级审核,由省科技厅负责批复,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重大变更,须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作为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xx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各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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