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福建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十三五”福建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我省曾是血吸虫病重度流行区,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艰苦努力,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5 年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987 年达到传播阻断标准,2016 年通过国家维持消除血吸虫病状态复核。为继续巩固我省血吸虫病消除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健康福建 2030”行动计划》等精神,结合我省省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将血吸虫病作为需重点防控的疾病之一,世界卫生大会于 2012 年通过了“2025 年全球消除血吸虫病公共卫生问题”的决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公布施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制定全国中长期规划纲要,我省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中长

 期规划纲要,实施综合防治策略,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1987年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已连续二十多年未发现本地血吸虫病病例、病畜和感染性钉螺,但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加,毗邻地区间人员来往密切,输入性病例时有发现;部分地方仍有残存钉螺,查螺、灭螺工作难度大,血吸虫病在我省的输入和传播的风险依然存在,目前的防治成果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防治血吸虫病。

 (二)规划目标。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继续加强监测,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控制钉螺,巩固消除成果,防止疫情死灰复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主要工作指标。为确保实现上述规划目标,到 2020年,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

 2015 年基数

 2020 年目标

 1.人群血吸虫病筛查率 75% 90% 2.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 71% 90% 3.疫点处置率 无疫点 100% 4.家畜圈养率 61% 90% 5.有螺地带禁牧率 86% 100% 6.有螺河道治理率 68% 90% 7.抑螺防病林覆盖率 87% 95% 8.药物灭螺覆盖率 80% 90% 9.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92.23% 95% 10.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75% 95% 11.监测任务完成率 80% 95%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处置疫情,加强区域性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在有钉螺分布地区,做好有螺地带禁牧,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和重点有螺环境综合治理;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处置输入疫情;定期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强化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不断压缩钉螺面积,巩固防治成

 果。

 在无钉螺分布地区,加强血吸虫病输入疫情监测;在历史有螺区、可疑有螺环境开展监测,及时发现、处置残存或输入性钉螺;采取环境改造、生态防控等综合措施,改变适宜钉螺孶生的环境;对来自流行区的人群、家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输入性传染源。

 四、重点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一)卫生计生部门

 1. 疫情监测、预警。加强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疫情研判和预警。

 2. 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强化病例个案调查和管理。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救治。

 3.。

 疫点处置。发生血吸虫病疫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患者治疗、预防性化疗、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易感环境处理、健康教育等措施。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要同步开展疫点处置工作。

 4. 钉螺调查与控制。对适宜钉螺孶生环境进行调查,掌握钉螺分布规律,确定有螺地带和易感地带,对易感地带及时采用药物喷洒、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

 5.。

 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二)农业部门

 1.。

 家畜疫情监测。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掌握疫情动态。

 2. 家畜传染源管理。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逐步淘汰耕牛。

 3. 实施农业灭螺工程。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改旱或者水旱轮作。

 (三)水利部门

 1. 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对有螺河段(湖泊),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孽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

 2. 实施灌区改造工程。对灌区的有螺灌排渠道(沟),采取硬化护坡、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孶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渠系扩散。

 3. 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农村供水等相关工程规划实施,优先安排历史流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保障。

 (四)林业部门

 1. 加强造林绿化。通过在疫区营造防护林、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改善生态环境,构建林业防治血吸虫病生态安全体系。

 2. 生态环境监测。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通过现有林业生态定位观察站监测,适时监控疫区生态环境,结合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

 (五)国土资源部门

 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在历史流行区开展土地整治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沉螺池等抑螺灭螺设施,改变钉螺孶生环境。

 (六)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推行船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教学内容,做好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防止其感染血吸虫病。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卫计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和调研。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防治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结合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优势,组织群众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公益活动,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各地要结合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支持驻

 地部队开展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享防治信息,认真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二)经费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落实本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对所属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要合理安排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持续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在编制或审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技术保障。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创新,加快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强化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

 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完善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卫生计生、农业等血吸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六、监督和考核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释:

 1. 本规划的实施范围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包括闽侯、长乐、福清、平潭、翔安、城厢、荔城、秀屿、仙游、南安、龙海、云霄、漳浦、华安、霞浦、福安等 16 个血吸虫病防治县(市、区)。

 2. 本规划中传播控制标准是指人畜感染率低于 1%,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连续 2 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3. 本规划中传播阻断标准是指连续 5 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和病畜、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以县(市、区)为

 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

 4.本规划中消除标准是指达到传播阻断后,连续 5 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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