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1 X XX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各处室借用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借用程序,消除安全保密隐患,本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控制数量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所在单位借用到委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借用处室)协助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借用人员的申请。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处室人员力量不足的; (二)本处室工作任务较重,处室工作人员相对不足且短期内得不到补充的; (三)本处室现有实际工作人员少于编制数的; (四)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处室人员调剂不出的; (五)承担全局性重大任务、重点项目或委党组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本处室人员力量明显不足的; (六)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三条

 拟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现实表现优秀;

 (二)原则上是在肥卫生计生系统正式在编人员; (三)具有借用处室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

 第五条

 一个借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1年,借用期满后一般不得延长。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的,须于借用期满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委主要负责人同意方能延长。除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外,借用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处室现有工作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借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借用处室根据工作实际和岗位需要,经商借出单位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借用人员的书面申请、拟借用人员现实表现材料,并填写《XX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附后)。

 (二)人事处对借调处室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委党组研究审批。

 (三)委党组研究批准后,人事处书面回复借用处室,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等有关部门和借用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借用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3 (一)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由借用处室进行管理,要严格遵守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处室的管理。

 (二)借用人员借用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有关工资发放、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三)借用人员是中共党员且借用期超过六个月的,按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

 (四)借用人员借用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节假日和病产假等待遇。

 (五)借用期限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由借用处室对借用人员做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借用期限超过半年的,由借用处室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向原单位反馈。

 (六)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借用处室出具借用人员借用期间鉴定材料,由原单位存入借用人员干部档案。

 第八条

 借用人员不得承担监督执法、执纪问责、年度考核、干部考察、重要政策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用处室应及时解除借用关系。

 (一)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借用的; (二)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用关系并得到原单位同意的;

  4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确需回原单位工作无法继续从事借用处室工作,经原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的; (四)借用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的。

 需提前结束借用关系的,借用处室应及时报委人事处和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借用工作纪律。

 (一)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借用人员管理。对随意借用人员,造成人浮于事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对不按本规定借用人员的处室,要追究借用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本办法出台前已借用工作人员的处室,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借用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的,借用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委直属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X XX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专业技术 职 务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借用处室

 借用时间

 主要简历

 借用理由

 所在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借用处室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借用处室分管领导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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