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_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

 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

 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内控,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主参考选择。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将被贴上“黑名单”标签;黑名单信息将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心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动态公布,并在相关媒体曝光,供业主参考选择。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周期为2年,记录备案和警示提醒信息满2年自动注销清零,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满2年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注销。

 四、工作程序

 1、执业登记。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便于监督检查

 2、审批反馈。各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批文、批复、会审意见等)及时存档入库,集中汇总与中介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信息,生成项目审批反馈表。

 3、服务评价。审批部门和业主单位对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及服务事项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主管部门对评价信息进行收集处理。

 4、汇总评估。政务服务中心对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和网上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进行汇总,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审核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抄报的信息和受理投诉、检查考核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确认是否列为不良信息,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

 6、申诉方式。中介机构对被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7、惩戒公示。主管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择期在内部刊物进行曝光。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收到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更新黑名单公告栏,并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将相关单位标注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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