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参考)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有限公司文件

 ######〔20##〕* 号

 ******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总指各部室: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单位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8 日

  附件

 ******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目录 1.******有限公司关于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通知 2.******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 4.******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0.******有限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2.******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3.******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 关于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项目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建立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并妥善保存; 3、负责建立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负责本单位新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的调离和妥善安置工作; 4、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劳动者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7、监督施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相关档案的建立工作; 8、监督施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监测结果公示,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整改工作;

  9、监督施工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10、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如职业病防治经费发票等)复印件归档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劳动者清单的归档工作; 11、负责编制职业卫生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12、负责其他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的工作。

  ******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监督人;其他副指挥长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

  究责任。

 第五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

 对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

 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

 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七)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和预案; (八)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九)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主管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分管领导)职责 (一)协助指挥长抓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三)

 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四)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五)

 经常听取各部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召开有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落实职能部门按期解决; (六)根据单位机构设置,明确各职能部门(队)人员职责。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七)

 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监督解决; (二) 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个基层单位观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 (四)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九条

 技术设备部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

 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三)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四)

 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五)

 拟定职业危害设备或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六)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安质部的职责 (一)负责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拟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助主管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分管领导)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三)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妥善处置;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

  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建档工作; (四)

 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五)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部门履行职业卫生职责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书面报告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并责令隐患单位采取好防范措施;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与完成情况; (七)参与审查建设项目采取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或材料; (八)负责按照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用品、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配有相关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安全标签。按照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九)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监测意见,确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安质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

  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十)每年委托或监督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监督检测评价结果公布。

 (十一)编制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活动、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的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 (三)加强对职业卫生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先进事迹、及时报道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经验教训; (四)审定、印(收)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五)负责新录用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体检、条件的审查; (六)负责职业危害合同告知;负责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员工岗位调离;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分配到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七)协助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二条

 计划部部长的职责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各项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在编制、审查建设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费用预算; (三)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纳入其中,并将此费用纳入综合预、决算之内,进行审核; (四)在对各类项目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部部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保管,保证专款专用; (二)负责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所需资金; (三)参加编制、审批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经费,统筹安排单位各项安全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运行部部长的职责

 (一)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将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组织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予以上报; (四)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五)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六)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清除; (七)定期研究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及时、如实地报告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并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九)按照技术设备部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工会的职责 (一)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时间)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二)

 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四)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六)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

 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八)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

  与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

 (九)落实单位制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三同时”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二)努力学习并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职业危害相关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自觉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职业卫生培训,主动提出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六)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相关设备,发现各类职业危害隐患要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交予他人使用; (八)自觉接受各级职业危害防治专项检查,及时报告职业

  危害事故; (九)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施工单位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三条

 办公室(人事部)与已进、新进本单位的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四条

 当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办公室(人事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五条

 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安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及施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安质部每年对本单位劳动者和施工单位管理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八条

 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定期委托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劳动者公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

 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资质的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果,辨识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要求,明确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存档至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并依程序上报。

  第六条

 单位各部门、作业队以及相关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 24 小时内上报单位安质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 1 小时内上报单位领导和安质部。

  第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安质部报告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成运营后,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控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责

  (一)

 安质部对本单位员工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

 安质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

 安质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条

 职业健康宣传

 (一)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利用公告栏、会议、培训、张

  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二)

 各部门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五条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国家及省市、母公司组织的培训会,或定期聘请职业卫生专家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

  (二)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 凡入职新员工、新调入员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由办公室通知安质部,并由安质部组织进行单位、部门(队)、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职业卫生教育由单位安质部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如《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应急救援等。

 (4)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部门(队)级安全教育由部门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部门(队)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部门(队)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 (3)本部门(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职业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三)

 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劳动者,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病防护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劳动者,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

  范措施;

  (四)

 特殊工种的急性中毒或窒息的教育培训。

  (五)

 一般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劳动者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劳动者人进行职业病预防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三条

 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检查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检维修制度,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单位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条

 安质部统计各工种劳动者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安质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五条

 单位安质部是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单位安质部应对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其职责是:

  (一)

 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

  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

 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

  (三)

 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按照单位发放标准配备本部门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

  第七条

 各部门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单位安质部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安质部采购。

  第九条

 单位安质部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

 第十条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其所在部门(队)出具证明后到安质部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队)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质部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安质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

  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第十三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单位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第十四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 (一)

 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

 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 (二)

 自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 (三)

 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

 (四)

 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 (五)

 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六)

 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由安质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各部门(队)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质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扣款处理:

  (一)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八条

 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及发放标准(详见:******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质部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监测意见,确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安质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第三条

 单位设专门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由各队兼职安全员担任。

 第四条

 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流程,并经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

  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

 第六条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口罩、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粉尘、噪音的监测要求按照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第八条

 单位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 1 年进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九条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公示地点为公告栏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安质部应建立好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第十三条

 安质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应将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专项开支,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

 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9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质部是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基层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是指单位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上岗前健康检查即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劳动者或转岗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即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进行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离岗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退休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应急健康检查即在突发职业病危害时对可能受到

  职业病因素危害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单位职业健康检查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凡被确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均须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为了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须提示劳动者在体检前充分休息并合理膳食,禁止安排下夜班劳动者直接去医院体检。

 第十条

  安质部根据单位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填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准备调离或退休劳动者,须依据《员工调职通知单》或《拟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提前填写《劳动者体检申请表》报安质部,安质部接到《劳动者体检申请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对因出差等原因错过体检时间的,应由劳动者所在基层单位及时报单位安质部安排补检。

 第十三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列为医学观察对象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安质部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第十四条

 对于经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

  病患者,安质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十五条

 异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委托所在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向其他企业派遣劳动者时,须了解所派劳动者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签订合同时须明确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督促用工企业做好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事项等。

 第十七条

 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时,基层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须及时上报单位安质部,安质部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

 安质部须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和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安质部须及时将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向劳动者进行告知,由劳动者本人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公示;并依据单位的评估报告及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被确定为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须及时调离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劳动者,在孕期、哺乳期须暂时调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

 单位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质部须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永久保存,劳动者调出、退休可另柜封存,但不能销毁。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五)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六)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安质部须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同时存入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质部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条

 安质部应保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档案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

 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

  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

 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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